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法学专家畅谈 奥运会规则的国内法转化
发布日期:2020-06-11 来源: 民主与法制时报 作者:张晓娜

6月14日是距北京2022年冬奥会整整600天的日子。随着冬奥会的一天天临近,是否启动冬奥会某项立法以及有关奥运会规则的国内法转化事项等相关问题引发了学界热议。日前,民主与法制社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岩。

确保现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到位

“依靠新的立法来解决冬奥会问题,并不是最具有操作性的思路。”刘岩表示。

据了解,目前中国的法律法规可以比较充分地保障冬奥会的筹备、运行、善后各项工作,这是冬奥法治保障的主流、本质、最基本的情况。这一点,中国在申办冬奥会时已向国际奥委会完全讲清楚,并获得了他们的充分理解。

在刘岩看来,需要专门立法来解决的冬奥会问题确实比较少见,仅仅为冬奥会服务(不涉及赛后事项)的立法项目可能更少。他认为,即便启动冬奥会某项立法,不能仅仅针对冬奥会这十几天,而应当为散会之后继续执行做好条款设计及其他安排,将保障北京冬奥会同保证国家及京冀地区改革、建设、发展的实际需求结合起来,为科学发展和长远发展留下宝贵的制度财富。

此外,刘岩表示,筹备北京奥运会时制定的法规、规章除个别文件外,绝大多数对于北京冬奥会都很有借鉴意义。所以,在北京冬奥立法方面,创新项目不会雨后春笋,不会琳琅满目,不会遍地开花。

基于此,他认为,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足以支撑筹备和举办冬奥会,问题的重要之处在于确保现有的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到位。

奥运会规则的国内法转化

据悉,国际奥委会是非政府国际组织,历来主张国际体育界自治,其规则并未纳入国际法体系。我国机构对国际奥委会规则的尊重、承认和执行,主要是两条路径,在通常情况下落实规则主要依靠中国奥委会,在奥运会(含冬奥会,下同)申办、筹备、运营、善后过程中落实规则是主要依靠履行申办报告、主办城市合同、我国政府有关机关的承诺与保证书。

刘岩介绍,奥运会规则是国际奥委会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奥运会规则中的绝大多数并不需要国内法转化。所谓国内法转化,其实是相对于国际法而言。有些国家认为,国际法在本质上不能在国内直接适用,必须通过一定的立法行为转化为国内法而产生效力。

具体说来,从理论方面讲,国际奥委会规则只是纳入国际体育自治体系,不具有国际法意义,自然谈不上奥运会规则的国内法转化。从实践方面讲,在奥运会申办、筹备、运营、善后过程中执行奥运会规则,绝大多数情况下依靠申办委员会、组委会和主办城市直接执行即可,并不需要国内法转化,至少转化需求不明显。奥运会主办国在执行奥运会规则时,大多数活动不涉及行政行为,若涉及行政行为,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即可。

特殊情形需国内立法解决

刘岩表示,面对冬奥会的特殊情形,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仍有个别需要补充完善之处,某些重要事项需要国内立法来解决(譬如,国务院颁布或修改行政法规),其余事项主要依靠地方立法来解决。

他认为,冬奥立法不仅仅限于奥运会规则的国内法转化,也包括在冬奥会立法承诺之外,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立法。例如,河北省张家口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促进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志愿服务的决定》。

为此,刘岩建议,北京在申办冬奥会时,就奥运会规则的国内法转化事项向国际奥委会做出了哪些承诺,可以汇总成一份清单,供立法机关参考。对于这方面的承诺,我们严格履行即可,完全不必超范围、超标准、超数量地进行奥运会规则的国内法转化。

诸如,现行中国法律法规关于反兴奋剂的规定,对许多情形没有涉及,很有必要继续推进立法进程,包括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不过,国内反兴奋剂立法,基本上不宜由地方立法来解决。

由于主办城市合同、奥运会规则中有关反兴奋剂的条款,并没有同中国法律法规冲突之处。刘岩认为,北京冬奥组委反兴奋剂工作,应当按照主办城市合同和奥运会规则操作,并不需要启动立法程序来解决问题。至于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的规则,则应当及时转化为中国反兴奋剂中心的规则,而不是转化成法律法规。

值得一提的是,国际奥委会有时把我国主管机关的制度性文件(红头文件,包括制度类通知等)也理解为立法成果。刘岩解释说,仅就立法一词而言,中文的一般理解,特别是在我国法律法规语境下的理解,与国际奥委会的通常理解,可能存在差异,至少在本词汇的外延方面有差异。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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