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0年10月起,江苏省法学会担保物权法研究中心通过校外参会、校内举办研讨会等方式,协同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部分高校学者及法律实务工作人员,对最高人民法院10月9日关于《民法典》担保部分司法解释草案(室内稿)以及11月9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进行了梳理与讨论,并针对不同版本形成了多个完善建议文件,供各界参考。
10月24日,担保物权法研究中心在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召开“担保法司法解释研讨会”,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包刚副院长、昆山市人民法院邓丽红庭长、华东政法大学特聘副研究员李运杨、睿扬(苏州)律师事务所尚玉龙主任等各界人士应邀参会。参会人员对10月0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担保部分司法解释草案进行了逐条解读、讨论,并提出修改建议。会后,担保物权法研究中心总结归纳研讨会上各方意见,最终形成《〈担保法司法解释草案〉完善建议》一稿。
11月13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举行“民法典担保新制度的解释与适用研讨会”,董学立教授的博士研究生张梦奇代表研究中心参会。结合研讨会内容,担保物权法研究中心对11月9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进行详细梳理,最终形成《担保法司法解释中的“重中之重”》、《〈民法典〉担保部分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修改建议》两稿,针对该司法解释的体系及第三部分“关于担保物权”以及第四部分“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担保”中的部分条款提出更为详实、细致的修改建议。
此外,担保物权法研究中心还应有关方面要求,专门就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内容进行比较法上的检索,为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诉讼时效届满,质权人可主张质物返还”这一主张提供比较法上的依据。
11月20日,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主办第三届金融司法前沿论坛暨“《民法典》担保部分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座谈会”,担保物权法研究中心董学立教授应邀参会,就征求意见稿“动产与权利担保部分”进行领读与梳理,并提出了在该司法解释中增加“增加动产质权、权利质权准用动产抵押权的规范;增加非典型担保准用典型担保的规范”等建议,同其他与会人员进行讨论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