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日,《中国司法文明指数报告2014》新闻发布会在中国政法大学举行。来自法学界和法律实务界的权威专家、学者和全国各大新闻媒体的50多人出席了会议。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联席主任张保生教授介绍了司法文明指数的性质、功能、指标体系,以及2014年在9个省市进行问卷调查和数据分析的情况。著名法学家张文显教授、陈光中教授、樊崇义教授、卞建林教授、陈卫东教授、陈瑞华教授等出席会议并作了发言。
“司法文明指数”是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项目组开发的一种显示各地司法文明程度的量化评估工具。《中国司法文明指数报告2014》反映了全国9个省、直辖市7200多位社会公众与法律职业群体的问卷调查结果,包括这些省市在10个一级指标、50个二级指标的排名。该指数对全国各地司法实践的实际测量,可反映各地司法文明建设的全景或全貌、强项和弱项,并描绘其随时间变化的司法文明进步轨迹,为各地加强司法文明建设提供一面对照的“镜子”。该指数报告也为高等学校和研究机构的学者、学生和各界人士研究全国司法文明状况提供了基础性数据和资料。
一、司法文明是法治文明的基本标志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把“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六大任务之一。公正司法既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又是法治的根本保证。司法文明意味着“司法进步”,即更先进的司法理念、司法制度、司法行为和司法文化。从愚昧司法、野蛮司法到文明司法,是司法文明“否定之否定”的螺旋式上升运动。在“世界法治指数”9个一级指标中,与司法相关的一级和二级指标分别占了1/3和17/47(36%)的比重。这表明,司法文明是法治文明的基本标志。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法治”一词出现了111次,而“司法”一词出现了73次,凸显了司法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
二、司法文明指数的功能
第一,为法治建设提供一种量化评估工具。司法是法治的核心内容。通过对全国各地司法实践的实际测量,司法文明指数可反映各地司法文明建设的全景或全貌,在“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并有利于提升中国在“世界法治指数”中的排名。
第二,为司法文明建设提供一面“镜子”。司法文明指数调查结果完全来源于该指数项目独立收集的新数据,可显示各地在司法文明10个一级指标、50个二级指标中的强项和弱项,为司法文明建设具体方案的出台提供实证数据。
第三,体现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程度。司法文明指数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满意度作为评价“司法公信力”的最高标准,综合了全国各地普通民众和法律职业群体根据亲身经历和感受的投票意见,体现了十八届四中全会“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
三、司法文明指标体系
司法文明指标体系,由4个领域、10个一级指标、50个二级指标构成。
(一)4个领域是:司法制度、司法运作、司法主体和司法文化。司法文明指数试图通过对这四个领域司法实践的实际测量,反映普通民众和法律职业群体对本地司法现状的亲身感受和满意程度。
(二)10个一级指标包括:
1.司法相关权力,是对司法制度和司法主体进行测量的一级指标。指与司法活动相关的公权力,包括侦查权、公诉权、审判权、执行权,某些情况下还包括司法行政管理权和法律监督权。就该指标而言的司法文明建设重在三方面:一是依法规制其行使;二是“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三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2.当事人诉讼权利,是对司法制度和司法运作进行测量的一级指标。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对“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提出了一系列要求:一是“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二是“保障当事人诉权”。三是“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四是“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
3.民事司法程序,是对司法运作进行测量的一级指标。民事诉讼在于实现个人权利并解决纠纷,包含正当性、公正性、迅速性和经济效率等诸多价值。《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刑事司法程序,是对司法运作进行测量的一级指标。《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刑事诉讼旨在:“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对完善刑事司法程序提出的任务包括:“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5.行政司法程序,也是对司法运作进行测量的一级指标。《行政诉讼法》第1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是:“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对行政司法提出的主要任务:一是“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二是“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6.证据制度,是对司法制度和司法运作进行测量的一级指标。它是司法过程中运用证据认定事实的法律制度。“证据是正义之基”,是整个司法制度的基础。“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制度建设是司法改革的首要任务。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7.职业伦理与腐败遏制,是对司法主体进行测量的一级指标。法律职业伦理要求,法律共同体成员在执业活动或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平正义理念,遵守相应的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其中法官、检察官和警察还应远离腐败。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对司法领域的腐败零容忍,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8.司法公开与公信力,是对司法制度、司法运作和司法主体进行测量的一级指标。司法机关应将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向社会公开,这可以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防止司法腐败;还可以让司法机关更好地接受公众监督,有效消除公众对司法的质疑,赢得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认同。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对司法的认同程度与信服程度,包括对司法裁决公正性的认同,以及对司法执行包括强制执行的支持等。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从“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进严格司法”、“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六个方面,对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提出了具体要求。
9.法律职业化及其保障,是对司法主体进行测量的一级指标。法律职业化包括职业准入、职业训练和职业保障等方面。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在这方面提出的措施包括:(1)“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2)“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等。(3)“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建立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4)“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5)“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10.司法文化,是一个国家司法文明的指示器。司法文化既是司法机关的法律文化,更是人民群众的法律文化,例如,公众参与司法的态度、诉诸司法的意识和程度,公众对司法裁判的接受程度,公众对现代刑罚理念的接受程度,公众接受普法教育的程度,媒体对司法的监督与干预等等。司法文化以无形的力量深刻影响着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也对司法公信力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法治文明和司法文明建设都离不开理性司法文化的培育。
(三)司法文明指数50个二级指标
一级指标1:司法相关权力(7个二级指标)
1.1 侦查权的合理运作
1.2 公诉权的合理运作
1.3 审判权的合理运作
1.4 执行权的合理运作
1.5 司法行政管理权的合理运作
1.6 法律监督权的合理运作
1.7 公安司法机关的合理分工和相互制衡
一级指标2:当事人的诉讼权利(6个二级指标)
2.1 当事人享有启动诉讼程序的权利
2.2 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地位
2.3 当事人享有法庭公正、公开审判的权利
2.4 当事人享有获得辩护、代理的权利
2.5 当事人享有获得救济的权利
2.6 受到刑事指控的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
一级指标3:民事司法程序(5个二级指标)
3.1民事起诉得到及时受理
3.2民事诉讼符合公正要求
3.3民事诉讼中的调解自愿、合法
3.4民事诉讼裁判得到有效执行
3.5民事司法能够提供有效的诉讼救济途径
一级指标4:刑事司法程序(6个二级指标)
4.1 刑事司法程序贯彻无罪推定原则
4.2 刑事侦查合法、有效
4.3 刑事公诉公正、有效
4.4 刑事审判符合公正要求
4.5 刑事裁判的执行公正、人道
4.6 刑事司法能够提供有效的诉讼救济途径
一级指标5:行政司法程序(4个二级指标)
5.1 行政起诉得到及时受理
5.2 行政诉讼符合公正要求
5.3 行政诉讼裁判得到尊重与有效执行
5.4 行政司法能够提供有效的诉讼救济途径
一级指标6:证据制度(4个二级指标)
6.1 当事人的证据权利获得有效保障
6.2 公安司法人员具有证据意识
6.3 证据依法得到采纳与排除
6.4 证明过程得到合理规范
一级指标7:职业伦理与腐败遏制(4个二级指标)
7.1 律师遵守职业伦理规范
7.2 警察遵守职业伦理规范并远离腐败
7.3 检察官遵守职业伦理规范并远离腐败
7.4 法官遵守职业伦理规范并远离腐败
一级指标8:司法公开与司法公信力(5个二级指标)
8.1司法权力主体受到信任与认同
8.2司法活动的过程依法公开
8.3司法活动的过程受到信任与认同
8.4司法活动的结果依法公开
8.5司法活动的结果受到信任与认同
一级指标9:法律职业人员的职业化及其保障(3个二级指标)
9.1 法律职业人员具有适格性
9.2 法律职业人员获得职业培训
9.3 法律职业人员享有职业保障
一级指标10:司法文化(6个二级指标)
10.1 公众参与司法的意识及程度
10.2 公众诉诸司法的意识及程度
10.3 公众接受司法裁判的意识及程度
10.4 公众接受现代刑罚理念的意识及程度
10.5 公众接受普法教育
10.6 媒体对司法的监督与干预
(四)司法文明指数97个问题和190个变量
司法文明指数50个二级指标,进一步分解为97个问题,分布在A(法官卷)B(检察官卷)C(警察卷)D(律师卷)E(公众卷)5套问卷中,形成190变量。
四、司法文明指数的评估方法
1.司法文明指数是公众对司法的一种满意度评价。它采取主观评价与客观评价相结合的方法。主观指标和客观指标的比例为9:1。被调查者的主观感受是否可靠,或者满意度调查是否可信?这是一个值得学术界、实务界和本指数项目研究团队深入研究的问题。但我们坚信,司法文明一定是人民群众可以认知和感受的东西,而不是虚无缥缈、不可捉摸的。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评价是衡量“司法公信力”的最高标准。
2.问卷调查方法。调查样本既包括普通民众,也包括公检法机关、律师事务所等法律职业群体。9个省、直辖市7200多人参与了司法文明指数普通人群和职业群体的调查。
3.调查问卷整理和数据统计分析,由零点公司项目团队完成,建立数据库并进行问卷录入。零点公司研究团队对数据进行了主成分分析和信度分析。分析结果表明,10个一级指标对总分的贡献率为96%,较好地满足了统计学要求。信度分析表明,调查问卷信度系数为0.79。为了评估这些结果的数据可靠性,一个细致的分析由哈尔滨工业大学数据挖掘团队与本指数项目研究团队合作完成。
4.客观指标及其计算。司法文明指数指标体系和调查问卷,确定了一批客观指标,并试图以主观指标和客观指标9:1的比例在指数评估中有机地加入这些客观数据。
五、中国司法文明指数2014评估结果
《中国司法文明指数报告2014》,通过对9个省市司法文明状况进行实地动态监测,从普通人的视角,调查和评估可能影响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司法文明状况。展现司法文明程度的综合指标,以直接调查数据为基础,以直观图形呈现出来,反映了人民群众对本地司法文明发展的满意程度。
从2014年评估结果来看,在司法文明10个一级指标中,上海市有8个一级指标排名第一,“司法相关权力”和“司法文化”2个一级指标排名第二;这2个一级指标排名第一的分别是:海南省和北京市。
从司法文明10个一级指标平均得分看,9省市司法文明总分平均得分65.7,尚未达到良好水平。其中,“司法文化”平均得分55.9;其他9个一级指标平均得分66.7。上述数据说明,9个省市司法文明建设,在人民群众满意程度方面还有很大差距。特别是9个省市在“司法文化”这个一级指标的评估结果中均未达到60分的情况,值得引起人们高度关注。
据悉,2015年,司法文明指数调查分析将扩大到全国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从而使司法文明指数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得到进一步的检验、修正和完善。从2016年开始,司法文明指数调查分析将覆盖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