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至5日,“华政民商法论坛之高峰论坛第四期——第一期中德民法评注会议:民法典总则的编纂与合同法法律评注”学术研讨会在华东政法大学松江校区明镜楼三百人报告厅顺利召开。此次论坛由中国民法评注工作小组、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科、法律史学科、德国私法研究所、上海市法学会民法研究会主办,北京大学法学院商法研究中心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德国法研究中心协办。德国慕尼黑法律评注主编、柏林自由大学Franz Jurgen Säcker 教授、波鸿大学Claudia Schubert教授、明斯特大学Sebastian Lohsse教授、弗莱堡大学Jan von Hein教授、上海市法学会民法研究会副会长傅鼎生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主编李秀清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龙卫球教授、副院长黄卉副教授、浙江大学张谷教授、朱庆育教授,北京大学金锦萍副教授出席了论坛,来自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南京大学、中央民族大学、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上海财经大学、上海海事大学、大连海事大学、山东政法学院等高校及华政民商法学科和法律史学科的近百位专家、学者与会。
论坛开幕仪式由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院长、民商法学科带头人金可可教授主持,李秀清教授、Säcker 教授、傅鼎生教授、龙卫球教授、张谷教授、金锦萍副教授分别致辞。李秀清教授与Säcker 教授强调了本次论坛对于促进中德民法交流和比较法研究的重要意义,傅鼎生教授指出应兼顾中德两国私法的共性和个性问题,龙卫球教授提出有必要注意评注与重述在方法论立场上的差异。
论坛分设八个单元。第一单元主题为“法律行为与合同缔结”,由Säcker 教授和龙卫球教授主持。von Hein教授发表题为《要约通知与单纯沉默》的报告,系统梳理了德国法上沉默构成意思表示的诸种情形及相应法理,尤其关注了商法典上沉默规则的特殊构造。中国政法大学田士永教授在评议中认为,沉默作为意思表示有无可能提炼出更为一般性的规则,值得进一步研究;华东政法大学徐同远博士补充了中国法上沉默构成意思表示的主要规范类型。
第二单元主题为“单方行为与决议”,由Schubert教授和华东政法大学杨代雄教授主持。Lohsse教授在题为《单方行为与决议的特征》的报告中,详细阐述了单方行为及决议作为私人自主型构法律关系工具的重要地位,以及法律效果上的积极性和消极性对不同规则适用的影响。在评议环节,张谷教授指出德国法抽象出法律行为的体例具有遮蔽性,合同与单方行为的重要性不可同日而语,朱庆育教授也对决议和单方行为提炼出一般规则的可能性作出追问。
第三单元主题为“法人与无权利能力的合伙”,由金锦萍副教授和南京大学周梅博士主持。Schubert教授发表了题为《德国法上的法人及无权利能力的合伙》的报告,对德国法上法人与无权利能力合伙在主体地位、成员权利、登记要件、章程效力等方面的差异作了全面的分析。评议环节,华东政法大学孙维飞副教授就主体资格与权利能力的关系、经理人超越章程限制与恶意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法律效果等问题提出了疑问;中央民族大学唐勇副教授则从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两大传统的对话出发,补充介绍了德国民法主体制度的历史脉络。
第四单元主题为“民法典编纂:民商合一抑或民商分立”,由张谷教授和Lohsse教授主持。Säcker 教授在题为《民商合一或分立的法典编纂及相应总则之构成》的报告中指出,德国商法的法典化实践早于民法,将商法相对于民法作独立的法典化规制更为妥适,在民法典内部为免规模过于庞大,有必要设置总则编。北京大学张双根教授在评议中认为,中国民法典编纂的民商合一方向,对法律行为制度和主体制度的规则设计提出了新的要求,在这方面德国法的启示其实比较有限;华东政法大学纪海龙博士主张将商行为并入民法典,对于商事组织则应制定独立的商事主体法。
第五单位主题为“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由华东政法大学高富平教授、南京大学齐晓琨副教授主持。von Hein教授在题为《民法中的一般人格权》的报告中指出,德国的一般人格权是从宪法中推导出来的,基本法构成了人格权实务的基础,欧洲人权法院在人格权保护方面做得比德国更好,但是新闻自由和人格保护之间的平衡有时会存在争议。张谷教授和上海财经大学朱晓喆教授分别就信息泄露的违反性判断问题和垃圾短信与人格权侵害问题发表意见。
第六单元主题为“民法中的代理”,由Lohsse教授和朱晓喆教授主持。Säcker在题为《间接代理及其相关规则》的报告中指出,代理制度虽源于商业需要,但在家庭法中也有所体现,间接代理制度突破了显名原则,代理人负有谨慎义务,既不应过度将自己暴露于风险之下,也应兼顾被代理人的意志。评议环节,孙维飞副教授指出可否从第三人信赖保护的角度,对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作统一的规制,存在讨论的空间;华东政法大学赵文杰博士则就代理行为抽象性有无必要作明确规定等提出疑问。
第七单元主题为“中国合同法与中国物权法的评注经验”,由张双根副教授和von Hein教授主持。该单元系由中国学者报告以中国法为蓝本的评注成果,朱庆育教授首先发表了《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评注报告》,并总结了评注撰写过程中遇到的技术性问题;北京大学贺剑博士和中国青年政治学院金晶博士分别发表了《合同法第54条评注报告》和《中国物权法评注报告》。Säcker教授和Lohsse教授高度评价了三位中国学者的作品,并认为评注无法对所有相关规范作全面整理,应通过援用基础文献帮助司法者认识法条的意旨。自由讨论环节,李秀清教授、齐晓琨副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姚明斌博士分别就比较法资料的使用、效力性强制规范在中国法上的误用等问题发表了看法。
在最后的“评注的海外经验及其本土化”单元,黄卉副教授、张谷教授、张双根副教授、朱庆育教授、Säcker 教授、Schubert教授先后就评注工作的下阶段规划发表意见。与会学者认为,以合同法为基础开展民法评注工作,对中国民法学研究、教育和民商事司法实践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论坛闭幕仪式由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副处长韩强副教授主持,金可可教授指出中国民法评注工作是民法学研究进入新阶段的标志,并对与会学者和主办方、协办方的支持表示感谢。
此次论坛主题集中、研讨深入,不仅有助于推动中德民法学界交流,也将有力促进中国合同法评注工作的进一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