丛书简介
致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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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出版社编辑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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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立法争点——人格权是否独立成编
作者:袁雪石,法学博士,现供职于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来源:本文系《民法典人格权编释论:条文缕析、法条关联与案例评议》附录一。
《民法通则》初步确定了人格权在编制体例方面的独立地位。2001年以来,人格权是否独立成编,成为我国民事立法中的重大争点之一。围绕该争点的讨论推进了我国人格权法的研究发展。
一、人格权独立成编的理论梳理
肯定说以王利明、杨立新等为代表。据笔者掌握的资料,王利明是人格权、侵权责任独立成编的首倡者,王利明、杨立新是该学说的核心建构者、推动者,这一学说为民法典立法所采纳,是民法典立法体系的重大学说创新,为民法典立法体系提供了理论支撑,并逐渐成为多数说。1993年开始,王利明与杨立新等合作研究人格权法,在《人格权法新论》《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人格权法》等著作中提出,人格权法应与侵权行为法一样作为民法中独立的制度对待,从而改变传统民法历来沿袭的重物轻人的状况,并在此基础上构建新的民法体系。1998年1月13日,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邀请王家福、江平、王保树、梁慧星、王利明座谈民法典起草,大家一致认为起草民法典的条件已经成就。王汉斌副委员长决定立即恢复民法典编纂,委托王家福、江平、魏振瀛、王保树、梁慧星、王利明、费宗岏、肖峋、魏耀荣9人组成民法起草工作小组,负责编撰民法典草案。在民法典起草工作中,王利明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委托,与杨立新共同起草了人格权法专家建议稿,提出了人格权独立成编的立法建议,并一直参与整个民法典草案的起草讨论工作。随后,杨立新、刘士国等也单独提出了人格权编的专家建议稿。随着立法进程的推进,肯定说逐渐被丰富和发展,多数学者逐渐支持肯定说。总的来看,肯定说是对中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充分总结,更加强调实践、更加强调中国自身经济社会发展的背景、更加关注时代精神。
否定说主要是以梁慧星、尹田等为代表。梁慧星同样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成立的民法典研究小组成员。谢怀栻先生认为:“人格权在教学和理论中是可以单独作为一编的,但是在立法中没有必要单独作为一编。我以前也想过将它单独作为一编,或者专门作为一章。后来觉得这样不好。我认为还是把它规定在自然人一章中。当然法人也有人格权问题,而且按照现在的发展趋势,法人的人格权问题还会越来越重要,尤其是法人的名誉权。”谢怀栻先生被誉为“中国民法三杰”之一,人格魅力和学术影响力都很大,虽然他持否定说,但没有给出具体的理由,且观点也存在一个转变。2002年,梁慧星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委托起草民法典专家建议稿,在总则部分用11个条文规定了人格权。否定说在论战中也在逐步完善自己的论证。总的来看,否定说更强调逻辑、更强调德国等比较法经验、更加强调主体与人格权的密切关系。《德国民法典》高度概括抽象,强调科学化、体系化,体现技术性,不像《法国民法典》那样更容易为普通民众所理解。《德国民法典》人格权保护部分先天不足,后天通过解释宪法的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创设一般人格权,但其实践中发展出的判例仍未充分法典化。
总体来看,人格权独立成编,是一个立法技术和价值选择问题,肯定说立足中国实际,在论战中逐步得到更多人的支持。2015年,江平、魏振瀛指出,人格权法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具有可行性和可能性。2018年,江平指出,目前人格权在民法总则中表现甚少,不足以彰显人格权利,使人格权问题得到更好的保障,应当通过人格权在民法分则中独立成编的方式来解决人格权保护的相关问题。人格权不仅要单独成编,还要解决法规内容的问题,“保护人格权不应是空洞的口号”。
笔者认为,人格权独立成编实为《民法通则》体系强制的结果,总体上是个立法选择问题,但民法典分编增加人格权编意义重大,不仅贯彻落实了宪法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而且体现了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保护人格权的精神、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回应了人民的法治需求,同时是对1954年以来民法典立法、1986年《民法通则》立法体例、《2002年民法草案》的继承和延续,也是对大量司法实践的总结和提炼。此外,由于人格权是《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公约的主要内容之一,人格权的独立成编也有利于我国在对外交往、国际谈判中获得有利地位。
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人格权独立成编将最大限度地使人民群众和国家工作人员知晓:人格权是最基本的民事权利,这对于推动社会各界形成人格权保护的共同制度认知与制度预期,实现和保障人格权,规范和监督公权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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