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大湾区调解示范法(草案)》发布
发布日期:2020-09-29 来源:大湾之学 作者:珠海法创中心

2020年9月26日,在珠海召开的“粤港澳大湾区深度合作法律机制暨横琴新区条例修订”高端学术研讨会上,由珠海经济特区法治协调创新中心起草的《粤港澳大湾区调解示范法(草案)》对外发布。草案发布演讲由课题负责人之一、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沈国琴副教授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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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调解示范法(草案)》是解决粤港澳大湾区“9+2”城市间法律冲突的首部示范法。《粤港澳大湾区调解示范法(草案)》依据《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起草,目的在于引导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制度的健康发展,促进民商事纠纷和平友好解决,弘扬中国传统调解文化。

推进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进程中,一国两制三法系的格局里,内地、香港、澳门存在着极为不同的制度模式,区际间法律冲突在所难免。示范法是解决区际间法律冲突的重要方式之一。《粤港澳大湾区调解示范法(草案)》尝试为各方提供一个建立共识的法律范本,以解决粤港澳大湾区“9+2”城市调解领域的法律冲突,并为探索内地与香港、澳门法律冲突解决机制积累经验。

《粤港澳大湾区调解示范法(草案)》包括七章内容,共三十七个条文。规定了总则、调解人、调解程序、调解的保密要求、公益调解、在线调解以及附则。其中确立了调解优先制度、调解自愿制度、调解人中立制度、调解人的选择采取市场选择与专业认证相结合制度、调解保密制度、除特别列举之外的和解协议具有执行力制度、公益调解制度以及在线调解制度。这些制度是基于对粤港澳大湾区“9+2”城市的传统资源、现实基础的全面认识,并借鉴和吸收其他国家和国际社会的经验而确立起来的。

在上述制度中包含了制度创新的内容,包括:(1)为推动调解人的专业化发展,同时又保障当事人的自主选择,创新设计了调解人的选择采取市场选择与专业认证相结合制度;(2)为了提升社会对调解方式优先选择的信心,创新设计了和解协议具有执行力制度;同时为了避免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侵害公共利益、第三人或弱势群体的权益,对和解协议具有执行力的例外做了规定,公益和解协议、家事和解协议以及劳动和解协议不具有直接的执行力,必须经过司法确认后才有执行力;(3)为了推动公众对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和生物安全等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的关注,为公众参与社会治理提供便捷的渠道,创新设计了公益调解制度;(4)在互联网、大数据以及人工智能迅速发展的背景下,在线调解有广阔前景,尤其是在发生重大风险(如新冠疫情)的场合,在线调解所具有的优势更为明显。为了保障当事人既能获得技术发展所带来的便利,又避免技术发展背后所隐藏的不确定的风险,创新设计了在线调解制度。

《粤港澳大湾区调解示范法(草案)》是引导粤港澳大湾区“9+2”城市解决区际间法律冲突的有益尝试,是推动形成粤港澳大湾区“9+2”城市法律协调发展模式的积极探索。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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