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之下,“学在线上”。日前,青岛大学法学院依托本科教学,特邀多名国内知名法学家做客“法学家课堂”,助力法学专业教师开展线上教学,使法科学生有机会继续聆听法学名师的讲座。
反垄断法修订应从三个维度进行
4月22日,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交通大学特聘教授王先林应邀做客青岛大学“法学家课堂”,以《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和完善》为题进行线上讲座。
王先林以近年来热点新闻中的反垄断案例开篇。他提出,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普遍现象和基本的运行机制,反垄断法作为反对限制竞争、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秩序和经济活力的基本法律制度,具有经济性、政策性、行政主导性和综合性的显著特征。
王先林认为,反垄断法的实施是“从书本上的法”到“行动中的法”,其基本方式为反垄断法的遵守、反垄断法的执行到反垄断法的司法适用,反垄断法包括公共实施(行政执法)和私人实施(民事诉讼)。
“我国反垄断法实施12年来取得了重要成就,但也面临种种问题和挑战。”王先林建议,反垄断法的修订和完善应从三个维度进行。首先,竞争政策的维度,基于构建广义竞争政策的要求进行修订完善;其次,法律实践的维度,根据反垄断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修订完善;最后,数字经济的维度,回应数字经济发展带来的新挑战进行修订完善。
准确理解“环境”概念是关键
4月18日,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原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蔡守秋应邀做客青岛大学“法学家课堂”,通过线上会议方式进行了《中国环境法理论的基础范畴》的讲座。
蔡守秋从“环境”的概念谈起,提出“环境”是环境资源法学具有原点或逻辑起点作用的基础性概念。准确理解“环境”的概念,是论证环境法的独立学科地位、划定环境法与其他法学学科的边界、厘清环境权理论纷争的关键。
在此基础上,蔡守秋重点围绕4个问题进行讲解。
首先,他提出,作为环境法基础范畴的“环境”直接反映了人与自然的关系,特别是环境对人的影响和意义。因此,在环境法上应基于整体主义的立场,将“环境”定义为“各种自然因素的总体”。
其次,“环境”(包括自然资源、生态系统)是一个不同于民法物权法中作为排他性物权的客体的“物”的新概念。尽管“环境”不是传统法律中的物或财产,但某些环境要素却属于“与人类生存有密切关系的财产”,因此可考虑从“环境价值”出发,结合环境整体观和综合生态系统理论,对传统法上的“物”和“财产”的概念进行扩张。
再者,“环境”(包括各种环境要素)基本上是一种公众共用物。作为公众共用物的“环境”具有让公众依法自由、直接、免费、非排他性享用的特征。
最后,“环境”的概念反映了环境法和环境法学特定的目的、理念和价值观。
学好经济法需把握辩证法
4月8日,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史际春应邀做客青岛大学“法学家课堂”,带来《经济法:WHAT,WHY&HOW》的线上讲座。史际春表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社会的客观要求首先通过民意表达出来,学者要契合民意及其所反映的客观规律及要求进行研究,并举例谈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谈到经济法的特征,史际春表示,首先是授权性,经济法主要是政府在法律的概括授权之下,通过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进行规制;其次是政策性,集中体现为规制,并以行政立法的形式和问责机制加以法治化;最后是问责制,要科学合理地划分公共管理职责,在此基础上政府自由裁量,接受监督,如果越位缺位错位滥权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他以负面清单、正面清单和责任清单为例,强调政府要有担当,疏而不漏地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监管。
史际春还提出,学好经济法需要把握几个辩证法。对于经济法这一学科,其亦公亦私,非公非私,要以社会为本位,结合当下国内外政策形势,准确地认识、判断、处理经济法相关问题;经济法体现了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辩证,形式正义应保证实质正义的实现,二者若产生冲突,实质正义优先;经济法体现了合理性和合法性的统一,例如反垄断,实际依据不仅是反垄断法法律文本,更应该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理,要杜绝合理不合法、合法不合理的情况存在;经济法体现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辩证,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无法用法律条款具体界定,凡是市场能够有效调节、社会能够有效自治的,就不需要政府参与;若不能,政府则应义不容辞出手,以弥补市场的缺陷,确保市场稳定、有效运行。
课后,史际春与学生进行互动答疑,学生们都表示这堂课收获满满,不仅对经济法的前世今生有了更清晰的了解,同时对经济法这一部门法的兴趣更加浓厚。
青岛大学法学院院长蔡颖雯表示,“法学家课堂”预设八讲,不仅体现导学性和基础性,还突出时代性和前沿性,在提升教学质量的同时,能够引导同学们积极思考,增强同学们学习的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