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宏&陈璇:人民教育家高铭暄的法学教育与刑法学思想
发布日期:2020-04-28 来源:华政法学  作者:徐宏 陈璇

“人民教育家”高铭暄先生法学教育思想研究

作者:徐宏,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教授。

来源:《法学》2020年第3期,本文注释已略。

摘要:高铭暄先生作为唯一全程参与新中国刑法立法工作的学者,是新中国刑法学和刑法学教育的主要奠基者和开拓者,为我国刑法学的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作出重大贡献。高铭暄先生在近七十年的教育生涯中,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与方法,始终秉持法学教育的人民性,始终抱持改革创新的精神,一以贯之地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历史和现实的共同关切、教学与科研的相互驱动,创造性地探索和发展了综述教学法、讨论教学法和案例教学法等具有前沿价值的教学方法,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育理论体系的建立、发展和完善作出了开创性的贡献。


一、引言

新中国七十华诞来临之际,我的授业恩师高铭暄先生在荣获“最美奋斗者”的表彰称号之后,又 荣膺国家最高荣誉——“人民教育家”的光荣称号。党和国家对这位为新中国刑法学教育和刑事法治事业不懈奋斗近七十年的泰斗级资深学者和教师给予了充分的褒扬与赞誉:“当代著名法学家和法学教育家,新中国刑法学的主要奠基者和开拓者。作为唯一全程参与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制定的学者、新中国第一位刑法学博导、改革开放后第一部法学学术专著的撰写者和第一部统编刑法学教科书的主编者,他为我国刑法学的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作出重大贡献。”这不仅是对先生个人的肯定与礼赞, 也是对先生所念兹在兹的新中国刑法学发展的肯定与期许;不仅是先生个人的荣誉,更是所有为新中国法学和法治事业奋斗的同仁的共同荣耀。先生投身刑法立法六十余载,从全国人大成立伊始即全程参与刑法立法赓续至今,可以说新中国刑法立法的每一项成果都凝结着他的心血,堪称新中国刑法史的全程见证者和参与者;先生亦投身刑法学研究和教学近七十载,著书立说未尽、教书育人无数,可以毫不夸张地说,“高铭暄”,这三个字是改革开放以后所有法科学子和司法工作者都绕不开的名字,过去三四十年间几乎所有的法学学子都是读着他的书成长起来的,在这一意义上,他也是这些万千莘莘法科学子的刑法学启蒙老师。“人民教育家”这个殊荣,对先生来说是实至名归。

 作为教育家的先生曾经在多个场合阐述自己在法学教育领域的理念与方法,最集中系统的是在2013 年 12 月 28 日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的“新中国刑法学教育的回顾与展望暨高铭暄、王作富刑法教育思想研讨会”上,先生发表从教六十周年感言,谈了自己的五点体会:第一, 要热爱专业。第二,要武装头脑。具体而言,要做到以下四点:要对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特别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包括世界观和方法论有所了解和掌握;要熟读西方近现代刑法学名著;要对本国刑法学的宏观发展有所了解,熟读当代具有代表性的教材以及公认的水平较高的专著;要熟读相关刑事立法及司法解释。第三,要有良好的授课艺术。具体表现为四个“言之有”,即言之有物(向学生说明授课内 容)、言之有理(有道理)、言之有据(有根据)、言之有情(有激情和感染力)。第四,教研结合。教学能够发现疑难点,为科研提供素材和动力,科研能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反过来促进教学。第五,精心指导,做好研究生培养工作。具体而言,要遵循“三严四能五结合”的教学方法。“三严”即对学生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训练;“四能”即培养学生的读书能力、翻译能力、研究能力和写作能力;“五结合”即学习与科研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全面掌握与重点深入相结合、研究中国问题与借鉴外国先进经验相结合、个人钻研与集体讨论相结合。这些看似平淡实则深远的识见,乃是先生对他自己教育事业最为全面系统的回顾与总结。

 作为受他亲炙的弟子,在为先生成就倍觉与有荣焉之余,也怀着对先生至为崇高的敬意,尝试对先生近七十年的教育成果、教育理念展开整理研讨,兹以为不仅是对先生的责任,更是对中国法学界的交代。我认为,先生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与方法,始终秉持法学教育的人民性,始终抱持改革创新的精神,在法学教育领域形成了具有自身独特风格的理念与范式,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育理论体系的建立、发展和完善作出了开创性、关键性的贡献。具体而言,在教育的认识论上,一贯性地注重理论和实践的紧密结合、历史和现实的共同关切、教学和科研的相互驱动,在教育的方法论上,创造性地践行综述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和讨论教学法。

二、高铭暄先生的法学教育理念 

(一)理论和实践的紧密结合

理论联系实际,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是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的正确思想路线,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三大优良作风之一,也是先生那一代马克思主义学者治学立身的根本指针,可以说构成了先生作为人民教育家最鲜明的本色。习近平总书记 2017 年 5 月视察中国政法大学时指出:“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要处理好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法学教育既要重理论,又要重实践, 法治人才素质的核心就是实践能力”,“法学专业教师要在做好理论研究和教学的同时,深入了解法律实际工作,促进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事实上,这也是先生长达半个多世纪一以贯之的治学执教理念与作风。关于这个问题,先生曾经有过多次透彻的阐述:“刑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法律学科,不在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同时下功夫,不可能有深邃的造诣。我经常提醒博士生,既要掌握坚实宽广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刑法学知识,注意理论研究,加强理论思维,又要时刻关心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进展,善于发现新情况、新经验、新问题,不断积累材料,注意面向实际,作出理论说明。不联系实际,单纯搞抽象的所谓理论研究,对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是不会有帮助的;但是缺乏理论分析,仅仅就事论事,那也是没有说服力的,对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同样是没有帮助的。正确的做法是理论紧密联系实际,从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际出发,遵循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规律,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也就是说,一切结论都力求来自于实践,并反过来服务于实践。”“要重视对刑法理论的学习,把刑法理论中的重点问题和疑难问题弄懂弄通,又要注意了解司法实践中提出的一些问题,带着这些问题有针对性地去钻研刑法理论,锻炼我们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真正把刑法学好学活。”先生特别指出:“关于理论联系实际问题,我是不厌其烦地反复强调。”对于这个先生不厌其烦强调的问题,每一位弟子们都有深刻的体悟,陈兴良教授就明确指出:先生和王作富先生作为伟大的刑法学家、教育学家,最突出的刑法教育思想是理论联系实践,并服务于刑事立法、司法。在七十年的教学科研生涯中,先生始终要求学生不要有象牙塔里做学问的夜郎思维,而是密切瞄准更为广阔的法律实践,他从来不将自己的舞台局限于学校、课堂与讲坛,而是积极地走出去,走入城镇社区,走进办案一线,走向国际社会,以“三人行必有我师”的情怀,不仅在学术 界而且也在实务界结交了很多朋友,他对警察、检察官、法官、律师群体和他们的职业生活都有深刻的理解,这些使得他的教学和科研始终展现出面向实践、与时偕行的品格。先生的这一治学风格,也非常清晰而鲜明地体现在他的诸多学术成果之上。如 1981 年,受司法部委托,由先生领衔,集结了来自天南海北的在全国刑法学界皆称一时之选的顶级学者编写《刑法学》,作为新中国第一部高等学校统编法学教材,“在当时代表了我国刑法学的最高研究水平,其所建立的刑法学体系为后来的各种刑法论著和教科书所接受,成为各种同类著作的母本”,在新中国刑法学发展史上具有拓荒开山的地位, 整整教育了几代法科学子,该教科书被当时的国家教委评价为“体系完整、内容丰富,阐述全面、重点突出,纵横比较、线索清楚,评述客观、说理透彻,联系实际、解决问题”。又如,1988 年,先生与王作富教授联袂主编的《新中国刑法的理论与实践》,对犯罪论、刑罚论和罪刑各论中的一系列重要课题展开了专门、系统、深入的研究,开创了刑法专题研究论证之先河,成为当时刑法学专业研究生的必读之书,从书名中即可望文生出其研究视角与路径——理论与实践的融合。

必须强调的是:尽管“理论联系实际”“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这些话语框架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风格,但是作为一种理念内核,也是全世界所有文明国家法学教育的共识元素,而且,在英美法系国家,这一元素表现得尤为突出并且愈发清晰。如2007 年2 月,美国卡耐基教学改进基金会发布题为“培养律师:为法律职业做准备”的主题报告,倡议法学院理应将学生所学习的法学理论、法律实践知识和职业身份进行综合。报告发布之后,引发了全美法学院对法学教育课程结构与内容的审视与修正,这种审视与修正的基本旨趣就是通过大学法学教育“搭建理论知识和实践分析之间的桥梁”,将“正式  的法律知识”和“法律实践经验”结合起来,将知识世界和现实世界融合起来,为学生将来从事的法律职业做准备。“理论联系实际”“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育理念,不仅是中国的,也是世界的。但是,在先生那一批马克思主义学者和教育家那里,它特别绽放出熠熠的光彩,因为这是属于他们的哲学底色。

 

(二)历史和现实的共同关切

茹古涵今、鉴古知今、古为今用、洋为中用,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要求,也是中国学术研究的传统理念。先生在法学教学科研中,一方面始终将研究焦点置于现实的立法文本和司法实践,另一方面,又非常注重对历史资料的整理和历史资源的挖掘这样一种刑法学元研究的重要方式。特别是后者,成为先生教学科研别具一格的特色。在先生的著述中,非常具有风格性元素的就是他带领学生们完成的关于刑法和刑法学历史的作品。如果说像《新中国刑法立法文献资料总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中国刑法立法文献资料精选》(法律出版社 2007 年版)这些著作仅仅具有史料价值的话,那么像《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1949— 1985)》(河南人民出版社 1986 年版)、《新中国刑法科学简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3 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以及作为这本书的修订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诞生和发展完善》,这一部部严谨厚重的作品,无一不是新中国刑法学史上具有风向标或者里程碑意义的史论著作。《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1949— 1985)》所开启的文献综述式学术史研究范式影响及于整个中国法学界,《新中国刑法科学简史》则填补了新中国刑法学发展史研究的空白。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诞生和发展完善》这两部跨越近四十年的接力之作,以翔实丰富的文献资料和历史信息,构成新中国刑法立法的缩微档案馆和全景纪录片,在中国刑法学界引起巨大反响,先生的同事、北京大学资深刑法学教授储槐植先生认为是“史诗般的书”,先生的弟子、时任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的姜伟赞誉该书是对刑法发展历程全景式的叙述,是解读刑法精神的教科书、描述刑法发展变化的编年史、介绍刑法条文沿革的路线图。作为唯一的新中国长达半个多世纪刑法立法的全程见证者和参与者,先生以当事人和旁观者兼具的视角,把新中国刑法立法的历史掌故与细节向我们如叙家常般娓娓道来,让我们充分领略了新中国刑事法治建设一路走来的风雨兼程。并且,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在这两部著作里,先生花费了很多笔墨把立法机构、司法机关和专业学者这些中国立法的多元参与群体在一个条文、一个规定上的不同方向、不同方式的参与原汁原味地向读者呈现出来,而且这种呈现是中立的、不带偏见和倾向的,只有客观的叙述,不作长短的评价,如同一个纪录片的摄影师一样。这种高峻和沉稳所体现的是对学术知识的平等尊重和开放包容,这恰恰是中国学界所匮乏的学术涵养。可以说,先生长达半个多世纪参与国家刑事立法核心过程的实践,在世界法律史上都是极为鲜见的。新中国刑法每一次前进的步伐,背后都有先生的推力。像先生这样资望的人物来讲述新中国刑法的变迁历史,的确可谓如数家珍了!而除了先生以外,恐怕真的很难找出第二人能够担当这一角色了!这两部作品在中国刑法学术史上的地位和意义,怎么评价都不为过。在 2013 年 12 月 28 日的“新中国刑法学教育的回顾与展望暨高铭暄、王作富刑法教育思想研讨会”上,时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 韩大元教授盛赞先生和王作富先生能用世界眼光看待中国问题,完美地将历史文本解释与立法、司法相结合,这是其他学科需要借鉴的,这也可以视为对先生这部作品的精准评价。

当然,我们还应当看到:先生在这些经典作品中展现的追本溯源、探赜索隐、旁搜远绍、钩沉发微的治史艺术,绝不仅仅是一种纯粹的怀旧与厚古情结。回顾历史,从来都是为了审思现实、展望未来, 历史是给当下和未来的一面镜子,这一点在《新中国刑法科学简史》中已经做出清晰的交代。先生在学术上不仅不属于抱残守缺,反而具有强烈的开拓创新意识,他如炬的学术目光,及于历史和未来,达于中国和世界。他从来都是直面中国刑法学的严峻问题:“四十年来,受法律实用主义影响,刑法学的理论研究完全采取实用主义的态度,否认刑法学自身的理论特点和学术品格,要求刑法学研究完全围绕注释法律、图解政策来进行。这样,刑法学理论就得不到全面系统的发展,应用性过于突出,注释刑法学发展较快,而理论刑法学发展则比较缓慢。同时,受法律教条主义影响,刑法学研究存在着脱离我国实际情况,硬性照搬苏联刑法学理论的现象。迄今为止,我国刑法学理论体系仍没有大的变动, 仍然是苏联 50 年代的模式。”他“一直认为自己的外文不够好,为不能阅读更多的外国法学典籍原文而深感遗憾。在对博士生的指导上,总会告诉学生自己的不足和遗憾,希望他们不要被相同的不足所束缚,努力提升外文水平,尽量做到阅读法学典籍的原文”。他认为“现代法学的源头,根植于西方 国家,而且各国的法学发展各具特色,在全球化日渐加速的当下,要做好刑法学研究,就必须拥有世界的眼光和角度,不仅要看中国固有的法学文献,还必须多多阅读外国的法学典籍”。先生对于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坚守,并不是学术利益之争,而是对自己学术信念的执着,先生并不先入为主地反对某一种特定的刑法学理论或者话语,相反,他对学术发展始终抱持开放乐观的姿态,他所反对的只是纯粹做外来知识的物理搬运工或者以推倒重来的方式实现所谓知识革命,因为这些方式都违背了知识的自然演化秩序。尊重知识的生成进路和生长秩序,通过平等的学术批判的方式与路径,实现中国刑法学知识体系的持续更生,这是先生以及先生这一代刑法学者们乐见其成的事情。“刑法学者应当独立思考,坚持学理探讨,具有高度的科学信念。学术上没有禁区,应当勇于探索,敢于创新, 坚持真理,修正错误”,这也是他一贯的主张。所以,他曾经非常深情地说:“我从事这份职业也有一点目标追求,我是想把中国刑法学能够搞上去,不甘心落后,要跻身于世界之林,让世界承认中国刑法学也是有它的特色和独到之处的。”“我认为只要我们国家富强,有影响力、有吸引力,刑法学就会做大做强,不会矮人一截,不会跟着西方的屁股亦步亦趋,这点志气我是有的。”对于中国刑法学自强的诚挚期望,溢于言表,令人动容。

 

(三)教学和科研的相互驱动

述学立论与传道授业相结合,研究与教学相支撑,既是中国学术的传统理念,也是现代大学的核心理念。一流的大学必然是一流的研究机构,一流的教书者也必然是一流的学问家。先生的弟子胡云腾在 2013 年 12 月 28 日的“新中国刑法学教育的回顾与展望暨高铭暄、王作富刑法教育思想研讨会”上强调先生教育思想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以持续不断的科研成果作为教学的支撑,这是非常到位的总结。先生曾经说过:“我信奉你要给别人一桶水,你自己必须有十桶水的说法。这是我的恩师李浩培对我作为教师的耳提面命。”所以,他非常重视教学与科研相互反哺的效果,坚持认为“:教学能够发现疑难点,为科研提供素材和动力,科研能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反过来促进教学。”“只有真正做到教学与科研两者并重,才能达到启发学生思维、教会学生学习方法,教学相长、教研并进的良好效果。”2019 年 11 月 21 日,先生受邀在北京大学举行主题教育专题讲座,在其中更是明确指出:“大学教师要正确处理教学和科研的关系。科研是教学的基础与后盾,能够充实教学内容;但如果只一味强调教学内容,而不掌握科学的教学方法,也无法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收获良好的教学效果。因此,大学老师应当妥善解决两者之间的矛盾,实现教学和科研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可以说,支撑先生教学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动力,不仅仅是一种基于热忱的情怀,更重要的是宽厚的学殖、稳健的学养。特别是硕士生、博士生培养,没有科研的支撑和夯实,是无法想象的,甚至可以 说,研究生培养的本质要义就是科研引领和驱动。先生在执教治学路上为我们奉献的一系列作品,有 相当一部分都是他和弟子们集体工作的成果,他是其中的导引者、参与者,更重要的是,他是永远的创 意者、构思者。如 1994 年 10 月,先生主编的法学鸿篇巨帙《刑法学原理》三卷本,作为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点项目成果,就是先生与一众弟子十余载心血的结晶,集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国刑法学基础 理论研究精华之大成,代表了那个时代中国刑法学的最高理论水准和学术品位,事实上也成为其后近 十数年间中国刑法学硕士生、博士生的基本专业教材,因其红色封面装帧而被刑法学子们亲切地称为“红皮书”。该书出版之后,囊括了许多学术与出版界的至高荣誉,1995 年荣获“全国高等学校首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1996 年摘取国家图书最高奖项——第二届国家图书奖。可以说,改革开放以后四十年的教学生涯中,他带领学生完成的一部部鸿篇巨著,在新中国刑法学领地上, 既是留下来的一串串厚重的足迹,也是攀爬过的一座座巍峨的高峰。而先生的弟子们,也正是在这种 永无止境的行进与攀登中获得丰富的历练,得到壮硕的成长。在当代中国法学界,有的学者基于学术独立责任的精神认为学术创作是学生个人的事情,甚至认为教师与学生合署发表或者联名出版学术 作品不符合学术生产的真实机制,也不契合学术市场的竞争规则。但是,在先生那里,他认为研究生导师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通过合作撰文、集体出书这种协同性科研生产,在培养学生学术创作水准的同时,也提升学生在学术市场的能见度,对于后者,他认为是至关重要的。先生曾经用“孵小鸡”来比  喻这种集体学术训练,他认为老师应该像母鸡孵化小鸡一样把学生一个个带出来,而这种集体科研生产机制就具有某种“孵化器”的意义。我们在先生过去三十四年间所催生的一部部学术作品中所看 到的那些名字,当年或许有些青涩,而在今天的中国刑法学界已经如雷贯耳了,这些名字所组成的名 单实在太长太长了,这是先生对新中国刑法学教育最为实质性的贡献,诚如 2015 年 4 月第十三届联 合国预防犯罪与刑事司法大会上国际社会防卫学会(International Society of Social Defence)为先生颁授“切萨雷 • 贝卡里亚奖”时所给予的赞誉:“他的教学研究培养造就了一大批资深学者,他们活跃在 世界各知名高校,如今已成长为国际学术界的栋梁之材”,“大师之所以谓大师,不仅在于其著述,还在 于其培育团队和学派的能力,这正是高铭暄教授”。是的,如果说成为一个法学家,或许只要成就自己就可以了,但是要成为一名法学教育家,那么更重要的则是成就他人,而相对于“法学家”而言,“法学 教育家”意味着多了这样一种境界:“弟子不必不如师,师不必贤于弟子”的宽阔胸怀与博大胸襟。

 

三、高铭暄先生的法学教育方法

(一)综述教学法(Literature Review Teaching)

文献综述是西方学术界的一门基本技能,也是现代大学教学中的一项重要方法。但是,在先生这里,将文献综述引入教学领域却是具有浓厚的故事色彩的。这个故事还要回到文革岁月,1971 年1 月,被下放到江西余江五七干校劳动锻炼的先生被通知回到北京,因为原工作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在三个月前的 1970 年 10 月已被宣告停办,所以只能被分配到当时的北京医学院工作。这样,先生在北京医学院一呆就是八年,直到“文革”结束后两年的 1978 年中国人民大学恢复建校。在北京医学院,先生先是做教务工作,后改做医学史研究工作,接触到大量医学科研资料,发现了医学研究者惯于采用文献综述的方法开展研究,于是他就开始关注医学综述方面的文章,并且尝试撰写了大量的医学史文献综述资料。后来,他重返刑法学讲坛,就尝试将这种方法引入了刑法学教学研究领地。“在刑法学研究中,对已有研究成果进行综述,是一种调查研究、获得规律性认识的有效方法。我们要求研究生在专业学习阶段,每个学期都要做刑法学文献研究综述。他们根据选择的课题,对建国以来针对这个课题所发表的文件、教材、论著、文章,通过阅读、摘录、做笔记、从中比较其观点的异同,并作定量和定性分析,然后客观地加以归纳总结。”“文献综述推行后不久,学生们纷纷表示,一个大课题做完,差不多也把一门课程学透,获益良多。这种方式,不仅培养了他们阅读能力,还大大拓展了视野,最重要的是让他们学会了思考,学会了形成自己的观点,培养自己的学术方向。”陈兴良教授在回忆到师从先生学习刑法学的路程时动情地说:“在刑法总论讲授中,高铭暄教授布置我们每人做一篇综述,正是通过综述的方法,使我进入刑法学研究的大门,成为刑法学术活动的起点。”“我们是恢复学位制度以后招收的第一届硕士研究生,因而也是高铭暄教授综述方法的第一批受益者。”

事实上,先生的文献综述不仅体现在教学领域,也体现在科研领域,首开先河之作就是曾经在新中国刑法学史上具有开拓性价值的以“工作札记”命名的立法回忆录。1981 年,先生以自己在 1964年撰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学习纪要》为底本,参酌自己珍藏的刑法草案第 22 稿、第 33稿以及 1979 年刑法典文本,参照当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刑法起草班子工作时期所做的笔记,写出了近 20 万字的书稿,定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一个工作人员的札记》,忠实记录了新中国刑法典从 1954 年到 1979 年整整四分之一个世纪的孕育、难产、分娩的全过程,不仅是改革开放以后的第一部刑法学专著,而且也是改革开放以后的第一部法学专著,以此拉开了改革开放以后中国法学学术研究的帷幕,被学界誉为刑法学的“源头活水性”著作、“拓荒之作”,连先生的刑法学启蒙恩师李浩培教授都给予了极高评价:“这是我国刑法学界的一部重要著作,任何人如果欲谙熟我国刑法,是必须阅读的。”该书甫一出炉,在那个知识极度贫瘠的年代可谓炙手可热,刑法学界争相传阅,竞相援引,几至“洛阳纸贵”,一度脱销断供,甚至有手抄本面世。此后,中国刑法渐次发达, 由疏臻细,由粗转精,单行刑事法律和附属刑法规范接踵出台,先生与时俱进地厘订与充实了这本书,于 2012 年出版了 85 万字的巨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诞生和发展完善》。陈兴良教授认为:“在 1980 年 11 月写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一书的序中,高铭暄教授就已经使用了综述一词,称该书是根据在长达 30 年时间里参与立法积累的资料、记录和笔记,按照刑法的章节条文次序所作的一个整理和综述,实际上也就是一部回忆性的学习札记。高铭暄教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一书称为一部综述性的著作,当然是一种谦逊的说法。实际上,这本书中包含了高铭暄教授对刑法中一系列重大问题的深刻思考。当然,由于这本书的性质所决定,其中确实主要是对刑法制订过程改动情况的一种综述。”如果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这本小册子只是形式意义上的综述,那么六年之后的 1986 年,由先生主编完成的《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1949— 1985)》一书则直接将“综述”这种研究方式推向了学术舞台的前沿,在该书序言中,先生对综述方法作了以下总结性的评价“:在刑法学的研究中,对已有研究成果进行综述,是一种调查研究、获得规律性认识的有效方法。通过专题性综述,不仅使作者本身科研的基本功得到训练,而且也给其他人员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调查研究资料。所以这是一个值得重视的研究方法。”此后,受其示范激励,我国几乎各部门法学的综述性著作犹如雨后春笋般地生长发育起来,例如,1990 年,《法学研究》编辑部组织编撰了《新中国民法学研究综述》(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0 年版),参与其事者包括张新宝、孙宪忠、徐国栋、张广兴等教授,如今均已成为民法学界一方大家,1991 年,出版了常怡教授主编的《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长春出版社 1991 年 1 月版),还出版了两部行政法学综述性著作,分别是许崇德教授和皮纯协教授主编的《新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综述(1949 年-1990 年)》(法律出版社 1991 年 6 月版)和张尚鷟教授主编的《走出低谷的中国行政法学:中国行政法学综述与评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1 年 9 月版)。此外,综述研究方法还超出部门法范畴,及于会议、专题等各个领域,比如,几乎所有的学术会议特别是年会都会形成一份综述性论文,这在刑法学界已成定则。由此可见,先生“在法学界首倡的综述方法,不仅惠及刑法学界,而且也被其他部门法学界所采用,这是高铭暄教授对我国法学的贡献。”先生对自己的这项创新成果也怀有非常珍视的情愫“:随着中国学术界与国际接轨日益频繁,风行于欧美各个领域的文献综述,逐渐为中国相应的领域所接纳。然而, 在中国刑法学研究领域,却是我首先从医学领域借鉴来的。此后,文献综述在法学研究范畴内大量使用,乃至在一些特定的活动中,把这种方式作为固定的科研手段。”

 

(二)讨论教学法(Discussion Teaching)

讨论式教学是培养独立人格、批判精神与合作意识的必由之路,意味着在课堂这个空间里,不仅学生和学生之间是平等的,而且教师和学生之间也是平等的,教师不是学生获取知识的唯一来源,而且教师本身也应当从学生中获得知识的增长,这就是所谓的师生互动、教学相长。讨论式教学,无论是在中国还是西方的早期历史中,在孔子和苏格拉底那里,都是主流教学方法。这一传统在西方一直得到了传承与延续,但是,中国在西汉中期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就窒息了教学中的讨论空间, 所谓“师者,传道授业解惑”,教学纯粹成为传播甚至灌输知识的单维行动,师生之间也形成一种尊卑 高低的等级秩序。辛亥革命之后,西学东渐之风日盛,西方的开放式、讨论式教学模式在中国渐次生长起来,先生在浙江大学法学院和北京大学法律系的学习中都从中获得教益。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甚至在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班跟随苏联专家的学习中,先生也感受到了“课堂讨论”(семинар)的魅力。当时苏联的教育体制与理念虽然表现出强烈的集中统一的政治色彩,也非常强调教师的主导作用和系统知识的传授,但是,作为历史文化上的西方国家的传承,具有欧陆教育传统意义的“习明纳尔(seminar)”即课堂讨论在苏联教育体系中仍得到保留,并且在社会主义教育民主化、大众化的意识形态浪潮中加以发扬。这种教学方式同样契合了新中国教育领域反封建、独立自主的意识形态主流, 因此在建国初期被作为苏联经验引进我国,而作为实践“以俄为师”典范的中国人民大学无疑在其中发挥了先行和示范角色,“中国人民大学在教学工作中引进了苏联各方面的经验,‘习明纳尔’是其中重要的经验之一”。“‘习明纳尔’即在教员的直接领导下有计划、有重点、有准备地进行关于课程内容的讨论与研究的一种教学方法。”“ 早在 1950 年代,人大法律系就形成了大课、‘习明纳尔’、辅导相统一的教学方法。‘习明纳尔’是在大课讲授之后用来复习的有效方法,其作用在于检查学习、加强复习与应用,在巩固教学效果和培养学生思考能力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自己走上讲坛之后, 先生就以各种方式积极实践这种教学方法,他非常明确地强调:“要提倡启发式,反对注入式,精讲勤练,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除了课堂讲授外,还要通过案例讨论、辅导答疑、模拟法庭、调查研究、实地参观、法律咨询、业务实习、写作论文等各个环节,加强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进一步获取知识的能力。”为了使这 种讨论式教学法得到落地,他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就创造性地提出“三三制”的课堂互动教学模式, 即提前确定刑法学中若干专门的问题,由研究生分工进行准备,就某个问题,对国内已经发表的所有文献资料(包括教材、专著、论文)进行阅读,然后加以综述,分析在该问题上都存在哪些不同的观点, 理由论据是什么,本人的意见是什么,也就是提出一篇读书报告或者文献综述,然后,在课堂上,先由研究生作中心发言,约占 1/3 时间,再由别的研究生提出质疑、补充或大家进行讨论,占 1/3 时间,最后1/3  时间由导师进行小结。可见,先生所创的讨论式教学,具有两个鲜明特点:以阅读为前置,以科研(即文献综述)为核心,这就确保了课堂讨论的学术训练的品格与氛围,从而避免成为不着边际的空谈、清谈。在新中国法学教育的那个初兴时期,即使是苏联的“习明纳尔”这样一种具有社会主义亲缘关系的教学方式在中国也因为不能兼容于强大的传统文化而销声匿迹,整个教学环境被刻板的说教灌输模式所覆盖,先生能够重视学生的课堂主体作用,将合作式、启发式、讨论式方法引入教学,委实展现了一种远见和勇气。诚如方流芳先生所言:“尝试苏格拉底式的教育方法是需要一定勇气的。因为,一个不向学生推出正确结论的教授往往被认为无能,而一个敢于对教授质疑的学生往往被认为不敬,这已是相沿成习、难以改变的课堂规矩。”

 

(三)案例教学法(Case–based Teaching)

案例教学法是英美国家法、商、管、医等专业学科最具特色的教学训练范式,但是其最初落地还是属于法学教育领域,最早由英国学者贝叶斯在 19 世纪 20 年代引入,然后在 19 世纪 70 年代为哈佛大学法学院首任院长兰德尔教授所革新光大,经过一百多年的创新发展,如今已演化成为西方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法学教育夺目的异彩,并且在这个教育理念的基础上衍生出“模拟口头辩论练习”(Oral Argument Exercises)、“诊所法律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等风靡全球的情景化、实验性法律教学方法。但是,勿庸讳言,因为中国教育至今仍未走出知识传播工具理性的历史因循,中国的法学教育素来都是经院式、偏人文性的,案例在中国法学教学中仍然是边缘化的。先生的案例教学理念的滥觞,则应当从他的刑法学启蒙恩师李浩培教授那里寻获。1947 年 9 月,先生入读浙江大学法学院时,第一个学期的刑法总则课程即由毕业于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的李浩培院长亲自教授。先生对他的记忆是极其深刻的:“他站在讲台上,给我们讲授刑法,思路清晰,案例生动,板书漂亮。也许是从英伦学成归来,他看起来风度翩翩。我下定决心,一定要把刑法学好。”作为留英归来的学者,李浩培教授将英伦教学旨法带入自己的课堂,他特别喜欢援引各类案例,深入浅出地讲解刑法法理,燃起了先生对刑法学的浓烈兴趣。在先生后来的教学生涯里,他一直认为法学是世俗的学问,要求学生关注现实,着眼于中国法治实践的原生态,在生动丰富的实践素材、实践气象中推动刑法学知识的生长更新,他用案例教学法来填充、夯实“三三制”讨论式教学法的内容,注重在案例的推演剖析中拓展学生 的法律人思维训练,强化学生的问题发现、识别和归纳、解决的能力,更重要的是养成未来法律人对法律职业理想的皈依、对法律职业伦理的认同以及公共精神、社会责任意识。并且,先生对于案例的视野,不仅及于教学领域,更及于科研领域,他一直以来都在各个场合强调中国这样一个成长中的土地、人口大国基于案例丰富性、生动性而赋予中国刑法学研究的优越的资源禀赋:“现实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也非常丰富。中国所办的刑事案件比外国哪一个国家都要多,应该可以支撑我们这门学科成为显学。”在先生这种学术锐意的背后,是一位老一辈学者对中国刑法学寄寓的厚重期望。这个时代的中国比历史上所有时代的中国都要精彩缤纷,身处这样一个挑战与机遇并存的生机蓬勃的国度,对于刑法学研究来说是一种难得的福祉,也可以说今天是中国刑法学人不应辜负的黄金时代。

 

四、结语

通过上述检讨,我们可以获得这样一个结论:先生的教育理念和范式,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方法论的基调和底色的映衬下,既有中国传统的教学相长、疑义相析、青蓝互动等元素,又有西方现代的批判思考、平等对话、个性发展等元素,这一切充分体现了一位人民教育家的现代视野、国际眼光以及求真、务实、开放、创新的品质,是先生对于中国法学教育事业垂范深远、弥足珍贵的贡献。

2017年5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中国政法大学时指出:“法学学科体系建设对于法治人才培养至关重要。在法学学科体系建设上要有底气、有自信。要以我为主、兼收并蓄、突出特色,深入研究和解决好为谁教、教什么、教给谁、怎样教的问题,努力以中国智慧、中国实践为世界法治文明建设作出贡献。”习总书记提出的这个问题,也是先生不懈追问与深思的课题,而且,他对这个教育问题长达半个多世纪的思考、探索和实践,促成了中国刑法学阵容的根深枝繁、叶茂花荣,构成了法学教育的中国风格、中国流派,这是我们礼敬先生的理由,也是先生摘取“人民教育家”桂冠的底气。




建构具有中国气派和国际视野的刑法理论——高铭暄刑法学思想研究

作者:陈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源:《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20年第2期,本文注释已略。

摘要:作为新中国刑法学的主要奠基者和开拓者,高铭暄教授为我国刑法学理论和刑事法治的发展作出了彪炳史册的巨大贡献。其刑法学思想极具中国气派,又富有国际视野,主要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第一,刑事立法思想。他强调立法应当立足中国本土的国情和实践,积极吸收现代法治文明的成果,并且不断推动刑事立法的民主化与科学化。第二,刑法理论思想。他倡导坚持和完善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建立相对独立的刑事责任论,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共同犯罪理论,实现刑罚理论的现代化。第三,国际刑法思想。他主张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措施、反腐败刑事规制以及刑事诉讼法的完善等方面,应当积极借鉴国际刑法的成果、回应国际人权法的要求。


高铭暄教授是我国当代著名的法学家和法学教育家,新中国刑法学的主要奠基者和开拓者。六十多年来,他秉持“教育乃我之事业,科学乃我之生命” 的人生信条,筚路蓝缕、上下求索,纵使步入鲐背之年,依然孜孜不倦、笔耕不辍,为新中国刑法学的创建、发展和繁荣,为我国法学教育和人才培养作出了卓尔不群的巨大贡献。2019年9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前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授予高铭暄教授“人民教育家”国家荣誉称号。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历经七十载栉风沐雨、砥砺前行的中国刑法学也迈入了崭新的发展阶段。“法学之盛衰,与政之治忽,实息息相通”;刑法学的发展水平,亦是衡量一国法治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准。站在新的历史起点,全面回顾、总结和研究高铭暄教授深邃博大的刑法学思想,对于推动我国刑法科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刑事立法思想:立足中国国情、广纳文明成果

一部内容完备、体系科学的刑法典,既是一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石,也是一个民族法治建设征程的里程碑。中华法系绵延数千载,其律皆以刑法为主,至公元7世纪的 《唐律》达至成熟,此后的《宋刑统》《明大诰》《大清律》均一脉相承;清末民国,中华法系的传统归于中断,在移植日本、德国法律体系与法学知识的基础上,先后制定和出台了数部具有现代意义的刑法典。以1949年2月22日中共中央发布的 《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为标志,我国以大陆法系为模本探索刑事立法现代化的进程归于中止。自那时起,新中国的刑事立法走过了不平凡的风雨历程。高铭暄教授是唯一一位自始至终参与新中国刑法典的创制和修改完善全过程的学者。自1954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起草工作开始,无论是1979年 《刑法》的颁布、多部单行刑法的制定,还是1997年 《刑法》的全面修订以及迄今十个刑法修正案的出台,无不凝结着他的心血与智慧。在长期的立法实践中,他逐渐形成了一整套有关刑法典制定与完善的系统理论。高铭暄教授所撰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诞生和发展完善》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年版),既是对我国刑事立法进程进行全景式描绘的珍贵文献,也是对作者的刑事立法思想加以全面阐述的学术巨著。高铭暄教授的刑事立法思想,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立足于中国本土的国情和实践

中国是一个后发现代化国家,在法律制度建构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需要学习和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清末民国时期,刑法典的创制曾大量效法西方大陆法系的刑事立法;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刑事立法又经历了一段以俄为师、全盘苏化的时期。总结历史经验,高铭暄教授在倡导吸收域外成功经验的同时,始终强调:“刑法立法不能凭主观想象,也不能照搬前人或别人现成的东西,而是要系统深入地调查研究,一切均应立足于我国的实际。”具体来说:一方面,中国的刑事立法需要立足于我国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体现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要立足于我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等现实国情,还要联系我国的历史。

德国著名社会学家贝克于1985年提出,现代世界正在从“工业社会”向“风险社会”转变。高铭暄教授敏锐地洞察到,我国经济的急速发展和社会关系的高度分化,使得中国社会已经呈现出高风险的特征,在此背景下,我国的刑事立法面对危及社会安全的风险行为应当有积极的反应,需要进行自身调整,并在社会整体的变迁过程中重新定位科技进步、文明发展与刑事立法之间的协调互动关系。但是,刑法又不能蜕变为规制性的社会管理手段,它是与其他经济手段、行政手段等相互配合使用的犯罪治理措施。风险社会中刑事立法的正当性,必须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第一,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界限。从现代社会安全的角度来看,刑事立法将犯罪标准前移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但刑事规制仍应采取十分谨慎的态度,不仅要贯彻目的正当、手段必要、符合比例原则,还要具备辅助性。对任何风险的刑事规制,都必须以社会安全的急切需要为前提。第二,危险犯与实害犯的界限。当代社会的风险性质,要求刑法应当提前处置危险犯。但是,一方面,处罚危险犯必须具有立法上的急切必要性;另一方面,处罚危险犯必须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不可容忍的过错为前提。

 

(二)积极吸收现代法治文明的成果

由于国内外特殊的历史原因,在新中国成立后的三十年间,我国的刑法和刑法学长时期游离于世界主流之外,一度在较为封闭的环境下失去了充分吸收人类先进法律文明与法治精华的机会。直到改革开放重启法治建设后,我国刑事立法才逐渐打开了与现代法治文明相交汇的大门。在此过程中,高铭暄教授以其非凡的远见、胆略和智慧为我国刑法的现代化作出了突出贡献。2015年4月,国际社会防卫学会授予高铭暄教授“切萨雷·贝卡里亚奖”时所阐述的获奖理由即为,高铭暄教授“在中国基于人权保障与人道主义刑事政策发展现代刑法学所取得的巨大成就”。

1.倡导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

我国古代刑法存在着“断罪无正条”者得“比附援引”的规定,这与罪刑法定原则是格格不入的;《大清新刑律》(后改名为《暂行新刑律》)首次将作为现代刑事法治基石的罪刑法定原则写入了中国的刑法。在制定1979年《刑法》时,囿于当时我国有限的刑法理论水平,加之立法上奉行“宜粗不宜细”的原则,故1979年《刑法》没有确立罪刑法定原则,而在第79条中规定了类推制度。在讨论对1979年《刑法》进行全面修订的过程中,“罪刑法定原则写进刑法典之路并不是一帆风顺的,而是曲折的,其间经过了多次针锋相对的力量较量与观点争鸣,并曾经达到白热化的程度”。高铭暄教授旗帜鲜明地主张:“在全面修改刑法时,应在刑法中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不再规定类推制度。”他认为,罪刑法定原则是历经数百年历史的考验、至今被世界各国刑法奉为最基本原则的一项法治原则,是国家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结晶,是刑事领域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高度统一。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意义在于:第一,郑重地表明我国是法治国家;第二,更为全面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第三,适应国际上的进步潮流,更好地与国际接轨。此外,针对当时有人提出的应当废除类推但不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观点,他指出,既然废除类推,就意味着实行罪刑法定,那就必须在法律上明确加以宣示,这不仅可以收到法治思想原则的宣示效果,而且对于实际指导刑事立法和司法,促进刑事立法内容和技术的完善,强化刑事司法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乃至规范刑事司法解释等,均有着不容忽视的重大意义。

诚如陈兴良教授所言:“现代法治刑法的精髓,一言以蔽之,罪刑法定主义也。”罪刑法定原则最终在1997年《刑法》中的确立,是中国刑法真正走向法治化和现代化的最为关键的一步,也是最为重要的标志。在此过程中,高铭暄教授的相关思想无疑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2.力主限制和缩减死刑的适用

高铭暄教授主张,尽管基于中国特殊的文化传统和特定的国情民意,目前在中国彻底废止死刑尚不现实,但立法者必须清醒地看到死刑的弊端,看到它的作用是有限和相对的,应当最大限度地缩减和限制死刑的适用。理由在于:首先,判处死刑会给罪犯的亲属带来极大的痛苦和刺激,使其易于成为社会上的消极对抗力量,死刑越多、树敌就越多;其次,死刑一旦适用错误,就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再次,死刑过多,有损国家形象,与当今各国刑罚轻缓化的改革潮流相违背。有鉴于此,他提出了改革死刑立法的若干举措:

(1)削减非暴力犯罪死刑的适用

早在讨论修改1979年《刑法》的过程中,高铭暄教授就提出,除了应当重申《刑法》总则中既有的有关死刑的限制性规定外,还需要结合《刑法》分则进行大幅度的死刑立法改革,即:在分则条文中要对适用死刑的罪种作出审慎的筛选,使死刑仅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国防、危害公共安全、使用暴力严重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某些故意犯罪、重大的毒品犯罪以及贪利型渎职犯罪,对于非暴力性的财产犯罪和经济犯罪,原则上不应规定死刑。在1997年《刑法》修订后,他又进一步认为,我国削减死刑的第一步目标应当针对非暴力犯罪,尤其是从单纯的经济犯罪着手。理由在于:首先,经济犯罪的成因复杂,受到社会、经济、政治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仅靠死刑无法有效遏制;其次,单纯经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一般低于侵犯他人生命、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犯罪,对之适用死刑有过重之嫌;再次,国家对经济犯罪适用死刑也极不经济,因为死刑从肉体上消灭罪犯,事实上同时剥夺了罪犯以无偿劳动弥补其所造成之经济损失的机会;最后,对于经济犯罪不设置死刑也是世界各国的通例,削减经济犯罪的死刑适用可以使我国《刑法》更加适应世界潮流。

(2)建构和完善死刑替代措施

高铭暄教授积极倡导建构和完善我国的死刑替代措施。他从以下三个方面论证了死刑替代措施的合理性:第一,死刑替代措施符合我国“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第二,死刑替代措施能够与报应、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刑罚目的保持兼容协调;第三,死刑替代措施契合我国的国情民意;第四,死刑替代措施与国际人权公约的要求高度一致。在此基础上,高铭暄教授设计了三项死刑替代措施:一是经过严厉化调整后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即对死缓犯考验期满之后的无期徒刑,设置相对普通无期徒刑更为严格的假释、减刑期限。二是严格的无期徒刑。如果无期徒刑过于轻缓,可能在某些情况下难以完全实现刑法惩罚严重犯罪的功能和预防严重犯罪的目的。因此,有必要改革无期徒刑,区分出严格的无期徒刑与一般无期徒刑,将严格的无期徒刑作为切实可行的死刑替代措施。三是附赔偿的长期自由刑。犯罪人给予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巨额金钱赔偿,有利于缓和被害方要求判处犯罪人死刑的心理,故在充分尊重被害方意愿的前提下,可以以附赔偿的长期自由刑(例如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替代死刑立即执行。

3. 推动分则各罪符合现代要求

(1)反革命罪向危害国家安全罪的转变

反革命罪是1979年《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个类罪名,它包含了从1979年《刑法》第91条至第102条的20种具体犯罪。随着改革开放后中国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发生了深刻变化,反革命犯罪案件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一方面,反革命罪案件数量逐年下降,在全国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小;另一方面,司法实践对反革命目的的认定普遍感到较为棘手,影响了对相关案件的正确处理。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尽管多数学者主张将反革命罪更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但也有少数学者提出不同的意见。在这场争论中,高铭暄教授始终明确主张应当在修订的刑法典中以危害国家安全罪取代反革命罪。理由如下:其一,反革命罪基本上是一个政治概念,与法律的规范化要求不尽相符。而且,由于反革命罪是政治犯罪,根据“政治犯不引渡”的国际惯例,我国难以有效惩处那些潜逃国外的危害了国家安全的罪犯。如果以危害国家安全罪取代反革命罪,则既有利于适应国际司法协助的需要,也能够和《国家安全法》的规定相衔接。其二,反革命罪中的某些具体罪,如反革命破坏罪、反革命杀人伤人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人身权利罪中的相关罪名的区别仅在于有无反革命目的,但反革命目的的认定本身就极为困难。将这些罪并入普通刑事犯罪之中,并不影响对这些犯罪应有的惩处。

在以高铭暄教授为代表的刑法学者的有力推动下,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最终将反革命罪更名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成为我国《刑法》顺应现代化潮流的重要标志之一,为海内外所瞩目。

(2)“口袋罪”的罪名分解与罪状明确化

在1979年《刑法》中,投机倒把罪、流氓罪和玩忽职守罪被认为是典型的“口袋罪”,其罪状过于简略,难以满足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要求。高铭暄教授认为,对于这三种罪,在修订刑法典时应当采取分解罪名、充实罪状的方式予以解决。首先,应当废除投机倒把罪的称谓,将本罪值得保留的内容分别规定为非法经营罪、扰乱市场罪、非法出版罪等。其次,流氓罪罪状中“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模糊用语,把一些仅有下流作风的行为也网罗进去,从而不当地大幅扩大了处罚范围。对这个罪可以考虑分解为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制猥亵罪、聚众淫乱罪等。最后,在渎职罪中,除了玩忽职守罪外,还应当增加滥用职权罪、逾越职权罪、故意放弃职责罪等罪名。上述这些罪名在行为的客观表现上不同,罪过形式也存在差别,把行为方式和罪过形式分析清楚,在立法上对罪名一一作出明确界定,就可以避免使玩忽职守罪臃肿膨胀。

 

(三)推动刑事立法的民主化与科学化

1. 刑事立法的民主化

高铭暄教授认为,刑事立法工作应当实现民主化,立法机关应当注意倾听并尊重各方意见。总结我国立法的经验,刑事立法民主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其一,重视法学家的作用;其二,重视有关实务部门的作用;其三,认真听取代表和委员们的建议。关于法律专家对于刑法创制和发展的作用,高铭暄教授曾结合自身参与立法的经历进行过专门的论述。他认为,法律专家参加立法工作可以有多种方式、发挥多种作用:一是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当立法工作机关通过召开座谈会、讨论会或者发出书面通知征询有关某项法律的框架、内容乃至条文设计案时,法律专家或者集体或者个人,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二是整理和提供有关资料。刑事立法需要各方面的资料作为依据,学者中有不少人是精通古今中外某一方面的专家,可以为立法工作机关提供必要的资料。三是直接参加刑事法律条文的起草拟定工作。

2.立法技术的科学化

高铭暄教授对于我国刑事立法技术的科学化,进行了多方面的思考和探索,提出了诸多精辟而深刻的见解。

(1)刑法修正案的立法完善模式

高铭暄教授早在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的工作结束之时,就富有前瞻性地对未来刑法修改的方式提出了建议。他认为,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司法机关经验的不断积累,新刑法典的不足和缺陷会逐步暴露,对于刑法的进一步修改补充,应当采取修正案的方式。因为,这样做不会打乱刑法典条文的次序,直接修改某一条或某几条,或新设某一条或某几条插入有关条文之间,另加序码标号(如第某某条之一、第某某条之二等)。这样,既可保持刑法典的长期稳定,又能够不失时机地适应社会发展需要而对刑法随时进行局部的修改补充。

“从1999年12月至2017年11月,我国在约18年的时间里出台了10个“刑法修正案”;采用刑法修正案”的模式来修正刑法典的某些规定,事实上已经被确立为新中国刑法修正的主流方式。高铭暄教授认为,这种修法模式应当继续坚持下去,其优点在于:其一,不打乱刑法典的体系结构和法条的排列次序,有利于保持刑法典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其二,适应犯罪态势和刑事政策变化的需要,充分实现刑法典的社会价值;其三,有利于司法工作的实际操作和掌握运用;其四,便于广大公民的学习和遵守;其五,较好地容纳各种新型犯罪的增补,合理解决刑法的稳定性和适应性之间的关系。

(2)进一步完善刑法典的体系

高铭暄教授指出,1997年《刑法》无疑是一部崭新、统一、比较完备、具有时代气息和多方面显著进步的刑法典,但它在体系结构上仍存在可以进一步完善之处。他提出的具体建议包括:第一,进一步关注刑法总则的改革。1997年以来,我国的历次刑法修正案大多集中在刑法分则部分,但是,刑法总则部分还有较大的改进和完善空间,例如犯罪竞合问题、数罪并罚问题等。第二,可以考虑在总则第二章中将孕妇、哺乳新生儿的母亲、未成年人、老年人、精神障碍人列为特殊群体之人,增设“特殊群体之人犯罪的刑事责任”专节。第三,应当增设“正当行为”专节,并且进一步充实法定正当化事由的种类,包括职务行为等。第四,应当在总则第四章第八节中补充规定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第五,鉴于我国提出了建立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主张,故需要与国际公约衔接,增设“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罪”专章,内容包括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等,置于刑法分则最后作为第十一章。

 


二、刑法理论思想:理论与实践、传承与创新相结合

在刑法学研究方法上,高铭暄教授历来倡导理论联系实际,主张“中国的刑法学必须服务于中国的刑事法治现实和实践,必须立足于解决中国刑事法治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在他的推动下,理论联系实际成为我国当代刑法理论研究的主导风格。高铭暄教授对于刑法理论有着全面而精深的研究,其思想融贯犯罪论与刑罚论、兼通刑法总论与刑法各论。其较为重要的刑法理论思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坚持和完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20世纪80年代初,高铭暄教授和马克昌教授、王作富教授等老一辈刑法学者一道,以源自苏联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为核心,建立起了新中国刑法学的体系。长期以来,以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为主体架构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无论是在刑法理论还是在司法实务中均占据主导地位,为我国刑法知识的积累、发展和普及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晚近十多年来,学界出现了主张以源自德国和日本的阶层式犯罪论体系取代传统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声音。对此,高铭暄教授一方面主张“学术的精神贵在质疑,学术的发展需要自由讨论”,充分尊重和包容不同的观点,另一方面也从多个视角出发详细论证了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合理性:

第一,从历史的维度来看,新中国成立之初,以俄为师、取法苏联,这是党和国家的政治决策,故学习苏联刑法学的犯罪构成学说,是我国刑法学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必然的唯一选择。20世纪80年代初恢复法学教育后,新中国第一代刑法学家经过集体研讨,一致主张我国刑法学理论应当以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为基本框架。由此可见,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凝结了刑法学家的集体智慧,经受住了历史的考验,绝非完全经不起任何推敲的政治性产物。

第二,从现实的维度来看,中国并无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的历史传统,以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为核心的中国刑法学体系早已建立数十年,深入人心,并且随着法学教育的蓬勃发展,扎根开花、广为传播。在这样的现实面前,主张推倒重来,移植一个缺乏生存土壤的德日犯罪论体系,实有舍本逐末之嫌。

第三,从理论内部的逻辑来看,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内部逻辑极为严密,层次界分相当清晰,恰当地实现了对一个犯罪行为从粗到精、由表及里以及从整体到部分、由部分回归整体的剖析。此外,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的排布并非杂乱无章,将犯罪认定模型按照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的顺序加以安排,符合人们认识犯罪的规律,也符合刑事诉讼的规律。

第四,从不同体系的比较来看,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是一个相对稳定的理论体系,相比之下,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却变动不居,常使人产生无所适从之感。阶层式犯罪论体系建立之初,曾提出过“违法是客观的,责任是主观的”说法,但后来的发展又使得故意、过失等主观要素也进入违法性判断之中,这样一来,违法性和责任的区分标准就令人难以捉摸。可见,阶层式犯罪论体系本身就存在着诸多矛盾和冲突之处。

犯罪论体系之争涉及如何处理科学叙事与实践操作、学术传承与理论突破、借鉴域外与立足本国等诸多关系问题。随着刑法理论的深入以及对外交流的扩大,学界已逐渐能够以更为理性、全面和包容的态度去看待和评价各种不同的犯罪认定模式。高铭暄教授指出,尽管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总体上是合理、科学的,但我国当前主导的刑法学体系也的确存在不足,需要加以发展和完善。他认为,目前中国刑法学体系对犯罪论、刑事责任论、刑罚论三者的动态性任务,即定罪、归责、量刑、行刑等体现不足,今后要着力加强这方面的研究,使中国刑法学体系既生动地描述犯罪构成、刑事责任、刑罚本质、刑罚目的等静态理论内容,又充分地展示认定犯罪、确定责任和决定刑罚等动态过程。这些思想充分体现了他兼收并蓄、与时俱进、绝不故步自封的学术品格,为中国犯罪论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奠定了重要的基础、提供了宝贵的启示。

 

(二)构建相对独立的刑事责任理论

在德国、日本的刑法理论中,责任论历来是隶属于犯罪论、用于判断行为是否成立犯罪的一个阶层。高铭暄教授是我国刑事责任论研究的主要开拓者,他最早主张应当承认刑事责任相对于犯罪论和刑罚论的独立地位,并认为“相对独立的刑事责任论是中国刑法学体系的重大特色”。这对我国的刑法理论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概括而言,高铭暄教授关于刑事责任论的思想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刑事责任的概念和根据。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违反刑事法律义务的行为所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能提供衡量标准的、体现国家对行为人否定的道德政治评价的刑事实体性义务。它具有以下四方面的特征:(1)强制性。刑事责任是一种由犯罪行为所引起的法律效果,是一种强制犯罪人向国家承担的法律责任。(2)严厉性。刑事责任是一种性质最为严重、否定性评价最为强烈、制裁后果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3)专属性。刑事责任只能由犯罪的个人和单位承担,不可转移,不能替代。(4)准据性。刑事责任一经确定,犯罪人和被害人均不能自行变更,也不容许“私了”。刑事责任的法律事实根据在于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关于刑事责任的哲学根据,应当以马克思主义决定论和相对意志自由论为基础提倡“利益责任论”,即主张刑事责任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司法机关对基于个人自由意志实施违反统治阶级利益的行为的人所做的一种否定评价。

第二,刑事责任的体系地位。刑事责任是连接犯罪和刑罚的桥梁与纽带,其功能在于调节犯罪和刑罚之间的关系。某人实施了犯罪,也就意味着他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担刑事责任;同时,只有确定某人应负刑事责任,才存在对其适用刑罚的现实可能性。所以,刑事责任既是犯罪的后果,又是刑罚的先导。刑事责任与刑罚之间的关系是:(1)刑事责任的存在决定刑罚的存在。(2)行为人负担刑事责任的程度决定了其刑罚的轻重。(3)刑罚是实现刑事责任的主要但并非唯一形式。因此,“罪—责—刑”的逻辑结构就构成刑法的全部内容。相应地,刑事责任论应当与犯罪论、刑罚论并列,中国刑法学体系也应当是“犯罪论—刑事责任论—刑罚论”。

第三,刑事责任的实现。首先,关于刑事责任的实现过程。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时间始于行为人开始实施犯罪行为之时,实际负刑事责任的时间始于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生效之日;刑事责任的终结时间一般是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其次,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并不局限于判处刑罚一类,而是包含以下多种:一是定罪判刑,二是定罪免刑,三是消灭处理,四是转移处理。

近年来,高铭暄教授对于刑事责任理论又有了新的思考。他认为:首先,与犯罪论侧重于评价已经发生的行为不同,刑事责任的评价对象应当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通过对犯罪人的研究,在罪行决定刑事责任的基础上,进一步综合犯罪人的主观特殊情况,对刑事责任大小进行调整和修正。其次,与犯罪论的中心任务是定罪相比,刑事责任论的中心任务是归责,即在罪行确定后,国家考虑如何确定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再次,如同定罪必须以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为判断依据、量刑必须以法定刑和量刑情节的运用为参考一样,归责也应当有自己的判断依据,即归责要素和归责体。

高铭暄教授关于刑事责任论的思考,充满中国学者的原创智慧。它使得刑事责任成为一个使定罪与量刑、定性与定量、刑法与刑事政策交相融汇的独立范畴,深刻揭示了犯罪与刑罚之间的立体多维关系,大大拓宽了我国刑法理论研究的视域。

 

(三)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共犯理论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按照共同犯罪人行为的性质,把参与者分为实行犯(正犯)、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另一种则是按照共同犯罪人在共犯中所起的作用,将参与者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高铭暄教授认为,这两种分类方法各有其优劣。前一种分类方法显示了各参与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情况,有助于根据各参与人犯罪的事实,正确地解决定罪问题;后一种分类方法反映了各参与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有助于解决量刑问题。

在20世纪60年代参与《刑法》起草的过程中,高铭暄教授曾经主张应当以分工分类法为基者主次,予以区别对待。现行刑事立法没有完全采纳这一建议,而是采取了将两类方式相混合的分类方法,即把共犯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种。诚如高铭暄教授所言,这种分类方法虽然兼顾了定罪和量刑,但毕竟存在分类标准不一致的缺陷。如何在保障构成要件定型性和明确性的同时,又能恰当地确定各参与人刑事责任的高低,这是长期以来困扰大陆法系共犯理论的难题。高铭暄教授所提出的以分工为主、在确定分工之后再按照具体情况区分主从的双层次思路,既确保了分类标准的统一,又较好地兼顾了定罪环节中罪刑法定与量刑环节中罪刑相适应这两方面的需要,愈发显现出其理论优势。这充分体现了高铭暄教授在共同犯罪理论方面的精深造诣。

 

(四)实现刑罚理论与实践的现代化

1.激活和发展特赦制度

早在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之际,高铭暄教授便与其他学者一道率先从理论上论证了启动和实行特赦的现实必要性。首先,他们将现代赦免制度的重要刑事政策意义归纳为六个方面:一是缓和国内外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二是弥补法律不足、缓和刑罚严苛;三是纠正司法误判、维护公民权益;四是鼓励犯人自新、促成刑罚目的之实现;五是彰显国家德政、昭示与民更始;六是疏减监狱囚犯、节约司法资源。接着,他们指出实行特赦能够凸显如下重大的时代价值:

(1)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和当下较为突出的社会矛盾,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2)有助于完善综合治理犯罪的对策机制,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3)有助于昭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之宪法精神,进一步改善我国的国际形象。(4)有助于弘扬宽容精神,逐步树立科学的犯罪观和理性的刑罚观。(5)可以借此促进现代赦免制度的重构与运作。

此外,高铭暄教授等人还为特赦的实行提出了如下具体构想:(1)特赦的形式。考虑到在现行《宪法》中恢复大赦制度面临诸多困难,可将当前的赦免设定为特赦的形式;国庆特赦不宜成为定制,而应由国家在充分考量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基础上,于确属必要时为之。(2)特赦的实质条件。能否特赦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犯罪人自身方面的因素,社会对犯罪人的客观评价,原处理案件的法官、检察官的建议和意见,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意见等。(3)特赦的适用对象与范围。从犯罪性质和犯罪情节看,特赦应侧重适用于犯罪性质不严重、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未成年犯、过失犯、初犯、偶犯等;就原判刑罚和剩余刑期而言,应限定为宣告刑不超过5年有期徒刑且已经执行原判刑期三分之一以上者;从排除适用范围上讲,对累犯以及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不宜特赦;从犯罪主体角度看,年满70周岁或者因身患严重疾病而丧失危害社会能力的犯罪人,可以作为前述情形之例外适用特赦。(4)特赦的程序。可由中共中央或者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实行特赦的建议;特赦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国家主席公布实施。

近年来,高铭暄教授等学者有关特赦的建议得到了党和国家的重视与采纳。我国已于2015年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前夕,以及2019年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前夕,两次实行特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高铭暄等学者所开展的前瞻性理论研究,对于我国特赦制度的激活以及现代赦免制度在我国的法治化功不可没。

2.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执行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确立了社区矫正制度。高铭暄教授认为社区矫正正式写入《刑法》具有如下重大意义:一是从刑事立法上有力地回应了国际社会行刑社会化的要求;二是确立了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这两大相辅相成的矫正体系;三是进一步促进了刑罚配置结构的合理化;四是督促社区矫正配套立法尽快出台;五是促进了行刑权的统一。在此基础之上,高铭暄教授就社区矫正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出了自己的建议:(1)“有限”延伸适用类型。从监外执行的具体类型来看,无论是保外就医的人员,还是怀孕的妇女以及哺乳期的妇女,其本身的社会危险性并不因此而降低,对此类人员进行监督也十分必要,故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的范围也未尝不可。(2)开发“社区”的积极作用。在我国目前管制、缓刑、假释适用率低的情况下,在将行为人的社会危险性作为适用标准的同时,可以引入社会的“意愿”作为非监禁刑适用准入的一种考量标准,从而发挥社区矫正对管制、缓刑、假释适用的“逆推”作用。在决定社区矫正时可以尝试适用听证程序,对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调查结果进行公开质证,在此基础上提出是否实行社区矫正的建议。(3)设置固定的社区矫正官。为防止社区矫正流于形式,应当将以前抽象的“机构”考察具体到“人”的考察;借鉴国外的专职缓刑官制度,在我国立法上规定实行专门的监督考察负责人制度。(4)设置同中有异的矫正机构。尽管从宏观上来说,缓刑和假释都建立在“犯罪人人身危险性低、再犯可能性低”的基础上,但从微观上来看,二者适用的具体对象存在差异。在定罪时,假释犯的人身危险性高于缓刑犯,对假释犯的矫正还需要面对监狱矫正带来的不良后果,故应当对其采取不同于缓刑犯的管理方法。

3.实现罚金刑数额的法定化

高铭暄教授经过统计发现,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有罚金刑的罪名大概有205个(占全部罪名的43.7)。其中有数额规定的仅占1/3,包括明示数额或倍比数额。其他2/3挂罚金的罪名只表明判处罚金,具体数额则没有规定。特别是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只有骗购外汇罪和逃汇罪这两个罪有数额规定,其他所有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一概都没有数额规定。高铭暄教授指出,对罚金刑不做数额规定,严格讲是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罪要法定,刑也要法定。刑的法定不仅是种类的法定,还要有内容的法定。罚金刑没有数额规定,对司法实践来讲就难以掌握,也不符合世界其他法治国家刑法中罚金刑的通例。高铭暄教授建议,既然罚金刑是针对犯罪人的犯罪情况和拥有的财产状况来判处的,那么判处罚金就是要剥夺被告人合法财产中的一部分,所以必须在数额上作出明确规定。这个数额可以是具体的人民币数额,也可以是一个比例或者倍数,比如,根据违法所得数额、销售数额、经营数额、应纳税数额等来确定一个比例或者倍数。既有下限,也有上限,可以考虑最低数额由刑法总则规定,最高数额由刑法分则根据不同具体罪的状况分别规定。 

 

三、国际刑法思想:实现与国际刑法规范的对接

高铭暄教授历来提倡刑法学科的国际化,认为“在经济和法律全球化的今天,作为一个刑法学者,必须具有国际眼光和开放的思想和胸襟”。高铭暄教授是我国国际刑法学科的创立者、国际刑法研究的拓荒者。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他率先打开了中国刑法学界与国际刑法学协会联系和对话的大门,并推动创建了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他富有远见地指出,进入21世纪,随着经济全球化日益加深、国际交往日益便利,国际犯罪将会更加猖獗,其对国际社会造成的危害也将日趋严重。在此背景下,国际犯罪的惩治与防范、国际范围内的刑事司法协助、国际刑法的中国化以及中国刑法的国际化等问题,必将成为我国刑法学研究亟待加强的领域。高铭暄教授除了对国际刑法的发展历程、国际刑事司法的演进、国际犯罪的界定、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等基础性问题做过深入研究之外,还特别针对中国刑法与国际刑法规范的协调和衔接问题展开探讨。

 

(一)未成年人刑罚措施与国际人权公约的对接

如果对比目前我国《刑法》有关未成年人犯罪处罚措施的规定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人权公约的相关内容,就能发现前者还存在待完善之处:(1)无期徒刑的相对禁止。国际人权公约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无期徒刑作出了限制性规定,但我国《刑法》中尚无关于未成年人适用无期徒刑作的特别规定。(2)监禁刑的慎重适用。国际人权公约考虑到监禁刑可能对未成年人身心造成消极影响,明确要求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尽可能少地实施封闭性的关押,体现出立法上慎重、司法上慎用的精神。尽管我国历来对未成年人犯罪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但对未成年人犯罪慎用监禁刑这一点,在我国《刑法》中尚无明显体现。(3)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方法存在以下不足:第一,非刑罚处罚方法缺乏系统、专门的规定;第二,非刑罚处罚方法种类偏少、体系性不强。为克服这些缺陷,尽管目前不需要制定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单行刑法,但出于将未成年人犯罪中非刑罚处罚方法加以系统化整理的考虑,有必要在刑法典中设立专条、专节的形式,建立形式多样、轻重有序、逐级递进的非刑罚处罚方法体系,强化非刑罚处罚方法在未成年人犯罪中的适用。

 

(二)参考国际反腐败犯罪的趋势改进我国刑事法规制

高铭暄教授认为,当前国际反腐败犯罪的发展呈现出以下趋势:建立健全腐败犯罪的预防机制;设立严密的腐败犯罪刑事法网;针对腐败犯罪的特点设置特殊的诉讼规则和处罚措施;强调打击腐败犯罪的国际合作;注重腐败犯罪中的资金追回。他认为,中国应当顺应国际反腐败犯罪的趋势,参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完善反腐败犯罪的刑事法治。在刑事立法方面,要加强预防性立法,建立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要修改腐败犯罪的构成要件,严密刑事法网;改进腐败犯罪的死刑立法,促进腐败犯罪的引渡合作。在刑事司法方面,一要建立专职的反腐败犯罪机构;二要完善反腐败刑事司法中的证人制度;三要健全涉外资产追回机制。

 

(三)参照国际人权公约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

高铭暄教授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完善不仅要符合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还需要应对国际人权公约的要求。有些为国际公约所确定的权利,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还缺少规定,需要加以充实完善,如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获得保释的权利、强制措施的救济权利以及免受双重危险的权利等。《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核心,在于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制度和过程。在这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需要贯彻国际人权公约的内容,同时需要重视相应配套措施的保障作用。只有把与刑事诉讼制度相关的改革放在中国整个司法改革的视野中统筹安排、协调进行,才能更好地推进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也才能保证国际人权公约的内容真正得以落实。令人欣慰的是,他的这些建议已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改革中逐步变为现实。

 


四、结语

新中国刑法学的70年,走过了初创起步、浴火重生和繁荣发展的历程。高铭暄教授是这一历程的重要见证、亲历和参与者。无论是跋涉在曲折艰险的激流险滩,还是行走于顺达开阔的平坦大道,他始终以高度的文化自信和海纳百川的宽广胸怀,“参考古今,博辑中外”,扎根中国大地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矢志不渝地推动我国刑法学朝着现代化、国际化的方向迈进。高铭暄的刑法学思想极具中国风格、中国气派而又富有国际视野,为我国刑法学奠定了坚实的基石、赋予了强大的精神力量,既是我国刑法理论发展的一座丰碑, 也是启迪、激励后辈学人攀登学术高峰的一笔宝贵财富。

责任编辑:徐子凡
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