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4日至15日,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和经济法与社会法研究中心共同主办,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院协办的“全国首届社会法博士生论坛暨‘法治社会建设与社会法’高端论坛”在上海财经大学图书馆五楼会议室成功召开。本次社会法博士生论坛在全国属首届,获得了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的大力支持,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林嘉教授、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叶静漪教授、研究会副会长郑尚元教授、冯彦君教授等均到会祝贺并参加研讨。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浙江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同济大学、上海师范大学、华东理工大学等14所国内知名法学院的社会法教授、博士生导师,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浙江大学、复旦大学、吉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南京师范大学、上海财经大学等9所名校社会法博士生、博士后投稿参与论坛演讲。
14日上午“全国首届社会法博士生论坛”会议开幕式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经济法与社会法研究中心主任王全兴主持。北京大学党委副书记、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叶静漪教授、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劲松教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李学尧教授先后进行致辞。叶静漪教授对本次论坛的举办作出了充分的肯定,她希望社会法论坛能为社会法研究生提供好的交流平台,为人才培养做出更多的贡献。最后她预祝论坛圆满成功,并祝愿论坛能够长期地坚持下去。
李劲松教授介绍了这几年来上海财经大学也积极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的改革,着力于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他相信研究生论坛能够扩大研究生的视野、丰富学术交流的内涵并预祝论坛圆满成功。
李学尧教授做最后致辞,他首先对与会人员表示衷心的感谢,介绍了社会法研究不仅是上海财大的重点发展学科,也是法学院的优势学科。随后介绍了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的历史,并希望法学院的发展能够得到大家的支持并预祝论坛圆满成功。
14日的全国首届社会法博士生论坛分三个单元进行主题报告。
第一单元由北京大学党委副书记叶静漪教授主持。清华大学博士生梁育正以“机构式长期照护的住民特质与需要组合研究——以台湾地区实践经验为视角”为题进行了发言,他首先介绍了机构式照护服务住民特质及其身心功能障碍程度与接受照护服务的类型,随后分析了住民照护需求类型组合与机构间的差别。复旦大学博士后陈铭聪以“社会保障法应对经济新常态的前沿问题研究——以台湾地区推动长期照护保险为视角”为题进行了发言,首先他介绍了台湾地区推动长期照护保险的背景和规划,随后就保险给付制度、财源筹措等问题进行了介绍与分析,最后提出台湾目前推动长期照护保险所面临的一些挑战。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曹克奇以“论医疗保险金给付请求权之竞合”为题进行了发言,他认为,我国社会法上医疗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竞合应当采用选择模式,允许被保险人自由选择,唯一补偿。私法上的医疗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竞合应采用选择模式加补充模式,由受益人选择不同补偿顺位。最后,上海财经大学博士生王茜作了题为“浅析我国社会保险争议处理渠道——以法定社会保险关系为基础进行安排”的发言,她认为应当在实践中落实法定社会保险关系是基于法定资格取得而产生,社会保险办理非关系成立、社会保险费缴纳非社会保险待遇领取前提的观念,以法定社会保险关系为基础安排我国社会保险争议的处理渠道。
在四位发言人报告结束后,清华大学法学院郑尚元教授和中国政法大学赵红梅教授进行评议。在自由评议环节,武汉大学法学院张荣芳教授、同济大学王倩老师、华东理工大学刘金祥教授、苏州大学法学院沈同仙教授、西南政法大学陈步雷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喻术红教授也先后进行了评议和提问,各发言人也作出相应回应。
第二单元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林嘉教授主持。南京师范大学博士生李亘首先作了题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合理性审查中的‘管制’与‘自治’——从第18号指导性案例谈起”的发言报告,他认为“管制”与“自治”两者并非孰优孰劣的关系,其真正的应然状态乃是一种协商合作的关系。南京师范大学博士生丁芳作了题为“用人单位知情权及其边界”的发言,她认为我国应以立法的方式分阶段明确用人单位知情权在劳动合同签订前、履行中及结束后的权利边界及行使方式。北京大学博士后阎天接着作了题为“超越工业多元主义——中国集体协商制度的宪法解读”的发言,他认为面对挑战,我国集体协商制度不能从域外寻得解决之法,必须引入我国宪法作为理论和规范资源,超越工业多元主义。最后,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陈靖远作了题为“意思表示瑕疵劳动合同效力探析”的发言,她通过研究得出以下两个结论:第一,意思表示瑕疵劳动合同的无效需经司法机关确认;第二,该类合同的无效属于相对无效。
在四位发言人报告结束后,陈步雷教授和华东政法大学田思路教授进行评议。在自由评议环节,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冯彦君教授、刘金祥教授、王全兴教授、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秦国荣教授也先后进行了评议和提问,各发言人也作出相应回应。
第三单位由张荣芳教授主持。首先,清华大学博士后王天玉作了题为“经济新常态背景下的工时基准法制变革”的发言,他认为应当从市场化的劳动关系本质出发,确立工时基准法制的调整边界,并在制度层面沿袭现有的标准工时规定,细化特殊工时的适用范围并强化保障手段。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生吕惠琴接着作了题为“农民工劳动权利救济路径选择意愿及影响因素”的发言,她通过对珠三角农民工劳动权利救济路径选择意愿实证研究发现,农民工选择劳动权利救济方式意愿整体呈网状宝塔型,协商为首要选择,并受农民工年龄等因素影响。随后,浙江大学博士生兰婷婷作为题为“就业聘用中性别歧视与合理差别对待的法理学分析”的发言,她认为平等强调协调与比例均衡,平等允许合理的差别对待。吉林大学博士生张龙最后作了题为“类型化视角下代驾肇事侵权的责任成立与责任承担”的发言,他主要就代驾肇事侵权的实务困扰与诟病、代驾肇事侵权类型化的效果和代驾肇事侵权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互动这三个问题进行了分析。
在四位发言人报告结束后,秦国荣教授和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许建宇副教授进行评议。自由评议环节,各发言人针对各专家学者提出的问题作出相应回应。
所有主题报告结束后,根据所有专家学者对每位发言人的综合评分,最后共评出一名一等奖,两名二等奖,五名三等奖和六名优等奖。随后即进行了颁奖仪式。
15日早上的“法治社会建设与社会法”高端论坛分为两个单位进行主题报告。
第一单元以“法治社会建设与社会法的发展趋势”为主题,由刘金祥教授主持。首先,林嘉教授作了以“共享发展理念下我国社会法的新发展”为题的报告,她先介绍了共享发展理念的内涵,然后提出共享发展的理念与社会法是高度契合的,最后她从六个方面介绍了未来五年我国社会法的新发展。赵红梅教授然后作了题为“社会法定位代表性学说再评价——对社会法基础理论的一点探索”的报告,她详细阐述了五种社会法定位代表性学说。随后,冯彦君教授作了题为“社会法领域适用公益诉讼之证成”的报告,他认为公益诉讼制度作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保护弱势群体的司法途径,理应成为社会法领域私诉救济的有益补充。应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在救济社会权方面的制度功能,促进社会权保障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取得实质性发展和进步。最后,秦国荣教授作为题为“劳资伦理:劳动法治运行的价值判断与秩序维护”的报告,他认为劳动法治运行应尊重劳资双方缔约过程中的平等交易与意思自治,劳动法治应彰显劳资伦理所内蕴的价值追求与精神塑造,以良法机制达至劳资关系善治,维护劳资关系和谐与社会核心价值观念。
在四位发言人报告结束后,沈同仙教授和张荣芳教授进行了评论。沈教授认为赵教授和秦教授的选题都非常前沿,为社会法研究领域寻找了新的支撑点。张教授也通过点评表达对发言人论文的一些意见和建议。
第二单位以“法治社会建设与社会法发展的制度基础”为主题,由冯彦君教授主持。郑尚元教授作了题为“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之检视”的报告,他首先介绍了《社会保险法》第41条、第42条及第63条关于先行支付制度的规定,随后指出“先行支付”与“先行给付”的差异,认为先行给付的条件在于保险关系存在的基础。接着探讨了法律规定不合法理与社会保险法上之代位请求权问题,最后他对修法与完善相关制度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陈步雷教授作了题为“工人代表制”的法理问题”的报告,他认为工人选出代表与资方、政府进行谈判的这种集体化模式存在很多法律问题,他将2010年以后珠三角的这种模式称为“工人代表制”,并对为什么叫做“制”等一系列问题就行了说明。然后,沈同仙教授以“超龄就业者身份法律属性研究”为题作了报告,她简单介绍了“王洪兴诉孟村回族自治县顺远玛钢扣件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并基于这个案例分析了超龄就业的形态,随后又介绍了法律关于超龄就业法律属性的规定、超龄就业者法律性质的分野。最后,田思路教授以“日本解雇法理分析”为题作了报告,他先后分别对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雇、解雇规制的原因与学说、解雇权滥用的法理进行了阐述,并强调了法律对雇主的解雇权加以规制的重要性。
在四位发言人报告结束后,秦国荣教授和武汉大学法学院喻术红教授进行了评论。在自由评论环节,各位专家学者围绕会议主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会议最后在王全兴教授的总结下圆满结束。
(供稿:上官聪聪 供图:童心 编审:张勃欣 收稿时间:2015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