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新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在郑州大学成功举办
发布日期:2015-12-28 来源:郑州大学法学院  作者:佚名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新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在郑州大学成功举办

2015 1213日,由郑州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中国法中心主办,郑州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郑州大学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郑州大学学报(哲社版)》编辑部协办的“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新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在郑州大学法学院二楼会议室成功召开。

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李本教授、理查德·布鲁克斯教授、亚历山德拉·卡特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王亚新教授、陈杭平副教授、郑州大学法学院院长苗连营教授、常务副院长沈开举教授、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郑州大学法学院张嘉军教授、王红建副教授、郑磊博士、王圭宇博士、高慧铭博士,郑州大学学报主编李燕燕教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院长助理王韶华博士、研究室副主任马献钊博士,河南省司法厅基层指导处宋瑞萍副处长和来自许昌、焦作、新郑、巩义四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宋世旭、李长起、王栋、王季等法官与来自人民网、河南日报、河南法制报等媒体记者,以及郑州大学博士生、硕士生和本科生等共计60余人出席了该次研讨会。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新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在郑州大学成功举办

开幕式由郑州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沈开举教授主持。郑州大学法学院院长、郑州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苗连营教授首先致辞,他对各位专家学者及师生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并简要介绍了河南司法改革以及郑州大学法学院发展的情况,并表达了对此次学术盛宴的高度期待。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中国法中心主任李本教授就今年4月访问郑州大学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期间,他和省高院张立勇院长倡议并最终促成本次研讨会的初衷加以说明,对河南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新发展表示高度赞赏和充分肯定,并对河南司法改革的前景寄予高度期待。随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院长助理王韶华博士、《郑州大学学报》主编李燕燕教授也分别致辞,表达了对本次学术会议的高度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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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分两个单元。第一单元的第一节由苗连营教授主持。清华大学的王亚新教授做了题为“乡村多元纠纷解决格局”的报告。他首先抛出河南宋村和河北李村两个个案,提出乡村多元纠纷解决格局中仍存在纠纷解决范围局限、方法单一、诉讼实用频繁等问题。其次,王亚新教授通过对美、英、日三国实践经验的比较研究,从个人社会网络、村庄层次、乡镇层次三个层次入手,就司法政策的变迁、人民法庭的设置和功能、乡村的司法行政机构与法律服务、派出所的治安纠纷处理、乡镇政府的纠纷解决五个模块构建乡村多元纠纷解决格局。他指出通过单一的司法模式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不足,但同时肯定了其充分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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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院长助理王韶华博士做了题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现状及主要问题探讨”的报告。他指出,近年来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理论研究、实践探索,包括顶层设计、规范完善等诸多方面均取得较大进展,但仍处于困境,未能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具体而言,有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诉讼依赖和司法至上的观念制约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健康发展;二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规范性不足,存在力量分散、衔接不畅、功能弱化等问题;三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相对滞后;四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运行的保障不足,以及组织、人员素质还不高。因此,他提出应当明确中央政法委或法院的主导地位,明确分工和实施细则,尽快完善立法,并且靠立法推动和保障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完善。

随后发言的李本教授,在他的报告“法院公信力——从美国的经验看中国”中,提出建立提升公众信任的机制。不仅要从加强与律师的互动,积极发挥律师与当事人的联系作用,提升法院的公信力,而且要通过程序公开透明、政府尊重法院的审判自由与独立使人民信任法院。民众对法院的信任不仅仅现实在裁判上,也同样显示在其替代性纠纷解决工作中,缺乏公正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也会侵蚀公众对法治的整体信任,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必须中立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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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单元的第二节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院长助理王韶华博士主持。来自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的亚历山德拉·卡特教授在“调解与司法系统:美国视角”中,详细介绍了什么是调解、调解有何特点、调解和其他替代争议解决方式的关系、司法调解和社区调解各自的发展、成为调解员需要何种资格、私营调解市场和调解员的职业化的现状与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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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司法厅基层指导处副处长宋瑞萍在“发挥人民调解作用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介绍了我省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她指出,我省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不断完善,全省现有各类人民调解组织55730个;人民调解员结构渐趋合理。我们正在稳步推行专职人民调解员制度,探索实行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配合机制。在这样的情形下,提出近期工作重点:一是注重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二是进一步筑牢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三是推动人民调解员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四是创新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建立协作机制,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机制;五是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调处跟踪反馈机制、群体性事件快速反应机制等,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加强与人民法院的配合,共同履行好指导工作的职责。

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郑州大学张嘉军教授的汇报题为“社会矛盾冲突预防与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他针对社会矛盾冲突预防与化解多元机制的重心偏失、衔接不畅、内涵建设不够、缺乏整体推动等问题,分析其产生原因,提出了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创新建构:一是对社会矛盾冲突多元化解机制进行顶层设计,在中治委成立“社会矛盾冲突化解机制办公室”,在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设置相应的社会矛盾冲突化解办公室,将民间纠纷化解机制以及行政纠纷化解机制通归国务院分管、司法纠纷解决机制归最高人民法院分管;二是重点建设行政纠纷解决机制,明确行政机关化解纠纷的职责与任务,明确行政裁决的范围,明确行政调解的效力和程序; 三是建构层次清晰的社会冲突矛盾预防与化解多元新格局,建立“以民间纠纷解决机制为基础,以行政纠纷解决机制为中心,以司法纠纷解决机制为保障”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格局;四是畅通社会矛盾冲突预防与化解各机制间通道,进一步疏通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衔接,进一步畅通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衔接;五是强化社会矛盾冲突预防与化解机制的内涵建设,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固定调解员制度,由中央拨付专项资金或者明确规定各级财政专列人民调解组织专项资金,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提供资金保障,建立调解员化解纠纷给予固定工资与案件化解补助相结合的经济支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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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宋世旭做了题为“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探索与实践”的报告。他首先向各位专家学者介绍了许昌多元化解纠纷工作开展概况,介绍了许昌市人民法院开展工作的具体方法,阐述了许昌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同时就深化和推进工作作出了以下思考:一是积极融入基层四项基础制度建设,将诉调对接融入党委中心工作;二是实行诉调对接“六统一”,推动诉调对接工作规范管理;三是与立案登记制改革紧密结合,包括细化“诉调对接”程序,规范“诉调对接”范围,进一步配齐“诉调对接”特邀调解员和专职调解员;四是加大宣传,实现纠纷主体与调解组织之间的互动,扩大非诉讼解决纠纷的影响力;五是提升多元纠纷解决工作层次,包括与高校法律专家学者一起开展诉调对接理论研究,安排法学专业学生进驻调解站,并积极配合人大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立法调研。

会议的第二单元由张嘉军教授主持。在正式展开研讨之前,会务组首先播放了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录制的一段时长13分钟的视频———“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该视频以生动鲜活的方式向与会嘉宾展示了河南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工作的现状与成果。该视频的播放将本次研讨会推向又一个新的高潮。

之后,理查德·布鲁克斯教授在他的“美国仲裁制度的总体框架”“美国仲裁裁决机制的理论与问题”两个报告中,介绍了美国仲裁制度的概况和一些主要问题以及消费者合约中的仲裁问题。他指出,相对现行的仲裁制度,海牙原则更有利于帮助合约双方达成更多的双赢机会。一个重要的条件是对所能被选择的法规做出限制,但“中立与和平”作为现有的限定条件之一不利于合约双方创造更多财富。必须更进一步研究合约使用者的需求以及制定适合的能被选择的法律法规以帮助合约使用者达成更多的新创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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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的陈杭平副教授在“中国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框架与评论”中指出,在立案登记制改革、法官员额制改革与信访处理体制改革三大改革的背景下,在原有的“审前”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框架中,法院将有限度地、逐渐地摆脱“调解院”的尴尬角色,一方面仍然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格局中起到关键作用,为调解协议等提供司法保障,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另一方面“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的制度空间将扩大,诉讼审判将成为法院的工作中心。

亚历山德拉·卡特教授认为律师在调解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她的报告标题为“调解:律师的角色和执行方式”。她认为,律师作为调解员更能体现中立和公正。大多数高水平的司法调解员是受过调解培训的律师和前法官,律师在处理法院案件相关的调解中具有一定优势。她从律师和律师协会的作用、调解的积极文化、和解协议的有效性三方面入手,阐释了律师在调解中的重要性以及律师执行调解工作的方法,令人耳目一新。

随后,来自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党组成员李长起法官和新郑市人民法院院长王栋法官结合实际工作中的经验就建立河南特色的诉调对接法律样本的实施,发挥人民调解作用以及焦作、新郑等地市法院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实践与探索等议题进行深入探讨。

李长起法官介绍了焦作市法院系统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过程的具体实践:一是四级网络联动——搭建多层次的纠纷化解体系,根据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乡镇街道和农村社区工作职能、工作方式、纠纷类型等方面的不同特点,在全市逐步构建中心、室、站、点四级联动、覆盖城乡的立体矛盾纠纷化解网络;二是创新运行模式——推动诉讼与非诉无缝对接。法院探索出以诉调对接中心为“核心和支点”辐射各级调解组织的诉调对接运行模式,设立在人民法院的诉调对接中心,代表法院专门履行诉讼辅导、案件分流、司法确认和结案归档“四位一体”的工作职能,将分散在法院立案庭、民事审判庭、档案室等部门的管理指导职责整合于诉调对接中心;三是加强选任管理——建立高素质的调解员队伍,选任高素质的调解员,注重提升调解员业务能力,加强调解员考核管理;四是多元主体联动——推动多领域的社会矛盾化解。积极培育行业性调解组织,使矛盾纠纷解决主体向更多领域延伸,具体包括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保险行业社会法庭、交通事故专业调解组织和旅游纠纷调解组织。

王栋法官介绍了新郑法院推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特色做法,如设立“老干部调解室”、与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合作建立涉保案件联动调解机制等,并以成功的案例为地方法院开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开阔了新的思路。他提出强化保障机制、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宣传引导的工作思路,同时提出了落实“眉山会议”精神,继续深化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思路和举措:一是进一步争取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支持;二是继续进行深入的调查和研究完善诉与非诉工作机制;三是不断加强对调解组织、调解员的的业务指导;四是进一步完善对多元调解工作的绩效考核机制。

会议闭幕式郑州大学法学院王红建副教授主持。分别由清华大学的王亚新教授和来自哥伦比亚大学的李本教授对本次会议进行总结。

本次学术会议恰逢中央深改组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意见》之际召开,又与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关于“要健全预防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精神高度契合,本次会议召开意义重大。河南日报、河南法制报、人民网、河南商报等新闻媒体对本次会议的成功召开进行了报道。

(供稿人:王龙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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