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规定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推进严格规范文明执法 促进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发布日期:2020-06-25 来源: 民主与法制时报 作者:王涵

最高人民法院23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活动。这部司法解释的发布,将对推进严格规范文明执法、促进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推进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产生积极影响。

《规定》明确,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规定》强调,对于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而对于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公益诉讼,被诉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或是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其他情形,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对于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不出声”“应诉不应答”等情况,《规定》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相应工作人员在庭审过程中应当就案件情况进行陈述、答辩、提交证据、辩论、发表最后意见,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说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

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副庭长梁凤云介绍说:“为了实质性化解纠纷,出庭负责人应当具有表态权,应当对涉诉事项具有一定程度的决定权限,出庭的工作人员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全面的、专业的掌握。在庭审过程中,负责人要积极发言,就案件情况进行陈述、答辩、提交证据、辩论、发表最后意见,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说明。”

此外,《规定》提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且未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行政机关有正当理由申请延期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准许后再次开庭审理时行政机关负责人仍未能出庭应诉,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均不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在庭审中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解释或者说明,行政机关负责人拒绝解释或者说明,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的等几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向监察机关、被诉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同时,记录在案并在裁判文书中载明。

《规定》共15条,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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