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小全书》同系列图书——《民诉小全书》现已出版。
《民诉小全书》为最新民诉法汇编作品,根据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哲玮老师的多年教学、实务经验及对国家法考的深入理解,将学习、律师实务和法考中最重要、常用的法律、司法解释、重要文件等,按照统一的思路架构进行精心编排,以符合读者对民诉法法条学习、实务和考试中使用的要求。该书力争做到精炼、实用、准确、便捷,成为法律人案头常备的经典参考用书。本文系《民诉小全书》的后记。
认真对待民诉法条
(一)
近年来,法教义学在中国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中的强势崛起,已经不用赘述。但也必须看到,这种以中国法律规范为依托,以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等为主要方式的法学研究和法律适用方法,其阵地还多集中在实体法。
这种现象的根源,或许还是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理念。很多人都自然地认为,实体价值要高于程序价值。实体法的规范关系着最终的人身和财产利益,理应小心谨慎地对待相关规范的内容。相比之下,程序法更多是诉讼过程中的具体操作流程,即便违反了相关规则,也并不直接产生实体权利义务的改变。因此,在面对诉讼法的问题时,我们往往并不关注法条规范本身的要求,而是用一种“自然公正”的朴素法律观来看待并解决,甚至将其美化为反对僵化形式主义的“程序柔性”。
但是,仍然有必要强调,只要从事争议解决工作——无论是法官、仲裁员,还是律师或企业法务——就必须认真对待民诉法条。
一方面,民事诉讼既是实现民事实体权利的工具,但也是民事实体权利打折的过程。没有依照民诉规则按时提出主张或证据,可能会导致相关主张或证据无法在本案中得到处理;没有依照民诉规则选对管辖法院或列明当事人,可能会导致诉请得不到正式处理;没有依照民诉规则及时提出各种异议,可能会导致财产被保全甚至执行……总之,诉讼法的确不像实体法那样直接关系到最终的处理结果,但一旦对其不重视,却可能导致实体权益的减损或解决成本的提升。
另一方面,程序法规则的刚性决定了一旦违反规则,就必然构成错误,从而成为有效的上诉、再审、撤裁或其他异议的理由。与实体处理结果往往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不同,程序法的规则一般更加明确、清晰,因而如果不认真对待民诉法条,似是而非地处理程序问题,最终可能导致全部程序被推翻重来。在浪费巨大成本的同时,也会给实体权益带来极大的不稳定。
这些理由,法学初学者往往体会不深,可能需要亲历过数次惨痛的教训后,才会深刻地感悟到,必须认真对待民诉法条!
这或许就是成长为法律老手的代价吧。
(二)
也有很多人认同认真对待包括程序法在内的所有法条的理念。但是,一个普遍的感受是,与民事实体法相比,民事诉讼法的法条规范既不体系,又不稳定。
这一感受有其合理性。一方面,实体法的体系性和封闭性都要强于程序法。民法典明确的总分结构,使我们在面临具体问题时,能够相对容易地定位所涉问题在法条中的具体位置,并由此延伸开去展开解释和讨论。相反,民事诉讼法的法典体例编排没有明显的逻辑线索,法条之间的链接关系不清晰。例如,“管辖异议”的规范,既存在于阐释“管辖”制度的章节中,也存在于规定具体行为和程序的“诉讼程序”的章节中,还可能因为涉及其他程序中的管辖异议,因而在“救济程序”“非讼程序”“执行程序”中也有其身影。体系的缺失使得民诉法条及其蕴含的知识内容显得有些支离破碎。
另一方面,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迄今尚未结束的司法改革,一直以程序法为重要阵地。不管是中央决策部门,还是各地司法机构,都以“改革”为名,对诉讼程序的具体操作加以各种改造。这不仅降低了民事诉讼规范的效力品级,也造成了民事诉讼法律规范内容本身的不稳定。法条内容前后不一,在不同的时空环境下更可能得出不同的解释方案。
上述客观现象的确增加了查阅、研究和适用民诉法条的难度,但并不构成不认真对待民诉法条的理由。我们需要的是合适的工具,在熟练掌握民诉法条及其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融会贯通,从而做到一体化的整体理解和高效率的准确运用。
(三)
对民事诉讼法的学习和运用来说,合适的工具十分重要,简明扼要的教材、浩繁全面的体系书、不断更新的案例集以及对前沿问题深入分析的论文……都是法律人需要准备的工具。除此之外,一本理想的法条汇编,更是认真对待民诉法条必不可少的武器。
可能有人会认为,在信息化时代下,法条汇编乃至上述所有的工具都已经被各类数据库收录,纸质版本更新不及时,检索不方便,还占据物理空间,应该被历史淘汰。仅就纸质版的法条汇编来说,这一观点不能成立,原因恰恰在于我们需要“认真对待民诉法条”。
首先,认真对待民诉法条需要保持对法条体系的模糊思维。数据库虽然可以方便地查阅检索,但目前的检索方式,都是在人们遇到问题后,向数据库提出具体指令和关键词,进而返回具体的结果。而要能梳理出关键词,往往需要大致把握法条的体系,对其大概的位置有所了解。这其实是一种只有人类才能具有的“模糊思维”,目前的人工智能并不能自动直接输出相应的结果。而这种对法条“模糊思维”的养成,恰恰只有通过熟读法条方能做到,具体而言,就是保持快速浏览纸质版法条的习惯,保持对法条体系的熟悉感。
其次,认真对待民诉法条需要保持查阅法条的惯性思维。数据库虽然不占物理空间,但无论是通过电脑还是智能手机,查阅起来都需要经过开机、打开浏览器/app、检索关键词等多个步骤,虽然每个步骤都不繁琐,但耗费的时间必然降低查阅的频次,最终就是依靠大脑的记忆。相反,手不释卷才能降低查阅法条的麻烦度,让我们在遇到任何问题时都保持惯性思维,时刻考虑法条究竟是如何规定的。
(四)
当然,市场上已经有了很多纸质版的民诉法条汇编,笔者本人也购买了大多数市场上出版的法条汇编,在日常的教学、研究和实务操作中受益良多。但现在市场上的产品有三个遗憾,让笔者感觉用起来不太称心顺手:
其一是无法在内容丰富度与随身便携性之间实现平衡。目前便携的法条主要是为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生准备,因而只收录考试大纲中的法条和司法解释,并不能够满足法律实务和法学教育的需求;而非应试的法条汇编往往又过于追求内容的全面性,收录了包括批复在内的所有司法解释,导致内容太过丰富,不利于随身携带查阅。事实上,2010年之后,民事诉讼绝大多数批复的内容都已经被体系化的司法解释吸收,再行收录反而无益。相反,一些并非司法解释的文件,对于实务操作却有很大的意义,但由于效力层级不高,大多数法律汇编并不会收录。
其二是编排体例上加入了太多编辑者的主观因素。或许是为了让读者更能够感受到法条之间的关系,或许是为了帮助考生强化记忆民诉法条中的重点内容,总之,大多数法条汇编都并非忠实地收录法条原文,而是人为地对法条内容进行了改造:要么用着重号、下划线对法条内容中的关键词进行标记,要么在一个法条之下插入编者认为相关的司法解释。这种做法虽然对初学者或许有一定帮助,但对于稍微成熟的法律人而言,都会构成一种无谓的“干扰”,影响读者查阅法条的速度。
其三是割裂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联。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是推动民事诉讼顺利运行的两大法律基础支柱,司法实务中一个案件必然既涉及实体问题又存在程序正义,而在近年来的法学教育中,实体和程序的结合也愈发紧密,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民法学和民诉法学两个学科联合开设了“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向的法本法硕项目。2018年和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主观题,也都采取了在一道综合性案例中一并考察民法和民诉学科知识的做法,与司法实践愈发相似。而我国的司法解释也往往是针对一类案件,既涉及实体法规则,也包含诉讼法安排。因此,如果民诉的法条汇编只收录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对于读者来说,并不解渴,无法依靠这类汇编真正解决民事诉讼的相关问题。
(五)
站着说话不腰疼。虽然上述遗憾广泛存在,但笔者也并没有能力解决这些问题,因而一直带着遗憾,使用着这些纸质版的法条汇编。
中央民族大学的唐勇博士深耕民法教学和司法实务多年。我们既是北大校友,也因为很多其他机缘,经常在一起切磋交流。谈到上述法条汇编的遗憾之处,大家都心有戚戚。在民法典的立法背景下,我们都认同,应该趁此机会,将我们认为的全面法条汇编整理成集,在解决个人需求的同时,也满足大多数民事法律学习者和操作者的需要。而实体与程序的割裂,也可基于系列书的形式得以化解。
唐勇博士和我一拍即合之后,这一策划有幸迅速得到了北京大学出版社郭薇薇编辑的支持,让两本在我们看来已经可以基本覆盖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常用法条的“小全书”能够迅速付梓出版。而在编辑法条的过程中,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鲁晓彤和杜思佳查阅了多个数据库,仔细认真地核对了所收法条的内容,确保了收录法条的权威与可靠。
愿这本小书能够为中国民诉法的教义学转型作出微薄贡献!
愿这本小书能够为有志于争议解决的法律人的法条查阅提供些许便利!
愿民诉法条能够在中国得到认真对待!
刘哲玮
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于北大陈明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