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互联网经济的法治保障研究》开题会暨专题学术研讨会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成功召开
发布日期:2019-04-02 来源:清华大学法学院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互联网经济的法治保障研究》开题会暨专题学术研讨会,于2019年3月9日在清华大学法学院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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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主管领导,来自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中国政法大学、吉林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中央民族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等十几所高校的学者,来自工信部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人工智能研究室、工信部工业和信息化法治战略与管理重点实验室、阿里巴巴集团、蚂蚁金服集团、北京清律律师事务所、北京华宇元典信息服务公司的行业代表,以及课题组成员,共计60余人参加了本次会议。

一、课题开题会

课题开题会分为两个单元,第一单元为致辞与主题发言,第二单元为开题专家论证会。

1.致辞与主题发言

课题首席专家、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教授主持了会议开幕式并介绍了与会嘉宾。首先三位嘉宾做了精彩的开幕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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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文科处处长、教授孟庆国指出,“互联网经济的法治保障”课题结合了清华优势文科和强大的信息技术学科背景,是意义重大的选题之一,应在跨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方面,在“互联网与法治”的前沿交叉领域中,勇于创造更多新的“高原”和“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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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司长梁志峰表示,在“智能+”的宏观背景下,互联网经济正给我国社会带来深刻变革;行政、立法及学界等方面应联合起来研究互联网经济的法治保障,对其基本原则、立法方式、监管手段、保障体系做厘清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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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司副司长任端平就互联网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问题、“互联网+”行政监管的改革优化、现行法规和未来立法工作要点、电子商务法等法律实施情况等几个方面做了发言。他指出,应进一步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和长远的保障作用,并为之做好研究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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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题专家论证会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的龙卫球院长作为第二环节主持人,主持了开题专家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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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首席专家申卫星教授从《互联网经济的法治保障研究》的项目研究背景、境内外研究现状、项目研究的内容、项目组织实施与科研工作机制等五个方面向全体与会者进行了开题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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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经济学研究所副教授戎珂作为子课题负责人代表做了发言,他从“平台治理”的经济学角度指出,平台合法化、监管分类化、平台国际化、多中心治理等问题都可加入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深化相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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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与会专家对课题进行了指导。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所长、研究员周汉华认为:课题汇报创新点多,意义重大,前景可期。他也指出,平台式的共享经济在整个数字经济中比重有限,可考虑做数字经济层面上更宏观的研究;总分模式抑或纵向模式可再予以考虑;成果发表应在厚度的基础上发展水平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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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时建中指出,一、可以更开放的看待互联网经济的概念内涵和外延;二、总分式的安排可以更好的解决基础理论和应用问题;三、互联网经济呈现出运行技术化、经营平台化、行为数据化、数据数字化、营销精准化等特点,对其法治保障也应注意这些特别规律,以便做最佳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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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外法学》主编王锡锌肯定了课题的重要性和实践性,他指出,在广和泛的维度上,课题组要注意对关键问题的突破和引领;在总和分的关系上,对中国互联网经济的现状、问题以及法治体系构建应总结出框架性的建议;在体和用的关系上,应尝试解决法治保障的价值论和平衡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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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教授、《现代法学》主编许明月肯定了课题的重大价值、前期准备、成员学术储备,同时,他认为:第一,要解决法治保障价值论的根本问题;第二,要充分揭示该领域法治保障问题的特殊性,有针对的提出综合性解决方案;第三,结构体系和逻辑可以在研究的过程中进一步发展和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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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主编马长山指出,第一,应全要素、全场景的分析互联网经济问题;第二,庞大课题更应在体系主线上融合不同的理论学说、研究方法和系统构架;第三,颠覆性的信息革命对命题提炼、理论架构提出了更大挑战;第四,逻辑向度应进一步完善,可区别于欧美范式,对法治模式进行总结,发展出更独特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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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法学院院长蔡立东教授认为,对于立法缺失和法教义学尚不完备的领域,可考虑从另一种案例分析的方法入手,对各司法区域重要案例做出精准评析,这是非常宝贵的理论资源和学术资源,中美贸易战中案例研究不足已是前车之鉴;可考虑以数据及其权利为核心理论,构建互联网法治理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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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教授程啸认为,一、平台是传统经济之外出现的重要主体,数据是重要的新的客体,新型民事权利与义务、侵权责任以及其他责任等成为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范围将非常广泛,最终落到“法治”的立题基础;二、引入经济学研究非常有意义,动静态以及国内外对比均有助于预测之后的发展;三、成果可适当考虑重要译作,以保障质和量的高标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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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法学研究》编辑部副主任冯珏认为,一、课题研究和思想形成是动态和发展过程,应允许从研究实际出发考虑结构安排,结项时予以逻辑思考后的体系统合;二、互联网经济法治保障与传统民法学研究思路有别,可考虑以问题为导向,处理好各领域及交叉学科研究。三、在汲取经济学经验同时,法治研究要特别注重公平;四、对“互联网+”进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声音,研究既要保持清醒超脱,也要处理实践和事物本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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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课题首席专家申卫星教授对各位专家提出的建议和宝贵意见做了回应和感谢,并邀请与会专家在今后的计算法学人才培养工作和学科建设中继续予以指导和关注。

二、专题论证会

专题论证会为分为两个单元,第一单元为互联网经济法治的内涵与理论体系,第二单元为互联网经济中的私权保护与风险监管。

1. 互联网经济法治的内涵与理论体系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崔国斌主持了第一单元的会议,与会专家围绕“互联网经济法治保障理论的独立性与交叉性”等问题做了相关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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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晨颖认为,互联网背景下,现行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关系、规范适用以及具体分工等方面都独具特点;以子课题四为例,应特别强调研究方法,在法律规范分析之外,引入实证分析和经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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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人工智能研究室主任张熠天认为,目前国际关系和产业发展的重心都聚焦在数字经济上,他讲解了数字经济的三个层面:一、基础层,即数据、计算能力与传感器;二、技术层,即类脑、神经芯片等具体技术手段;三、应用层,即智慧交通、智慧医疗、智慧法庭等具体应用。同时,他还以云平台、智能产业升级、数据争议为例,对数字产业发展做了清晰扼要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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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社科学院经济学研究所副教授王勇介绍了正在进行的“平台经济”研究工作,他从课题二和课题四的联系入手,对垄断、不正当竞争的新态势以及平台监管难点提出了研究建议,认为不能简单的拿传统的法律、过去的行为规范简单的进行界定,并以市场份额占有量、二选一协议、平台资质监管为例做了具体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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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副教授高丝敏发表了互联网金融安全保障方面的观点,她认为,第一,应充分理解数字金融的行为和传统的金融行为的不同;第二,算法通行的今天应重新考虑从业人员的谨慎义务;第三,应注意越来越明显的行为主体模糊性;第四,在AI背景下,应考虑是否仍需要同质化的投资者法律保护;第五,应重新考虑监管时平台的披露和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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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集团法务总监王莹从企业的角度认为:第一,对社会数字化转型应持更开放态度;网络平台是新式主体,对其监管时应融合法治和自治;第二,网络平台已从传统平台拓展成了产业生态,形成了多中心化的平台群;第三,无论是从立法、执法还是治理角度上,都期待有清晰的法律体系框架作为国内外业务的指导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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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工业和信息化法治战略与管理重点实验室研究员丁道勤说,信息通信产业对技术层、网络层、应用层的看法有助于对互联网经济进行破题;纵向上应解决技术层需要哪些法律,会有哪些新的立法需求和新的执法司法案件,横向上应注重四个体系的问题:数据保护、知识产权、竞争、网络安全,在普遍规律和具体问题基础上进行体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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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强调,网络法作为特有领域,在不同层次上涵盖法治不同内容,需要团队去做体系化工作;方法论上应在跨界部门法的同时,吸收经济学和其他学科经验;互联网高速发展,司法和行政程序经常被作为谈判和挟持工具,应再讨论是将问题正确的引向司法或行政维度,还是让平台发挥更多自治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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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互联网经济中的私权保护与风险监管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蒋舸主持了第二单元的会议,与会专家主要围绕“互联网经济中的私权保护与风险监管”进行了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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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金融安全与网络科技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王铼认为,大部分人都从实体角度谈法治保障,未提及程序,实际上财产权、人身权以及附带的隐私保护也涉及刑事上的程序问题;金融安全仍是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重中之重;在考虑实体法和程序法是否足够的同时,法治保障应还拓展到犯罪学和社会学中社会治理的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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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洪亮以网络平台为例,从合同法中主体、义务、责任等角度进行了示范解析,同时认为,算法逐渐替代了广告、竞争营销的直接行为,算法的规制对竞争法提出了新挑战;应慎重考虑平台是否可以替代介入争议甚至直接扮演法官裁决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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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吴伟光认为,信息社会提供了代码这种新的社会组织媒介;在国家、社会、企业、家庭层面之外,网络实际上对个人又多出一重干预和管辖;用代码构建社会,意味着必须改变范式来看待代码里面的关系和规范;在组织层面上进行制度构建也是学术研究的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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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数字经济与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副教授刘权指出,实际上网络平台于业务范围内已在行使一种类似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准公权力;平台治理权从本质上应界定为私权利;但在行使时也应遵守正当程序、充分告知、比例原则等公法上的基本原则;保障平台治理权,能更好促进互联网经济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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蚂蚁金服隐私保护研究中心主任李海英认为,对于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等,司法往往超前于立法,现行立法集中在鼓励性的管理和治理层面上,而标准承担了具体管理的政策性职能;第三方测评等技术手段会在互联网法治当中承担更重大的责任;法治研究应在国际化视角下去衡量哪些法律规范能够转化为国际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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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宇元典信息服务有限公司CEO邹劭坤从刑法的关注角度指出,互联网和大数据领域刑事的边界尚缺乏讨论,某些具体问题直接以刑事方式进行救济,是否符合大数据时代共享开放的理念;期待课题有效推进国家刑事救济体系,将实质正义加速过渡到程序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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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芸阳认为,金融领域数据采集和治理,应在知情同意之外,以风险为导向进行审慎监管;金融数据出境的央行规定应与网安法之间进行协调安排;以征信为例,数据质量、合规处理及权利保护等方面都需要在具体制度安排上做及时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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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律律师事务所主任熊定中从著名信息技术企业的数据合规实务出发,认为隐私保护的风控和合规可做分类处理:在征信、金融、安防领域,生物识别信息等个人信息和隐私的处理非常必要;其他企业领域中用户隐私反成棘手问题,用设备号、IDFA等用户标识已可满足日常大数据应用;应多尝试多方计算、数据黑箱等技术方式来解决部分治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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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平商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博士陈波认为,互联网交易核心要素可分为:网络交易平台、物流系统、第三方支付平台;就第三方支付平台而言,其主体问题、支付行为、资金沉淀、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安全、破产处理及全面规范都是法律治理中值得体系化思考的问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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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的成功召开,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互联网经济的法治保障研究》提供了科学的指导,也为互联网经济的法治问题研究凝聚了共识,指明了未来的发展方向。本课题下一步将重点聚焦于互联网经济法治保障领域的基础性和前沿性问题,立足于服务国家立法和司法需求,总结近年来国内外研究成果和实践发展经验,做出兼顾理论价值与应用价值,成体系、有亮点的科研成果,以推动我们数字经济法治化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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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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