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债妻还 公平何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研讨纪实
发布日期:2015-05-20 来源:中南大学法学院  作者:佚名

中南大学法学院一直秉承“经世致用”的理念,关注社会热点,积极推进湖南法治建设。近日,我院组织开展了题为“夫债妻还,离婚女不能承受之重——《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研讨”的学术沙龙,沙龙于2015年5月4日晚间在法学院123室举行,湖南省妇联主席杜亚玲、湖南省司法厅副厅长傅莉娟出席,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天心区人民法院、长沙市人民检察院、长沙市妇联、中南大学法学院及湖南金州、君见律师事务所的各位司法工作者、法律专家、律师代表应邀参与讨论。会议主体关注社会现实问题,吸引了许多媒体人士、各界代表以及法学院的研究生和本科生与会。整个会议厅座无虚席,中南大学法学院院长陈云良教授担任主持人。

夫债妻还 公平何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研讨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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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进行主题发言的是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司法厅副厅长傅莉娟。据悉,傅厅长曾两次针对此问题提出过人大议案。她从维护社会公正、保护弱势群体出发,结合我国立法、司法现状,指出了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24条司法解释“不仅违背了婚姻法立法原意,还违背了平等原则及对妇女适度倾斜保护的原则。”同时,该条款的规定容易被恶意债务所利用,沦为受人利用的恶性工具。并且,她还从合同法与婚姻法的角度阐明了该司法解释与合同法基本原理冲突的地方,指出了该司法解释存在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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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厅长的发言引起了全体与会人员热烈的掌声,会议进入深度讨论阶段。本阶段中,共有来自各行各业的7位专家发表了自己对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看法。湖南省妇联权益部部长彭迪结合妇联工作近况,指出因24条导致的“夫债妻还”的问题已然成为一个相当普遍的社会现象,而随后发言的金州律师事务所家庭律师朱波杰也通过分析具体数据和阐述现实困境表达了同样的观点。接下来发言的君见律师事务所的高向荣律师则将整个问题上升到了制度层面,提出了对司法解释公正性、合理性的合理怀疑,得到了在座许多专家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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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院长马贤兴也发表了自己独到的观点。他从司法工作者的角度阐述了自己对于处理此类问题的方法:一是参照立法原意,运用良知判案,不能简单机械地套用法条;二是严格审查债务的真实性,防止“真离婚,假债务”情况的发生,三是提出了“正向追偿”的观点,强调对举债人发起追偿。三个方法的提出为顺利解决此类问题提供了重要的实践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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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位发言的是长沙市检察院民行处的办案员黄舟,她简明扼要的指出了这类案件的特点:申请人多为女性、举债人无力偿还、涉案金额巨大以及都是因24条引起的纠纷。不过,长沙市中院民二庭的胡冬华庭长则提出了与之前各位观点不同的意见。他一连用了三个“不能”来表达自己的见解,他指出,此类案件频发“不能只怨24条,不能只怨办案法官,不能只适用实体法”,社会诚信水平下降、法院系统“案多人少”的问题普遍存在才是症结所在,况且民事程序法中有许多制度可以避免出现对实体法的机械运用,不失为解决问题的一种方法。

最后,省高院民一庭的庭长彭亚东提出了正确理解司法解释的问题,呼吁大家系统地看待整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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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发言阶段的讨论热烈而丰富。来自社会各界的代表和中南大学的各年级学生都提出了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将整个沙龙气氛推向高潮。接下来的专家观点则从专业学术角度对问题进行高度提炼和概括,中南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研究所所长余卫明教授概括了24条存在的问题:一是该条文前段的“应当”一词强制性太强,二是条文后段的“但书”内容举证难度太大,三是忽视了夫妻分别作为独立民事主体的独立利益,特别是在离婚的情况下。他认为我们一方面要积极推动24条的修改,使之更为科学合理。另一方面,在该条文尚未修改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仍然“大有可为”使之实现个案正义,这些方式包括对夫妻一方所举债务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加重债权人谨慎义务、查明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科学分配举证责任、法官在特定情况下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运用自由心证保护非举债一方的权益等。升华学者、中南大学法学院许中缘教授也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案,他认为:“对于此类问题应以‘共同生活’的实质性为判断,对个人名义的债务进行限缩解释。同时,对于超越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为应按照民法代理的特别规定进行处理。”二位教授独到而犀利的评述再次引起了全场热烈的掌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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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发言结束后,会议进入最后的总结阶段。湖南省妇联主席杜亚玲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解决此次会议成果进行了总结:从理论方面讲,首先是要对司法解释条文进行完善,推进立法与现实相结合。其次是建立典型案例推广机制,用于快速解决社会中出现的亟待解决的问题。而从实践方面看,她说道:“法官应该秉承公平正义的理念,用自己的良心来看待案件,同时,还应强化对证据的真实性审查,防止利用法律漏洞的行为出现。”杜主席还表示,我们应当从这类问题中学习到用“性别视角”审视问题的方法,在日后的学习、生活、研究、工作中,注意防止性别歧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做到实质上的平等。

夫债妻还 公平何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研讨纪实

本次学术沙龙成果丰硕,通过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讨论,探讨离婚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问题,引起了全社会对该问题的关注,呈现了对该问题的各种看法,有关部门和领导了解和听取了各种争论,有效推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尽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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