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4日晚,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教授、法学院杨立新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渠涛研究员在明德法学楼601国际报告厅共同主讲民商法前沿论坛第419期“人格权立法三人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尹飞,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院教授、副院长石佳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姜强,海淀法院中关村法庭庭长李颖作为与谈嘉宾参与论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樊勇主持论坛。
讲座开始,王利明教授首先针对人格权立法体例安排问题做重要阐述。首先,为什么要将人格权独立成编?王利明教授指出,第一,人格权独立成编彰显人文关怀的价值理念,独立成编有利于强化保护人格的人格尊严与人身自由,真正体现人文关怀;第二,独立成编与民法通则的体例一脉相承。将人格权具体化,在民法中强化人格权的保护也是对宪法当中坚持保障人权原则的落实。第三,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时代特征的体现。21世纪进入互联网时代,人格权最容易遭受侵害。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是21世纪民法回应时代要求的必然体现。第四,独立成编是对于传统民法重物轻人的矫正。以德国传统潘德克吞体系为基础,五编制下的民法体系已经将财产权、人身权当中的身份权独立成编了,但是却找不到人格权的影子,这是五编制所存在的缺陷。第五,相较于消极保护,积极确权更为优越。正面确权列举禁止行为,不仅发挥侵害预防、限制法官自由裁量的功能,而且还同时发挥了对于人格权的宣示和弘扬功能。总之,加强人格权立法,是四中全会加强人权立法的体现。其次,王利明教授也指出了在民法总则不宜全面规定人格权。人格权内容复杂,总则里面规定一节不够清晰,一节不过十几条。在总则里规定十几条,不如民法通则多,没有意义,没有对人格权保护加强的意思,没有彰显出人文关怀。要对人格权作出全面系统规定,总则无法容纳,同时总则无法规范死者人格的利益问题;如果将其放在自然人中,会混淆权利能力和权利的概念,并且人格权的限制制度在自然人中无法兼容等问题都表明了人格权不宜在总则中加以全面规定。最后,王利明教授指出,将人格权放在侵权责任法之中可以讨论,但是这会破坏侵权法是按照特殊的归责原则制定分则的思路,所以最好还是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最为科学。
紧接着,杨立新教授针对四种反对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学术观点逐一发表了自己的看法。第一,有学者指出,基于人格权与人格的本质联系,人格权不宜独立成编,应放入自然人一章中。这种观点把人格权和人格利益要素混在一起。人格权的客体不是民事权利,而是人格利益的要素,选取最主要的进行规定加以保护。同时精神性的人格权可以分离,身体的一些部分也可以分离。人格权和人格不是一回事。人格权和人格利益才是一回事。第二,有学者指出,基于人格权和其他权利的区别不能独立成编。这种观点否认人格权是存在主体之间的能力,认为只有人格权受侵害时才涉及与他人之间的关系,但是行使权利并不一定是在人格权受侵害时。第三,有学者指出,人格权是固有权,不能通过法律行为取得,因而不适用总则编关于法律行为、代理、时效和期日期间的规定而不能独立成编。这种观点尽管认为人格权的性质确实属于固有权利,不因人的行为而取得是正确的,但是,这并不能说明人格权的客体即人格利益不能适用法律行为等民法制度。第四,有学者指出,法人不享有人格权,因此人格权必须规定在自然人之中。应当说,自然人享有的人格权是完整的,因为自然人有人格,需要对其人格利益进行全面保护。但法人也是民事主体,也有拟制的人格。最后杨立新教授指出人格权立法问题是技术问题,一定要尊重人格权本身规律。
随后,社科院法学所民法室渠道研究员针对民法的限缩和扩张与人格权立法进行论述。首先,回顾历史,渠涛教授举例说明了民法的扩张,如《法国民法典》将关于整个与市民社会相关的内容都放到了一起,导致民法这一部门法出现畸形的扩张,成立了一个最庞大的法部门,同时也指出了《日本民法典》和《瑞士民法典》是民法限缩的典型代表。其次,渠涛教授指出在当下这个时代,到底应该怎么看民法的扩张与限缩呢?是否应该将劳动法,著作权法,商法总则也放进来?民法体系中的协调必要,各部门法之间的协调分工更为重要。那么,如何做到整体法律体系上预防与救济?渠涛教授提出了如下一些视角:第一私权不受公权力侵害;第二,私权的公权力保护,譬如结合行政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来对民事权利的侵害加以预防或者救济。最后,渠涛教授指出如何科学认识民法的扩张和限缩,是当今民法学界所共同面临的课题。找准民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定位,协调民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以更好地建立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
随后,尹飞教授,石佳友教授,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姜强,海淀法院中关村法庭庭长李颖做精彩点评。
尹飞教授指出,民法典核心是民事法律关系体系,而现有体系有欠缺——对于人自身,而且人格权在不同历史时期内涵可能存在不完全一致的情况。当今背景下民法典立法加入人格权,使得我们的民法典更加完善,所以人格权需要独立成编。同时还从立法技术上表达了自己对于人格权立法的有关观点。
石佳友教授从三个方面表达了自己的观点。第一,人权与人格权的关系。权是人格权的蓄水池,先有人权后有人格权;反过来,人格权对于人权也是极大的丰富,人格权是对于人权保护的具体实施。第二,人格权本身对于基本权利和人权提供范式,基本权利吸收人格权范式,实现不同权力之间对话。第三,人格权可以独立成编,从象征意义上讲是重大的。
姜强法官对于报告谈了三点体会。第一,立法是有成本的,适用的成本。人格权不是法定的,是先在的。没有将权利描述出来是不是就不能保护——司法是不允许这样的情况发生的。第二,个人信息赋予人格权,在权利行使的方式和内容上有不同。何种意义上是信息的使用者和控制者,进而是一种排他的权利。第三,一部法律的制定很大意义上有裁判的功能,要不要考虑法官和适用法律的便捷性。
李颖法官从最近法院立案的具体数量来看,网络侵犯人格权司法解释发布,侵犯人格权案件增加很多,从四五十件增加到近三百件---很难解释这种现象是司法解释的刺激还是人们权利观念增强。并且提到人格权独立成编后是否会带来司法冲击---在立法技术上考虑,处理好可能并不会带来很大的冲击,同时指出人格权立法应该宜粗不宜细。
在与谈嘉宾进行精彩点评后,三位主讲嘉宾对于现场同学的提问进行了回答。环节结束后,讲座在老师和同学们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民商法前沿论坛是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的品牌学术活动。论坛聚焦民商事法律相关领域理论与实务的尖端前沿问题,主要涉及民法学、商法学、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经济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等学科,致力于打造思想碰撞与学术批评的平台、最新研究成果展示的窗口和广大民商法学人见贤思齐的标尺。
民商法前沿论坛由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教授发起,北京德恒公益基金会提供资金支持,获谢怀栻、江平等前辈法学家以及海峡两岸乃至国外众多民商法学者、实务界人士积极参与。自2000年9月15日正式启动的15年来,累计举办讲座400余场,现场听众6万余人次。讲座实录在中国民商法律网(www.civillaw.com.cn)上发表后,累计阅读量400万余次,不仅在国内学术界、实务界广获好评,影响还远及德、美、英、日等国。
(文/官涛 常立图/刘云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