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讯 (记者 马 荣)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联合自治区公安厅、民政厅、妇联共同制定印发《关于推进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申请、受理作出详细规范,旨在有效预防和及时制止家庭暴力。
《办法》要求,申请人申请人身保护令,应当提交伤情照片或者病历、医疗机构检查报告,亲友、邻居或者村(居)委会成员等作出的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家庭暴力告诫书、接处警记录、询问记录、询问笔录或者民警证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者社会组织相关记录和证明,信件、录音、录像、手机短信或者电子邮件以及加害人的悔过书、保证书等证据证明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人民法院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后,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办法》强调,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暂时不能或者不宜回家的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联组织等申请庇护。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联组织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依据职能协助人民法院执行。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收取费用,请求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不需要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