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妥善审理涉疫情纠纷 精准服务“六稳”“六保
”——国新办发布会详解涉疫情民事案件《指导意见二》
发布日期:2020-05-20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乔文心

5月19日下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民二庭庭长林文学出席发布会,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精准服务大局,助市场主体纾难解困

记者了解到,《指导意见二》聚焦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金融合同、医疗保险和企业破产等案件类型,提出23条具体指导意见。

刘贵祥介绍,《指导意见二》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一是把服务保障“六保”作为“六稳”工作着力点,通过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和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化解企业债务危机,保市场主体。二是依法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保产业链供应链。三是依法审理教育培训、医疗保险合同纠纷,回应民生需要。四是有效贯彻落实国家在疫情期间出台的一系列惠企、惠民政策,进一步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

《指导意见二》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间要更加突出企业破产挽救理念,密切关注疫情对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可能带来的影响,加强对企业营运价值、相关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加大对困境企业的救治力度,稳定企业发展信心,助力经济社会平稳运行。

此外,《指导意见二》还对疫情防控期间加强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进行了具体规定,避免单个执行案件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延误对困境企业的挽救,同时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和解制度价值,有效保护和挽救困境企业。

刘贵祥还介绍了人民法院持续提升审判质效,致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相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典型案件、制定司法政策,统一涉疫情纠纷案件处理的裁判尺度,引导和稳定社会对司法的合理预期。

据了解,1月15日,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今年一季度,各试点法院在线立案率达36.8%,在线庭审适用率达30.7%,庭审平均时长33.1分钟,案件平均审理期限31.9天,二审改发率仅为0.8%,审判质效呈现明显上升趋势。

聚焦民生热点,积极回应群众司法需求

受疫情影响,一些企业无法按时履行合同如何认定?疫情期间没生意,经营性房屋租赁合同能否解除?因疫情隔离在家,教育培训从“线下”改成“线上”,预交的培训费能否返还?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打赏”,产生高额费用怎么办?

林文学介绍,《指导意见二》从解决实际问题出发,选择受疫情影响大、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社会关注度高的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教育培训合同、金融借款合同等几类典型合同纠纷的变更、解除、违约责任减免等具体适用法律问题,提出了针对性、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如根据买卖合同的特点,指导意见(二)第一条到第四条用了四个条文做了规定,总的要求是鼓励交易、慎用合同解除制度,尽量通过变更合同平衡当事人的利益。

针对餐饮业等服务行业无法开展经营,或客流减少、营业额下降,面临缴纳租金压力的问题,刘贵祥详细介绍了《指导意见二》的相关规定。他表示,解决这类纠纷要把握两点:第一,疫情和疫情防控措施属于不可抗力,处理租赁合同纠纷时,要适用民法总则180条、合同法117条有关不可抗力的规定。第二,要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惠企政策。

记者注意到,对于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如线下培训合同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履行、未成年人参与网络付费游戏和网络打赏纠纷、受疫情影响可能引发的商业医疗保险纠纷等,《指导意见二》均进行了详细规定。如“幼小衔接”“艺考”等培训课程,变更培训方式或期限对于合同目的能否实现存在较大影响,在具体相关情形下,允许解除合同。

切实保障国家金融支持政策落地实施

“要确保国家信贷支持政策真正落地,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刘贵祥表示,为切实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国家金融支持政策落地实施,《指导意见二》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了明确:一是明确了对国家专项贷款利息的司法保护标准。如果金融机构收取的利息或者以各种名义变相收取的利息超出政策规定的优惠利率标准,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将依法不予支持。二是服务保障各项金融服务优惠政策落地。例如对于金融机构违反政策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针对我国证券市场受疫情影响可能出现的股票质押和融资融券纠纷,《指导意见二》明确证券公司应就其违规强行平仓导致客户损失扩大部分向客户承担赔偿责任。

刘贵祥表示,人民法院将继续推动建立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制度。今年以来,杭州中院、南京中院陆续对一些证券纠纷案件采取了代表人诉讼制度,这些案件的审理进展十分顺利,提供了实践经验。根据新证券法95条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采用“默示加入”的方式代表投资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对没有申明退出的投资者发生法律效力。这为人民法院下一步完善相应机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刘贵祥还透露,最高人民法院准备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开发证券纠纷解决的信息化工作平台,争取实现证券纠纷从立案、审理到赔偿款项的执行,都能够在线上操作。

“这个系统一旦建立起来,再加上代表人诉讼制度,一定会形成具有中国特色、体现制度优势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高效、便捷地保护投资者权益。”刘贵祥说。(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记者:乔文心)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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