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于文轩从环境法视角解读生物安全法 三大亮点为生物安全管理提供法律保障
生物安全是人民健康、社会安定、国家利益的重要保障。当前,生物安全已成为我国面临的重大安全问题和重要挑战,制定一部具有基础性、系统性、综合性和统领性的生物安全法十分必要、重要而紧迫。生物安全法草案经历三审之后,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10月17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该法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近日,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于文轩接受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专访,从环境法视角对生物安全法进行了深入解读。
生态文明理念贯穿整部法律
于文轩表示,我国生物安全专门立法进程始于上世纪90年代,自那时起,有关部门开始着手研究和推动生物安全专门立法,经过多年努力形成了相应的法律草案和论证材料。但由于种种原因,立法进程并未取得实质性进展。
2014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30条就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物技术研发应用作出了明确规定,从而在狭义生物安全观基础上为生物安全专门立法提供了立法依据。
2020年2月14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强调,要从保护人民健康、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系统规划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并强调要尽快推动出台生物安全法,加快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制度保障体系。这些要求使生物安全专门立法在广义生物安全观的基础上进入了快车道。
于文轩在生物安全法领域潜心研究近20年,谈到生物安全立法进程时说,生物安全法的出台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
“生物安全立法的积极推进,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宏观背景息息相关。”于文轩说,生态文明思想深切关注生态系统健康性和完整性,要求实现社会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统一,旨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生态文明思想的核心观念,即生态历史观、生态自然观、生态发展观、生态民生观、生态协同观、生态合作关系以及生态法治观,为生物安全法治提供了各个层面的指引。
于文轩十分认同生物安全法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体现出的显著生态环境保护思路:在立法目的条款,它将保护生态环境作为目的体系的构成要素之一。在界定生物安全内涵时,它采用广义的生物安全观,并将生态系统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威胁的状态涵盖其中。特别是在“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安全”一章中,该法又规定禁止从事破坏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等危害生物安全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要求根据对生态环境等造成危害的风险程度进行分类管理,同时还要求防范生物入侵、加强生态修复。
“可以说,从广义上的生物安全观念出发,生物安全保障是从法治层面落实生态文明理念的重要手段和不可或缺的途径。”于文轩说。
积极应对生物安全风险
生物安全法对风险问题高度关注,在第一条就将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护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作为重要的立法目的。
于文轩表示,从环境法视角看,生物安全风险主要包括科技风险、生态风险和环境健康风险。其中,科技风险是指现代生物技术本身的研发利用可能引发的,但是尚无确切或充分证据表明会引发灾难性后果的盖然性;生态风险是指生态系统及其组成部分所承受的结构性和功能性损害的可能性;环境健康风险是指生态系统、动植物物种及遗传资源的利用、生物入侵以及现代生物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可能性。
“这三类风险也是影响国家安全的重要因素。生物安全法正是基于明确规定的风险预防原则,积极应对各种类型的生物安全风险,从而达到保护公众生命健康、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目的。”于文轩说。
生物安全法第3条规定维护生物安全应当坚持风险预防原则,并在第二章设置专章来规定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制,其中明确国家建立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建立国家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提高生物安全风险识别和分析能力。该法还要求建立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制度,并规定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应当根据风险监测的数据、资料等信息,定期组织开展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
“根据风险预防原则,在没有科学上的确实证据证明生物安全损害一定发生的情况下,也应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在于文轩看来,风险预防原则与风险社会语境下生物安全问题的战略关联性、客观性、普遍性、不确定性、发展性等特点相适应。
于文轩进一步解释说,战略关联性是指生物安全是生态文明社会中关涉国家安全的重要内容,并渗透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客观性是指各类生物安全风险的存在均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普遍性是指生物安全风险在这个风险社会中无处不在;不确定性是指生物安全风险转化为现实损害的时空、程度等方面的不确定;发展性是指生物安全风险与科技进步、经济发展和社会演进密切相关。“这些特点对生物安全法律规制均具有重要影响。”他说。
在于文轩看来,除了生物安全领域之外,风险预防原则也体现在应对气候变化、核安全管理、土壤污染防治等方面,只是在这些方面或尚未制定专门立法,或法律原则中没有明示风险预防原则。“风险预防原则在生物安全专门立法中的确立,不仅因其对安全价值的关注而对环境法学理论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而且对环境法律实践也必将产生重要的影响。”于文轩说。
关注生物因子 鼓励生物技术健康有序发展
生物安全法对“生物安全”作了定义:生物安全是指国家有效防范和应对危险生物因子及相关因素威胁,生物技术能够稳定健康发展,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系统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威胁的状态,生物领域具备维护国家安全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该法同时还明确了8种适用活动: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管理;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应对微生物耐药;防范生物恐怖袭击与防御生物武器威胁;其他与生物安全相关的活动。
对于其中提到的“生物因子”,附则中也给出了解释,即动物、植物、微生物、生物毒素及其他生物活性物质。于文轩认为,正是基于对生物因子的关注,使得上述适用生物安全法的诸多方面得以在一部专门立法中有机地融为一体;也正因如此,生物安全法在立法技术上呈现出显著的框架法特征。
生物安全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是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该法第5条对生物科技发展提出要求:国家鼓励生物科技创新,加强生物安全基础设施和生物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支持生物产业发展,以创新驱动提升生物科技水平,增强生物安全保障能力。在第四章“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安全”部分,该法也明确规定了保障生物技术及其产业健康发展的制度和措施。
于文轩表示,现代生物技术对推动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制定生物安全专门立法,其目标并非限制现代生物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而是推动其健康有序发展。
此外,生物安全法规定的多部门协同管理体制、精细化的风险防范机制、基于科学标准的安全性审查机制和面向公众的风险沟通机制等,于文轩认为同样值得注意,“期待这些创新性的规定在生物安全法正式实施后发挥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