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战略与食品安全法治研讨会”成功举办
发布日期:2015-12-29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食品安全战略与食品安全法治研讨会”成功举办

研讨会全景图

2015年,《食品安全法》进行了重大修订并实施,标志着食品安全法治建设的步伐步入了新轨道。与此同时,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并将其纳入健康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这是党和国家对我国食品安全的最新论断,充分体现了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高度重视。为了充分汇聚各届智慧,有力推动食品安全法治体系与能力建设,有效参与食品安全战略实施,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与深圳大学法学院、深圳大学规制与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于20151212日在深圳大学,共同举办“食品安全战略与食品安全法治”研讨会。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全国人大常委、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鸣起,深圳大学校长李清泉出席研讨会并致辞。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副司长张志强,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副主任黄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副司长陈谞出席研讨会,并发表主旨演讲。中华医学会党委书记苏志向会议提交了书面发言稿。来自立法、执法、司法机关,高校、科研机构、技术机构、新闻媒体、食品行业、法律服务等不同领域的近百名专家学者参加研讨会。开幕式由深圳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丁南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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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鸣起副会长致辞

张鸣起副会长在致辞中指出,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形成严密高效、社会共治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这是党的历史上首次将食品安全战略写入中央文件,对于全面提升我国食品安全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具有重大的指引作用。应从食品安全战略高度认识完善食品安全法治的极端重要性,以社会共治为追求,探索食品安全治理新格局。研讨会要立足中国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形成接地气可转化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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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清泉校长致辞

李清泉校长在致辞中指出,深圳大学作为深圳市学科最齐全的大学,自建校以来,始终坚持创新创业,为深圳特区建设和国家发展培养了一批优秀人才,也将更加积极地投入食品安全战略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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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国主任发布2015年食品安全法治十大典型事件

开幕式结束后,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深圳大学规制与公共政策研究中心联合发布了2015年食品安全法治十大典型事件,涉及本年度有关食品安全立法、司法、执法和社会共治的各个方面,引起了与会专家学者和媒体代表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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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食品安全法治十大典型事件

主旨演讲环节由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主任王伟国主持。张志强副司长、黄薇副主任、陈谞副司长和苏志书记分别以“食品安全立法应坚持的三个原则”、“新《食品安全法》的立法思路和意义”、“食品安全战略与食品安全治理”和“关于实施食品安全战略的学习思考”为题,阐发了新形势下食品安全战略的定位与策略,食品安全法治的意义与原则。

张志强副司长认为,中国要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有三个基本坚持。第一,要坚持以科学为基础,如通过《食品安全法》将一些技术性非常强的工作内容写入法律具有多方面意义;第二,要坚持以法治为核心,从法律体制上和其他方面,把《食品安全法》变得更加操作性是必要的;第三,要坚持以教育为根本,要加强民众的教育,加强科普宣传,同时我们的法律规定、相关措施的研究要接地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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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强副司长作主旨演讲

黄薇副主任认为,《食品安全法》的修订遵循和体现了九个方面的思路,一是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二是完善监管制度,解决当前食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三是建立最严厉的惩处制度,发挥重典治乱的威慑作用;四是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五是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六是实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七是突出对特殊食品的严格监管;八是处理好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关系;九是从国情出发,不过于理想化。她认为《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推动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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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薇副主任作主旨演讲

陈谞副司长认为,食品安全问题不仅是中国问题,也是全球共同面对的问题。在研究食品安全战略的时候,要认识到食品安全治理是循序渐进的过程,先是理念的创新,然后进入到体制、法治、机制、方式、战略的创新,最高层次是文化的创新;还要考虑战略目标,就是要最终实现全球化视野、社会化思维、信息化手段、专业化队伍、科学化管理和法治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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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谞副司长作主旨演讲

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员姚国艳代为宣读了苏志书记的书面发言稿。苏志书记提出,实施国家食品安全战略,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一是做到所有食品、食品原料、食品用水、食品添加剂、与食品安全相关产品等,全面达到强制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二要充分认识食品安全对于预防疾病、促进健康的重要作用;三要夯实监管基础,强化风险管控,堵塞漏洞盲区,消除风险隐患。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主题报告环节由陈谞副司长主持。深汕(尾)特别合作区纪工委书记李世清,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丁冬,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风险交流部主任、主任医师郭丽霞,西北政法大学教授、《法律科学》副主编舒洪水,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晨光,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北京大学视觉传播研究中心副主任许静分别作了“食品安全法实施若干问题”、“食品安全战略实施与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优化”、“有效的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实现社会共治的途径之一”、“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中的行刑衔接问题”、“食品企业内部监控机制研究”、“从食品安全报道看媒介伦理与法治”的主题报告。

李世清书记认为,环境污染、新科技新技术以及社会道德失范,都会带来食品安全问题,中央提出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就是为了克服和制止食品安全领域可能发生的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在食品安全问题上,专项整治只能治标,治本之策在于让市场在食品安全治理当中起决定性作用,实现监管部门、生产者、消费者和媒体的社会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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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世清书记作主题报告

丁冬法官认为,影响食品安全战略实施的关键因素是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而监管体系的优化是食品安全战略有效推进的核心机制。应该从六个方面入手推进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优化,一是重构更加科学开放的食品安全理念,二是构建更加专业化、职业化的监管队伍,三是探索差异化的监管策略,四是监管资源配置更加符合实际,五是实施基于区域特点和行业发展新态势的监管策略,六是开展更加及时透明的信息公开与风险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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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冬法官作主题报告

郭丽霞主任认为,食品安全和民生密切相关,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众多,单靠某一方面的力量很难做好食品安全工作,因此,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提出“社会共治”原则是非常必要的。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是实现社会共治的途径之一。有效的食品安全风险交流,需要建立风险交流机制,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披露,采用科学的有效的风险交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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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丽霞主任作主题报告

舒洪水教授指出,在追究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既有立法问题,也有执法问题,主要表现在实体监管缺失、犯罪主体范围较窄、不同立法之间相互冲突以及刑法、行政法与食品安全法之间的衔接不畅等方面。针对上述问题,他提出,要创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联动机制,建立案件双向咨询制度,确立信息共享和情况交流机制,解决执法、司法各单位不对称的问题,并建议在国家层面尽快设立食品安全调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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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洪水教授作主题报告

王晨光教授认为,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内部监控机制能够建立最有效的监控,并分析了企业建立内部监控机制的内在和外在动力。他提出,这种内部监控机制是借助外部程序的内部监控机制,一是要主动启动监控,即对消费者意见要积极反馈,对政府和社会监控要积极配合;二是建立内部举报人制度,并对举报人给予充分保护;三是要明确监控责任和整改措施,包括人员队伍完善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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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晨光教授作主题报告

许静教授回顾了1982年以来《人民日报》关于“食品卫生”的报道,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媒体报道与专家评估之间的区别,进而分析了食品安全报道的规律以及媒介伦理与法治的关系。对于如何强化食品安全报道领域的媒介规范与社会共治,她建议借鉴韩国言论仲裁委员会的做法,成立专业委员会接受媒体侵权投诉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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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静教授作主题报告

当天下午,主题研讨环节分两个会场进行。第一分会场设在深圳大学国际会议中心综合厅。第一单元“食品安全立法与执法”由深汕(尾)特别合作区纪工委书记李世清和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晨光共同主持。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涂永前,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冯中越,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孙娟娟,北京农学院文法学院法学系主任、副教授龚刚强,安徽省芜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调研员张国霞,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景明,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伍劲松,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薛克鹏分别做了“食品安全法实施中被忽视的若干核心问题”、“对《国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的思考”、“行政决策实体与程序二元规制的体系化——以食品安全治理中的委员会体系为例”、“食品安全信息不对称的法律解决机制:难题与对策”、“小餐饮行政监管与执法问题探析”、“转基因植物种植的法律思考”、“食品安全的风险防范机制”、“食品安全法治的路径及重点”的主题发言。

涂永前教授就小餐饮管理问题进行了讲演。他指出,中国80%的餐饮服务是由不到10人的家庭作坊、个人提供的,必须重视食品安全教育。这方面可以借鉴美国许多职业学校、大学餐馆的模式,要求从事餐饮行业的人在从业之前学习食品安全课程,至少必须学满六个小时。在经费保障方面,也应该学习美国的做法,这些培训是公共投入,应该由政府来买单,免费让这些从业人员来学习食品安全知识。

冯中越教授介绍了《国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的情况。随着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自2015101日起施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监管机制发生变化,《应急预案》的修订迫在眉睫。2011版应急预案存在与相关专项预案的衔接不够紧密、相关责任主体不够明确、监测和信息保障等部分中一些关键内容缺失、淡化了应急演练对实施应急预案的重要性等缺点。对于本次修订,建议明确界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等术语,细化舆情信息的分级和处置,增加“风险交流”相关内容。

孙娟娟博士后围绕行政决策系统中的实体与程序规则体系化展开了演讲。她首先分析了行政决策和行政决策系统的有关理论。在此基础上,她针对行政决策实践中的一言堂、决而失真、决而失信等现象,提出了应对的法律制度。针对决而失真的问题,引入专家论证,注重其卓越性、独立性、透明性,通过自主设计强化专家参与的科学性、可信性。针对决而失衡的问题,引入公众参与,强调表达充分、协调重力、损益补偿。

龚刚强副教授分析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并指出了现有校正机制存在的问题。食品标识制度的问题是,生产经营者不认真遵守,消费者也不太关注和在意。食品检验制度的问题是,消费者不会检验,企业自行检验和委托检验作用有限,检验部门的检验覆盖面不够,而且基层部门不真的现场检验,只看票据。食品认证制度的问题是,认证机构的认证主要不是面向消费者,而是面向政府,虽然法律规定了认证机构失职的法律责任,但缺乏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制度的问题是,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信用档案制度,重点在于监管,不在于解决消费者的信息不对称。

张国霞副调研员结合监管实践,分析了小餐饮管理方面的问题。目前小餐饮经营场所条件简陋,从业人员素质低,经营场所布局不合理,无证经营现象普遍存在。监管与执法方面,行政监管很难执行,行政处罚难以执行,长效机制尚未建立。为此,建议加快立法进度,以地方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明确小餐饮的许可和监管标准;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加强宣传,形成经营者、从业人员、消费者,监管者和被监管者的良好互动;提升服务意识,对小餐饮实行政策上的支持,让小餐饮进一步规范发展;创新监管方式,对小餐饮设施进行积极监管。

吴景明副教授介绍了围绕转基因食品存在的争议。在此基础上,他侧重围绕转基因的作物及食品的安全问题、转基因的话语权问题、政府信息公开与消费者信息权问题、转基因标识与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执法和责任追究问题,从法律角度进行了阐述。他呼吁用民主精神和法治思维对待转基因问题,建立开放合理的科学平台,让大家讨论,给所有人说话的权利,特别是对人适用无罪推定,但是对食品一定要采取有害推定。

伍劲松教授以广州市的实践调研为基础,分析了食品安全风险防范机制。广州市食药监局强调四轮驱动监管的计划:一是风险监测立体化,借助亚运期间的模式,形成了六大体系,在决策机制方面融入了社会参与等体制,实现风险监测立体化。二是风险评估标准化,日常监督检查、投诉举报、案件办理、专项整治、舆情专项检测有内部预警和行业预警。三是风险管理规范化,出台了一系列风险防控的实施方案,将大量的食品健康分类,树立了风险点,提出了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检查重点。四是风险交流社会化,通过微博、微信以及公众号、报刊向社会公开,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薛克鹏教授认为,食品安全法治的难点在于对公权力的制约。他提出三点建议:一是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前瞻性。立法者在制定规则时要设计合理的法律责任,科学化配置执法权,并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二是行政资源向下倾斜。现在行政方面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制订重复性的规则,而不是怎么让规则落地上,导致下面资源严重不足,上面是资源过剩。应当将行政资源向下、特别是乡镇一级倾斜,集中精力放在市场监管上。三是司法权要积极回应消费者需求。要积极受理消费者提起的食品安全诉讼,并加强法官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第二单元“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治理”由西北政法大学教授舒洪水、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谭鹏主持。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陈尚龙,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李勇,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博士李光宇,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张鹏,西北政法大学哲社学院副院长、教授陈京春分别做了“‘毒豆芽’事件的回顾与反思”、“食品安全的刑法治理边界”、“食品安全犯罪实证调查研究”、“食品犯罪的证据采集”、“强调食品安全监管渎职行为的规范违反性”的主题发言。

陈尚龙博士梳理了“毒豆芽”事件的背景、刑事裁判逻辑和引发的争议,并提出,“毒豆芽”事件应当引起我们对食品安全监管的立法衔接、监管体制、行政执法能力、司法能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风险管理、社会共治、人权保障的落实、国家标准的缺失和担当意识方面等问题的反思。

李勇检察官认为,食品安全问题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而且主要是社会问题;食品安全风险并非风险社会之风险,而仍然是传统风险;刑法之药方治不了食品安全之病。他指出,行业监管和社会共治才是食品安全治理的有效途径,食品安全治理的过度刑法化是一种病态,是社会治理无能的表现。

李光宇副教授以安徽省2010-2014年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为样本,总结了食品安全犯罪的六大特点,即各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所占比例不等,真正属于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案件所占比例相对不多;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主体结构较为复杂,比例不等,大多数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较为地下;各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发案区域大部分集中在城乡接合部及广大农村,少部分案件发案区域在城市的市场及有关的食品批发市场;从各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发案趋势上看,前两三年上升趋势明显,后两年多呈下降趋势;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涉案金额大、非法获利多,危害范围广,危害人数众;各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生产、加工环节隐蔽,各个犯罪行为传统型、链条性较为突出。

张鹏庭长结合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现实问题,提出我国亟需建立一支专业化的审理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专职队伍,迫切需要建立专业化的鉴定机构。此外,他还主张,对于食品而言,在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时,应作出特别的司法解释,降低入罪门槛,同时也可以增加规范违法程序程度的标准。

陈京春教授认为,现行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组织犯罪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主要强调要有相应的涉案结果发生,即如果无法查证最终的结果与监管组织违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也就无法追究食品安全监管组织的刑事责任,这给司法实践中办理渎职案件带来相当大难度。他主张,如果将规范违反性作为监管渎职行为的违法性本质,就可以避免这种困难。他建议对有关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的刑事立法和司法认定进行更为现实和长远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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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会场照片

第二分会场设在深圳大学国际会议中心A厅。第一单元“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由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风险交流部主任、主任医师郭丽霞和常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钱玉文主持。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国钧、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孙颖、 湘潭大学法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肖峰、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郑宇、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应飞虎、北京市金朔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学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庹明生分别做了“第三方认证中的若干问题”、“社会共治视角下我国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制度的法律建构”、“食品安全法治体系下公众的主体地位问题”、“探讨企业食品安全合规制度执行中尚待解决的问题”、“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障碍及其对策”“律师在食品安全法治化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体系保障食品安全”的主题发言。

高国钧首先结合自己的执法经历,分析了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执法一线的面临困境:食品药品监管管理体制尚未彻底理顺,执法依据面临问题,集中监管的模式没有彻底建立;地方保护、地方干扰等阻碍执法的现象有所抬头;执法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执法机构的主业不突出,副业多而杂;良好的衔接工作有待进一步深化。建议充分发挥第三方认证机构在社会共治中的作用,弥补政府监管力量的不足。

孙颖教授提出风险交流是社会共治的基础条件。而目前与风险交流有关的制度建设还存在的问题,制约了风险交流作用的发挥。这些问题主要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基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完善,特别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件的规定限制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食品安全法》关于风险交流本身的规定过于原则;《食品安全法》关于信息收集的规定和信息统一发布制度还是信息管控的思维设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CFSA)的主体性未得到彰显;农产品风险交流缺乏清晰表达;缺乏风险分析全过程中的同步公开透明和双向互动交流;缺乏双向机制,公众参与渠道仍然不畅。在此基础上,孙颖教授提出了立法和政策上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肖峰讲师对食品安全法治中公众立法文本进行了梳理,并通过梳理发现不同文本间关于公众的内涵不明且存在冲突,相同术语的意指不同,其外延的确定存在随意性等。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可归结为三个层次:表层原因在于,规范层面的定义不周延(排除法),确立地位的立法技术不科学造成具体意指不明确;次一层原因在于,规范进入实施环节后,抽象公众具化为个体性地位时依赖外部筛选机制;根本原因在于,法治张力定格于政府与私人间,而忽视公众内部结构(经营者与消费者、经营者同行间)。在此基础上,肖峰讲师以“排除法+类型化”对公众进行了重新定义并将其细分为专家智识型、信息富集型、法律行动型、弱势群体型、漠不关心者五种类型,并对具体制度的建设提出建议。

郑宇律师认为,新的《食品安全法》实施后,从企业的角度来讲,要建立大概10个主要类别的合规制度,但这些制度在实际执行中可能还面临一些问题。如,新法规定了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切实履行食品安全工作承担责任,但却没有规定相应明确和具体的处罚措施;生产经营关键环节控制制度只对食品生产企业提出控制要求,但是却没有对食品经营企业提出类似要求等等。

应飞虎教授认为,落实社会共治需要确立公权力的核心地位,并解决两个操作层面上的障碍:一是在立法过程中,不仅要考虑便利执法,更要考虑利益相关方,进行换位思考;二是鼓励其他组织特别是消费者组织积极参与社会共治。

张学明律师提出,食品安全法治化,就是用法治思维分析食品安全问题,用法治方式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法定的标准处理食品安全问题。要做到这一点,需要有完备的食品安全法体系,需要社会公众和食品安全监管者具有足高的法律意识。在此进程中,律师是参与者、推动者、主力军,是一股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力量。律师通过自已特殊的身份和地位,发挥着参谋作用、宣传作用和提升作用。

庹明生律师认为,社会共治首先是权力分配的问题。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主体可以分为四类:从业者、监管者、消费者和第三方(包括各种认证、评审、评价机构以及新闻媒体等)。对从业者来讲,要建立一个诚信的体系;对监管者来说,要划分好监管者权力界限;对消费者来说,要建立良好的消费者维权机制,让消费者从理性的角度愿意维权;对第三方来讲,要规范各种认证、评审、评价的第三方,彻底与监管者分离,改变目前第三方替代监管的现状。

第二单元“网络食品安全治理”由许静教授和丁冬法官主持。阿里巴巴集团法务部法律应用研究总监康彦荣,国家食药总局博士后肖平辉,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宋亚辉,京东集团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丁道勤,腾讯公司安全管理部副总监李佳分别做了“阿里巴巴平台食品安全保障措施及难点问题”、“网络食品安全治理”、“网络市场监管难题及其对策建议”、“跨境电商食品安全法律问题研究”、“互联网时代下的食品安全防控应对思路初探”的主题发言。

康彦荣总监介绍了阿里巴巴以平台准入、信息规范、消费保障、安全监测四大体系构建的平台式互联网食品行业专项管控体系,指出阿里食品安全管控面临卖家资质审核,小、微卖家管理和职业维权人恶意诉讼等三大难题,并从责任法定、协同治理、数据共享三个角度提出了应对建议,呼吁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交易体系和加强互联网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肖平辉博士后指出,我国网络食品存在被动式的“+互联网”和主动式的“互联网+”两大趋势,主要包括网络零售、网络餐饮、微商和跨境食品电商等业态。他认为,当前的网络食品立法集中在事前审查和事中管理,存在平台管理、小卖家治理、跨境食品电商治理、农产品管理和协同治理等五大挑战,并结合《食品法实施条例》相关条文的修订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建议。

宋亚辉副教授指出,互联网技术带来了无实体、纯线上的交易模式,消费者仅依赖网站展示决策面临较大的风险,互联网+食品面临技术、信息、成本、滞后等难题。他认为,网络食品安全治理应该以第三方平台责任入手,平台应当成为政府的辅助监管者,要总结和发挥产业界在网络食品安全治理领域积累的“网人治网”的经验。

丁道勤主任指出,现有的跨境电商主要包括C2C平台、B2C平台、B2C自营和B2C自营+平台等四种模式。现有的监管重点和问题主要集中在前置许可、执法机构协调、标准冲突、产品标签标识、主体责任、商品特殊要求等五大问题。他从跨境电商立法、市场发展与监管平衡、加强执法协同、电子标签使用、明确禁止性规定、跨境电商敏感食品监管等六个方面提出了政策建议。

李佳副总监指出互联网存在“万物互联”的趋势,已经影响了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但同时互联网也带来了安全问题,形成了地下黑产产业链。她介绍了腾讯利用互联网技术治理网络犯罪方面的一些经验做法,特别是大数据技术在犯罪预防、侦查等方面的应用,展望了大数据技术在食品安全治理方面的应用。

“食品安全战略与食品安全法治研讨会”成功举办

第二会场照片

时值《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改之机,研讨会专门设置了相应的讨论环节。与会专家学者踊跃发言,为《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的修改完善献言献策。

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姚国艳、强梅梅、刘金瑞、陈燕、肖志威等同志参与了会议的筹备工作,并积极参与了会议研讨。

“食品安全战略与食品安全法治研讨会”成功举办

工作人员合影(居中者为深圳大学规制与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应飞虎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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