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对话”在天津大学成功举行
发布日期:2015-10-12 来源:天大法学院  作者:佚名

1011日全天,由天津大学法学院主办的“我国应当制定一部什么样的民法典?—环境法与民法学的对话”理论研讨会在天津大学卫津路校区成功召开。

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湖北经济学院院长吕忠梅,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中国环境资源法研究会会长蔡守秋等出席对话会议。

会议认为,民法是一门古老的法律,民法学也是历史悠久的学科,自罗马法以来,民法在法律殿堂备受推崇。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强法制建设,拉开了我国新一次民法典编纂的大幕,目前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已进入提速升级的关键时期。但要清醒地认识到,随着时间的推移,当年制定罗马法或拿破仑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时的生态环境已经发生巨变。特别是近世以来,伴随人口、产业和城镇的快速发展与急剧扩张,人与自然矛盾愈演愈烈,公害对人身与财产的威胁呈现高发、频发、重发的态势。所以,传统的民法典诸多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新情况新形势,民法典的制定亟需向绿色化转型。这是在这个背景下本次对话会议以“我国应当制定一部什么样的民法典”为主题,开启“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对话”,邀请参与民法典编纂的著名民法学者和环境法学者济济一堂,通过对话方式就涉及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进行研讨,交换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价值理念,表达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变革努力,谋求在民法典中引入生态文明理念、绿色发展理念、绿色法律理念,顺应时代大潮,回应社会关切,积极推动民法典的绿色化,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紧迫的实践价值。民法与环境法虽然功能不同,然而环境法与民法两门学科的沟通和对话,可能且可行,希望通过环境法与民法的对话,对民法和环境法面临的一些共性问题达成共识并将共识真正吸收到民法典之中。

会议分为公众共用物的理论 、自然资源权和民事救济的功能、自然人的环境权理论、动物的法律地位、民法典实现绿色化的标准和实现途径等五个议题进行热烈的对话研讨。

会议审议并通过“绿色民法典宣言”——“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对话”天津共识(以下简称“天津宣言”)。天津宣言”向全国法律学人、法律工作者和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郑重提出四点倡议:一、增强历史使命,充分认识制定绿色民法典的重要意义。二、坚守法治信仰,不断提升绿色民法典的研究能力。三、树立绿色理念,深入开展民法典绿色化的制度创新。四、强化参与意识,积极投入绿色民法典的立法行动。“天津宣言”最后指出:我们有幸身处建设生态文明的伟大时代。这是一个最具有挑战性的时代,也是一个最好的时代。我们坚信,在党和国家的正确指引下,在全国人民的支持下,有了中国民法学界和环境法学界的双剑合璧,有了中国法律学人的携手并进,绿色民法典的制定一定会秀出靓丽的风采,结出丰硕的果实!

清华大学崔建远、中国人民大学杨立新、周珂、王轶,中国政法大学王灿发等专家学,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院长王文革,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高利红,北京理工大学罗丽,山东建工学院刘国涛,最高人民法院环境法研究基地马勇,天津大学副校长元英进,天津大学人文社科处处长张俊艳,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天津大学徐祥民教授、吕凯教授、董娟教授、何悦教授以及有关高校法学院院长、教授和学生代表共100人出席了此次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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