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数据开放的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在京举行
发布日期:2019-04-08 来源: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2019年3月30日,“政府数据开放的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暨中财—京东数科“数据治理与大数据法制沙龙”第二期在中央财经大学隆重举行。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高校代表,来自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北京市司法局等政府部门代表,来自京东等行业代表,来自《人民日报》《中国社会科学报》《民主与法制时报》等媒体代表,共计80余人,就政府数据开放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从宪法、行政法、经济法、民商法等多学科领域,展开了全面而深入地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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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2时,开幕式在学术会堂604会议室举行。《财经法学》主编、中央财经大学大数据法制研究中心主任邢会强教授担任主持人。他一一介绍了与会领导与嘉宾,对来自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领导以及行业代表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并转达前往参加中澳法学院院长论坛的尹飞院长的谢意。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数字经济与法治研究中心联席主任吴韬教授代表主办方作欢迎致辞。吴韬教授首先诚挚欢迎并感谢各位嘉宾的到来。他表示,此次研讨会的主办单位,除了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还有中央财经大学大数据法制研究中心和中央财经大学数字经济与法治研究中心这两个中心的支持。这也说明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对数字经济和法治问题的关注,而数据或者更广义概念上的数字经济下的法治建设,更是学术研究最关注的热门话题之一。其中,公共数据的管理规则、政府持有数据的安全性、政府数据开放和政府信息公开的关系等问题,均有一定的思考价值。本次会议的议题围绕但不局限于上述主题,十分具有吸引力。吴韬教授最后再次感谢各位嘉宾百忙之中前来参会,并预祝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第一单元为主旨演讲环节,主持人为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叶必丰教授。《中外法学》主编、北京大学法学院王锡锌教授以及清华大学法学院何海波教授分别为本单元的报告人。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叶必丰教授首先表示非常高兴受到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的邀请,前来学习有关政府数据开放的知识。数据在社会生活中愈发重要,人们在享受数据带来的福利的同时,也面临着各种法律难题。而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主办的此次研讨会,为社会各界人士学习相关知识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交流平台。

北京大学法学院王锡锌教授指出,政府数据开放的问题在2018年成为热点话题。2018年1月5日,中央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公共信息资源开放试点工作方案》,确定北京、上海、浙江、福建、贵州开展公共信息资源开放试点。同年12月,美国国会众议院也通过了已经讨论多年的政府数据开放立法。在此背景下,我们逐渐意识到政府数据的存在,从过去满足公民知情权的角度逐渐发展为有效利用数据资源。一方面,我们对当今政府数据开放的一些技术创新和治理创新持鼓励态度,另一方面,我们要警惕政府数据开放的“象征性治理”。王锡锌教授进一步指出,所谓“象征性治理”包含技术、供给、利益三个层面。尤其是后两个层面,我们在注重政府数据量的供给的同时,要保证质。而政府数据开放之后产生的利益分配格局远比我们想象的复杂,涉及政府、企业、私人等多方主体,政府数据开放中的根本性问题值得我们关注。

清华大学法学院何海波教授表示,自己此前参与这种大数据主体的会议基本上是民法学者或其他法学学科的学者参加,而此次会议更多的公法学者参与了讨论,希望以此为契机,在将来能够有更多公法学者关注大数据以及政府数据开放等问题。接着,何海波教授结合自己在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一些大数据处理经验,从政府数据公开的范畴、数据的载体、政府信息的多样性、政府数据公开的限度、公开的方式以及数据公开的责任机制等方面进行了精彩演讲。

第二单元研讨主题为“政府数据开放与数据安全”。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余凌云教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校长、法学院石佑启教授担任主持人。

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薛智胜教授基于当前学术界对政府数据开放概念未达成统一定义、政府履职出现偏差的现状,强调明晰政府数据开放的概念及其范围的重要性,建议对于政府数据开放形成负面清单制度,以期实现数据自由共享、高效利用的同时,保护数据开放的安全性。

上海政法学院肖卫兵教授将目前学界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与政府数据开放的关系问题总结成三种观点,同时提出从历史的角度看,政府信息公开到政府数据开放是一种递进关系,或者说是一种升级或转型关系。在政府数据开放为必然趋势之下,打通动态信息流、开放数据集才更有价值,政府开放数据要从服务角度主动作为,和社会需求对接。当然,对政府数据开放的范围进行全面、准确地界定,形成标准化清单,是有一定难度的。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许可谈到,关于政府数据的权属问题,也许可以通过财产权的思路考虑。大陆法系国家公法中的公产,具有直接提供公法上的使用、由公共机关管理以及不限于有体物三个特征,与我们讨论的政府数据具有一致性。从财产权角度思考,对政府数据开放中的收费问题研究具有一定的启示。

京东数科企业信用部负责人郭伟从用政府数据如何支持小微企业角度切入,提及小微企业在风险量化的数据应用、征信数据的应用等方面有较大发展空间,而政府需要与平台合作,打通数据流,并注重顶层制度标准的设计。

小白信用总经理乔杨谈到“开放”与“连接”两个关键词,说明政府作为数据的持有者却并非数据经营者的现象,认为政府能够真正经营数据时,才是开放的前提。而在数据作为生产资料的情况下,数据查询量是开放有效程度的重要指标。

在第二单元与谈环节,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王敬波教授指出,政府数据开放有政治和经济两个层面的价值,但就现实来看,经济层面的法治保障明显不足。我们应当在完善的法律保护机制建立的前提下讨论政府数据开放问题。此外,当前关于政府数据开放的基本理论框架实际上还未形成,数据开放壁垒仍未打破。作为公法学者,首先可以以公物理论为研究基础,其次明晰数据的产权划分,接着明确政府的数据提供义务。最后,政府数据开放要与信息安全保障同步讨论。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司副司长任端平表示,当前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作为一个数据开放平台,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强。执法过程中,部门之间确实存在着信息壁垒的问题;立法过程中,是否赋予政府公布有关食品医疗安全数据的义务存在争议。对于政府数据开放的风险与收益,需要进行科学评估。

北京市司法局法制一处处长王鸿剑谈到了对数据开放的两点认识。一是政府数据开放存在一定的问题,总结下来包括顶层设计不健全、开放意识不够、创新环境不完善、推进机制不畅通、数据结构不统一等五大方面。二是关于政府数据开放的价值取向,直接涉及到立法方向。政府数据开放的理念应该是积极稳步推进、有序开展。政府部门需要积极梳理本部门产生和管理的政府数据,编制政府数据的开放目录,确定政府数据的属性,建立健全常态化的数据开放工作机制,制定年度开放数据计划,积极回应公众关切。做到增量数据开放先行,让政府权力更加透明。

北京大学法学院讲师彭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府数据开放有三个非常重要的区别,一是政府信息公开没有加工义务,而政府数据开放因有数据集意味着必然有一定加工义务。二是政府信息公开理论上是无偿、普惠的,而政府数据作为一种公物,必然会出现有偿特许的情况。三是传统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对于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安全的信息是例外,而对于政府数据开放特别是政府数据集的开放,这些例外是否足以保障有待思考。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助理研究员周辉认为,当前对于政府数据开放这个话题的讨论需要跳出传统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框架来思考。对一些概念的基本考虑可能需要进一步精细化。从数据的下位概念“数字”到数据,再到其上位概念“信息”,其中的环节需要政府、市场进行协调,分别发挥各自的作用。

第三单元研讨主题为“政府数据开放与商业利用”。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行政法学研究》副主编王青斌教授担任主持人。

清华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刘云从自己2017年在美国访学时的经历谈起,提到美国Pacer系统被诉的案例,思考政府数据开放是否应当收费、怎么收费的问题。并指出当前我们出于分享利用、科学研究等需求希望政府数据能够公开,此种情况下对政府数据公开的标准化、体系化建设则更为迫切。

福建行政学院陈晓勤副教授从问题意识、政府数据开放许可协议的概念、我国的实践情况三个方面报告了对政府数据开放协议的思考,进一步延伸出“点击协议”的内容,并强调协议内容中的权属和兼容性问题。

京东数科保险科技业务部医疗大数据专家王尚前谈到了当前医疗领域大数据的开放和存在问题,提出个人关于医疗领域数据集开放的建议。并呼吁制定相关法律,推动医疗体系数据开放发展。

中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杨建恒报告了当前车辆维修保养数据的开放情况,指出车辆维修保养数据较为重要,关系公共利益。并认为在这个领域政府需要和企业相互配合,扮演好各自的角色。

复旦大学博士后赵莉基于其所调研的全国范围内九个城市的大数据交易中心,报告了大数据时代下的数据交易的内在逻辑。并进一步将当前在数据交易行业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包括:产权界定不清晰、交易规则标准缺乏、数据质量评价有待完善等,并提出有关完善建议。

在第三单元与谈环节,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成协中教授谈到了政府数据开放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公法学问题,包括平等权、与既有理论体系的衔接、数据运营主体的信息公开义务、社会主体的公开义务等四个方面的问题。

北京市司法局信息中心副主任徐宗立认为,政府数据开放在数据产权、义务边界、法律体系、责任机制四个方面仍需进一步思考。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林华副教授提出,首先政府数据从公共产品的角度出发,具有一般利用和特殊利用两个层面的问题,其次政府数据本身也可以根据类型进行区分,从保障公共利益安全价值的角度进行不同约束。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伏创宇副教授认为政府数据开放原则上基于成本补偿原则可以收费,但若其服务于一些公共利益的用途,可以借鉴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则进行无偿使用。此外,在大数据交易过程中涉及到的个人隐私保护、商业利益保护、反不正当竞争等问题也值得考虑。

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齐秀梅副教授指出当前在政府数据开放领域,从理论制度到技术规范层面始终没有形成统一的主流认知,使得该领域的研究落后于实践,乃至落后于其他领域。其中,对于政府数据开放的行为性质、是否具有可诉性以及程序性问题等有待进一步探讨。

特邀与谈人北京市司法局局长李富莹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讨论了政府数据开放和政府信息公开的关系。

在第四单元闭幕式环节中,中央财经大学数字经济与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权副教授担任主持人。刘权首先对各位嘉宾的精彩发言表示感谢,他认为在数字经济时代,推进政府数据开放,有利于盘活政府数据资源,释放“政府数据红利”,政府数据开放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社会价值与政治价值。政府数据开放的很多问题还值得进一步研讨。

《财经法学》主编、中央财经大学大数据法制研究中心主任邢会强教授进行总结发言。邢会强教授认为,李克强总理曾经指出目前我国的信息数据资源80%以上掌握在各级政府部门手中,“深藏闺中”是极大浪费。开放政府数据,将这些资源利用起来是十分必要的。根据此次会议的研讨内容,邢会强教授总结了政府数据开放26个值得继续研究的问题。最后,邢会强教授提出数据开放不仅是一个行政法问题,还需要同民商法、经济法、国际法等不同学科加强对话,共同探讨相关理论与实践问题,以促进我国数字经济良性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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