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浙江省温州市法学会举办“云沙龙”聚焦以法护医、依法破解疫情防控涉医难题
近日,浙江省温州市法学会及其卫生法学研究会、温州医学会卫生法学分会联合主办了“精准施策,严防境外疫情输入”主题“云沙龙”,围绕当前疫情防控热点问题特别是医疗行为问题,集中研讨如何严防境外疫情输入,以法治方式破解疫情防控难题。
在云沙龙的专题研讨阶段,与会专家学者分别针对“假如患新冠肺炎的孕妇以不准备要孩子为由,要求使用孕妇不宜使用的药物,医院如何应对”“医疗行为准则规范(指南)与传染病相关规定冲突时,医护人员应该如何处理”“疫情期间,对住院患者,医院只允许一个固定陪护的法律依据是否充分”“隔离治疗期间知情同意权行使方式”等疫情相关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
专家学者认为,医疗机构在面对确诊孕妇要求使用孕妇禁用药物放弃胎儿时,一方面,要清醒认识到患者要求是否与医院诊疗规则有冲突。当患者要求与诊疗规则中的强制性规则发生冲突时,医院应当坚守自身强制性规则;当患者要求与医院诊疗规则中的任意性规则发生冲突时,则从法律条件和事实条件角度思考,二者齐备,任意性规则即为“应当”。医院应当综合患者具体情况,包括孕周、疾病严重程度,权衡利弊后选择使用对胎儿影响较小的抗病毒药物。另一方面,患者确需放弃胎儿即不存在不确定意愿,院方应当建议其签订终止妊娠协议,避免发生事后索赔案件。
专家学者认为,通常情况下医疗行为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医疗行为准则为行业规则,而疫情防控中的传染病相关规定属于行政法规,其医疗救治行为视为行政行为,医疗机构必须要坚守法律与行政法规。抗疫期间,各医疗机构制订了各种减少人员聚集、需“测体温、核健康码”等各项就诊流程及要求,这与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相一致,医院有权要求就诊患者遵循就诊规则,就诊患者不存在接受与不接受的选择权,必须无条件配合医务人员。但在疫情状况下,如发生严重车祸造成大出血等紧急状况,院方应当第一时间救治,即以保护生命利益为第一原则。
关于疫情之下涉及陪护探视的相关问题,专家学者表示,法律尚未出台疫情期间陪护与探视的有关规定。但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21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医院必须保持防控措施与疫情危害的比例关系,依法选择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责任区域内公众的措施。因此,医院有权制订传染病预防制度,包括陪护人员、探视人员的管理,即在非传染病流行期间患者享有的民事权利可能受到制约。
来自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温州市各级法学会、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第二医院以及温州市第六人民医院、文成县人民医院的代表,以及温州市法学会卫生法学研究会、温州医学会卫生法学分会相关医学专家学者等30余人参加了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