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发展量化评估研讨会
暨东南大学中国法治发展评估研究中心成立大会隆重召开
2015年9月19日,法治发展量化评估研讨会暨东南大学中国法治发展评估研究中心成立大会在南京召开,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法学会、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上海社会科学院、香港城市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浙江大学、山东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东南大学、南京大学、南京师范大学、上海财经大学、西南财经大学、湖南师范大学、浙江工业大学、常州大学等实务机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六十余位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大会。
大会开幕式由东南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孟红教授主持,东南大学党委常务副书记刘京南教授致开幕词,东南大学社会科学处甘锋副处长宣读了《关于成立东南大学中国法治发展评估研究中心的通知》。随后,刘京南副书记与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蒋惠岭高级法官共同为中心揭牌。东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暨东南大学中国法治发展评估研究中心主任刘艳红教授代表主办方致欢迎词,对中心的前期筹备、人员构成和未来规划等情况进行了介绍,并指出中心成立后将集理论研究、实证研究和评估研究三位一体,力争建成全国最有影响力的权威指数发布智库。开幕式之后,大会分四个单元对法治发展量化评估的相关重要话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第一单元:司法制度指数主旨发言
研讨第一单元由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蒋惠岭高级法官主持。他指出,在国际上各种涉及法治内容的指数研究以及由此引发的指数排行热正方兴未艾,法治发展状况的量化评估将持续成为法学研究的方面,东南大学中国法治发展评估研究中心的成立是我国法治发展量化研究的一次重要尝试,对中心的研究成果充满期待。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主任、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联席主任张保生教授就“司法文明指数”作了主题发言。张教授指出,法治指数一个最大贡献就是量化了法治概念,通过各级指标来界定法治,司法文明指数是从世界法治指数受到的启示。司法文明指数具有五大功能,即为法治建设提供量化评估工具、为司法文明建设提供一面镜子、体现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描述随时间变化的司法文明进步轨迹、为学者和学生提供可靠和中立的数据资源。张教授对司法指数评估体系、评估方法等进行了阐述,他指出司法文明指数体系包括司法制度、司法运作、司法民主、司法文化等4个领域,涉及司法相关权力、当事人诉讼权利、司法程序、司法公开与公信力、法律职业化保障等10个一级指标,侦查权合理运作、当事人享有获得辩护的权利等50个二级指标构成。司法指数评估的预期目标就是对司法文明状况进行实地动态监测,形成一个司法指数排名,这也是指数研究的直接意义所在。
浙江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胡铭教授作了“司法透明指数:实践局限与优化设计”的主题演讲。胡教授指出,司法透明指数是量化评估的方法推动司法的公开透明,已成为当下各地完善司法的主要抓手之一,司法透明指数的正定性基础应当建立在程序公开与遵循司法规律之上,从而显著地区别于行政化的内部绩效考核。胡教授以浙江法院司法透明指数的实践作为分析样本,阐明了地方司法透明指数的实践探索中存在的主客观指标失衡、评估方法论等方面的局限问题。针对如何构建科学的司法透明指数评估体系,他认为司法透明指数的优化应处理好司法公开顶层设计与地方司法透明指数的关系,遵循社会科学量化评估的一般方法,注重以审判为中心,强调对新媒体公开与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评估等。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李学尧教授围绕司法公信力评估作了主题报告。第一,第三方专家在指标体系设计和权重设置方面,应该要有意识本着追求客观的精神,将第三方评估与带有强烈政策追求或者带有考核性质司法机关的自我评估、自我考核、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自我评估区分开来。第二,在建构司法公信力指标体系的技术性方面,提出了司法机关的自我评估、司法活动参与人评估、党政机关评估模块、法律职业共同体评估、社会舆论评估五个模块,并强调了数据处理方法问题。第三,从学术研究的角度强调,司法公信力评估必须正确对待影响司法公信力的自变量与应变量之间关系。
第二单元:刑事法治指数的建构与实施
本单元由《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总编室副主任、法学学科负责人赵磊研究员主持,东南大学中国法治发展评估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王禄生副教授就中国特色的刑事法治指数进行主题发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魏晓娜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院吴洪淇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冉井富副研究员担任评论人。
王禄生副教授指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这就是用一套可量化的指标来衡量依法治国实施的进度,刑事司法作为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也存在对其发展水平和推进状况进行评价的需要。随后,他对当前中国的“政府推进型”刑事法治进行了概念阐述,对刑事法治指数体系建构的基本原则、刑事法治发展指数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以及各类指标的数据采集方法进行了重点说明,并就上述刑事法治发展评估的设计方案和实施策略等向评论人、与会人征求指导意见。
魏晓娜副教授提出了衡量刑事法治发展指数的两个基本标准,即指标体系完整、严密、关键词突出,问题意识明显、目标设定明确。她强调,法治评估要致力于解决问题、推动刑事法治的发展,刑事法治指数的关键指标就必须有独立于官方的话语;中国特色刑事法治评估体系必须要承认世界范围内的一些普适标准,在内容上必须反映国际共同的法治观。魏晓娜副教授还十分细致地指出了刑事法治各级指标名称之间的表述与分配问题。
吴洪淇副教授重点针对刑事法治指标体系本身的问题进行了说明。第一,必须考虑各级指标的一致性、均衡性。第二,指标区分要有很强的合理性,指标之间要切割得比较均衡,不能有过多交叉。第三,指标体系实际上是一个演绎体系,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三级指标之间要有一个衔接和转化的过程。据此,他对王禄生副教授的指标体系设计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评论。最后,他以更专业的视角提出了如何科学获取指标数据、避免数据赋值失真的问题。
冉井富副研究员首先对刑事法治评估研究的开创性给予了肯定,随后针对具体的刑事法治指标提出了反思性意见。他强调,法治指数必须有对比才有意义,单纯一年的数据对评估法治发展状况的意义相当有限,必须考虑横向、纵向的对比,简单强调中国特色性,数据对比性便会减弱。他还举例指出了一级指标之间必须具有对称性问题,二级与三级指标之间的分量比例性问题等。
在自由讨论阶段,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宪法室黄斌主任结合其正在进行的研究工作,对英国司法部门公布2013-2014年度刑事司法报告与刑事法治评估各级指标的关联性进行了说明。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刘为民博士根据其从事司法评估项目的经验,就指标的可量化性、可操作性、因果关联性以及绩效考核等问题发表了意见。
第三单元:部门法指数与地方政府法治指数
本单元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周继业高级法官主持。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何卫东副研究员、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王彬辉副教授、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赵宸讲师、湖南省委法治湖南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处肖忠华处长为发言人。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吴英姿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支振锋副研究员、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王静主任为评论人。
何卫东副研究员对环境立法后评估量化分析方法进行了阐述。他指出,在环境立法领域开展国内外普遍适用的立法后评估有助于提高我国环境立法水平,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选择评估指标建构环境后立法评估指标体系是环境立法后评估的重要内容。在确立指标体系的基础上,采用德尔菲法原理设计的环境立法后评估量化分析模型可简便直观地评估具体环境法律规范的状态。
王彬辉副教授首先对“湖南省县级政府法治形象评议活动”进行了介绍,对第三方机构量化评估政府法治建设的优势和劣势进行了解读,对现行评估方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她指出,逐步从政府主导型模式过渡到社会推进型模式是今后法治政府建设评估的发展趋势,应当强化第三方机构量化法治评估的认知度,完善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完善评估队伍,建立第三方机构量化法治评估基金。
赵宸讲师对政府诚信指标化过程发表了意见。她认为,在法治语境下对政府诚信水平进行指标化考核需要经过两个阶段,以完成政府诚信内涵的转化。第一阶段通过立法对作为政治伦理的诚信进行确认,将之转化为法律中的诚信原则,确立行政目的正当性、信息公开性与真实性、决策执行确定性与稳定性三项具体原则;第二阶段则通过立法将原则规则化,形成有法律依据可循的指标。
肖忠华处长指出,法治建设成效如何、人民是否满意,需要一个客观的标尺,需要编制一个法治建设的评估体系。他对编制法治湖南建设指标体系的基本原则进行了说明,包括中央与地方相结合、客观评价与主观评价相结合、全面评估和重点评估相结合、综合评估与分析评估相结合等,对湖南法治建设评估的三个级别的指标内容进行了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