(本办法2015年1月5日经中国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办法宗旨】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基地”(以下简称“研究基地”)的认定和建设工作,充分发挥研究基地作为新型智库的作用,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4]65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目的】为了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针对法治中国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以问题为导向,跨学科、多角度、全方位组织开展研究,特在全国范围内认定若干专门领域法治研究基地,为中央在相关领域决策提供高质量的法治咨询建议和理论研究成果。
第三条【基本原则】研究基地的认定和管理,遵循总量控制、稳步推进、特色鲜明、注重基础、强调产出的原则。
研究基地与研究会不重叠设立,继续发挥好各专业研究会的学科优势和人才优势。
同一研究领域原则上不设置2个以上研究基地(含2个)。
第四条【基本标准】研究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标准:
1. 非营利性研究咨询机构;
2. 相对稳定、运作规范的实体性研究机构;
3. 特色鲜明、较长时间从事决策咨询的研究机构并有一定的研究成果;
4. 有一定数量且一定影响的专职研究人员;
5. 有保障、可持续的资金来源。
第五条【研究基地的类型和数量】研究基地分为应用对策型研究基地与基础理论型研究基地。前者以应用对策研究和发挥智库作用为主,后者以理论研究和提供理论支持为主。
研究基地总数不超过15个。应用对策型研究基地与基础理论型研究基地的比例为3:1。每年认定数原则上不超过5个。
研究基地建立退出机制,根据评估结果实施。
第六条【应用对策型研究基地的主要任务】应用对策型研究基地的主要任务为:
1. 主动围绕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法治保障和法治中国建设中的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实践性问题组织开展研究,以高水平、即时性智库成果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和法治中国建设。
2. 积极参与政府重大决策可行性论证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法治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加强对重要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和社会影响评估。
3. 及时并高质量完成中央及中央国家机关交办的各项研究任务,为中央决策和有关机关工作提供智力及信息支持。
4. 组织专家对相关领域的中央文件、中央领导同志重要论述、新出台法律法规、法治政策、法治事件进行权威准确解读。
5. 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在敏感法律问题、热点案件等方面发表有正面影响力的评论,正确引导舆论。
第七条【基础理论型研究基地的主要任务】基础理论型研究基地的主要任务为:
1. 开展党和国家领导人法治思想研究,进行系统整理、深入研究。
2. 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研究。重点研究法治中国建设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重大任务及前沿问题等。
3. 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研究,引领中国法学思潮,推进法学理论创新。
4. 积极参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建构,不断提升中国法治在国际社会的影响力和话语权。
5. 引导法学人才、特别是青年法学人才关注并从事相关法治问题研究,为党和国家解决相关领域法治问题提供丰厚的人才储备。
第八条【应用对策型研究基地的申报条件】申报应用对策型研究基地的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研究领域属于法治中国建设的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实践性问题,具有设立研究基地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2. 原则上应当设立2年以上,有5名以上相关专业正高职称的专职研究人员,以申报机构名义向决策部门提出多份咨询报告或出版发表多种著作或论文,在全国或一定区域内有较高的影响力。
3. 依托一定的部门或单位,能够提供研究所需的办公场所和硬件设施,有稳定的经费来源,有开放性交流平台和成果转化渠道。
4. 不属于国家或中央部门已经批准设立的研究基地。
5. 具有以下情形者优先考虑:
(1)理论部门和实践部门协同研究;
(2)采取科研机构与省级相关单位共建的形式;
(3)决策咨询报告获得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准或其他重要肯定。
第九条【基础理论型研究基地的申报条件】申报基础理论型研究基地,除了符合第八条第二、三、四项条件,还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1. 研究领域属于法治中国建设的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基础性问题;
2. 一般应具有国家重点学刊、博士点等;
3. 至少有10名相关学科正高职称的专职研究人员;
4. 承担过国家重大理论研究课题。
第十条【组织单位】研究基地的认定和管理运行,由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具体负责以下事项:
1. 制定研究基地建设计划、规章制度;
2. 组织研究基地的申报、认定的前期工作;
3. 组织研究基地围绕法治中国建设的重点问题开展研究,对重大问题牵头组织研究;
4. 对研究成果进行提炼,通过《要报》报送中央有关部门,或向实务部门推荐;
5. 对研究基地定期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认定程序】申报机构向中国法学会提出申请,研究部进行形式审查并提出初步意见,提交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审议。
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部分学术委员,并邀请一定数量的非学术委员的知名专家,进行讨论或征求意见。
中国法学会研究部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讨论意见,报学会党组会议、会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研究基地待遇】研究基地享受以下待遇:
1. 冠以“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基地”称号;
2. 中国法学会每年提供一定的基本经费支持;
3. 中国法学会根据研究基地工作开展的状况,委托研究课题或承办相关活动并提供相应的经费;
4. 研究成果通过中国法学会《要报》等途径报送中央;
5. 重大理论研究成果推荐到《求是》、《人民日报》、《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权威报刊杂志发表。
第十三条【工作报告义务】研究基地应建立每季度一次的工作简报制度。内容包括:中国法学会委托课题的推进情况、常规研究的进展情况、学术活动纪要、调研情况、与中央或地方部门及共建单位的合作情况、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及执行情况。
工作简报于报送至中国法学会研究部指定邮箱。
除工作简报外,研究基地开展的重大活动情况应随时报送。
第十四条【成果报送义务】研究基地应当建立稳定的成果产出和成果转化机制。
研究基地每年至少应当提交5份以上的研究成果(以决策咨询报告为主)。
研究基地应每季度报送一次成果简报。内容包括:课题阶段性成果摘要、决策咨询报告摘要、学术会议成果摘要、调研报告摘要、主要论文和专著摘要。
成果简报送至中国法学会研究部指定邮箱。
具有重大性、实效性强的研究成果,应随时报送。
第十五条【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制度】研究基地应该于12月31日之前向中国法学会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年度智库课题申报制度】研究基地根据工作计划或时势需要,向中国法学会提交智库课题申报书。
第十七条【重要成果奖励制度】建立成果奖励制度,对获得中央领导重要批示、被中央决策采纳、实实在在推动法治进步的研究成果,以中国法学会的名义予以表彰,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八条【标明义务】研究基地学术活动和研究成果应当标明“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基地”。
第十九条【检查评估】研究基地建设实行不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的动态管理。中国法学会每2年组织一次全面评估,对研究基地建设提出指导性意见。
在日常工作和检查评估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减少拨款、停止拨款、限期整改、撤销资格等处理:
1. 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按质完成中国法学会委托的研究任务的;
2. 未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不能完成报送成果报送义务或研究成果没有取得重大影响的;
3. 依托单位配套经费未到位,或无法为研究基地提供办公用房、行政人员等方面支持的;
4. 违反研究基地资助经费使用有关规定;
5. 申报或评估中有弄虚作假、谎报数据等现象的;
6. 研究成果存在重大违反学术规范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条【解释机构】本办法由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15年1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