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5日,上海财经大学法学论坛第75讲在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举行,北京大学法学院金锦萍副教授以“《民法典》中非营利法人的界定”为主题,与法学院师生进行交流。讲座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朱晓喆教授主持。
讲座伊始,金锦萍副教授介绍了我国民法中非营利法人的概念,强调在区分营利与非营利这个问题上,应当针对主体特性,而非行为。随后,金教授为了让大家更深刻地了解非营利法人,通过民事主体的基本分类、法人分类的基本考量/非营利法人的角度、民法典中的法人分类、非营利法人的界定四个方面对其进行进一步解读。
首先,金教授指出,按照一般民事立法中的基本分类思路,民事主体可以分为自然人、人的联合体、财产的联合体,而人的联合体又可以分为社团法人、非法人社团和合伙,财产的联合体分为财团法人、信托和共有(共有在物权编中进行规定),并且有意从社会法角度进行分析。
其次,金教授表达了对于法人分类的基本考虑,先是点明非营利法人的学理定义,将其与营利法人进行比较,再是指出其分类的规范意义,从而进一步深入阐述非营利法人的再分类:中间法人、非营利财团法人和非营利社团法人。金教授还指出,社会上已出现愈来愈多的难以用简单的营利还是非营利去定性法人的案例,并介绍了《民法典》立法阶段众人关于法人分类的讨论。随后,金教授对《民法典》中关于非营利法人的规定进行了细致的解读,并且通过与国外关于法人分类的规范的对比,以及在实务中所遇到的有关法人定性的疑难案例的处理,指出了《民法典》中对于法人分类的模糊和不足。最后,金教授通过前面的梳理和分析,更进一步地明晰了非营利法人的界定,并且从三方关系、社会产权、国家给付责任等社会法角度提出对于非营利法人的分类,赋予其更加广阔的解释领域。
讲座最后,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王全兴教授和叶名怡教授对金教授的讲座进行了评议。王全兴教授表示,全国人民都在学《民法典》,各个法律部门都在与《民法典》进行对接,对于非营利法人的界定应该论其行为,而非主体,政府应当支持公益行为,加强规范和监管。叶名怡教授则表示,从法政策的角度来看,是否应该给民办机构的创建者以一定的好处,刺激愈来愈多的人去建立非营利法人,并且叶教授认为对于非营利法人的界定仍应在民法的领域进行分析。两位教授对于金教授的讲座都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对于大家今后对法律问题的剖析和理解有极大的帮助。本次讲座在与会师生的掌声中完满落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