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修订并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
据悉,2013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30次会议审议,建立了学位授权点“总量不变,有上有下”的动态调整制度,并于2014年启动了试点工作。2016年起,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范围扩大到全国。经过6年的实施,各单位累计撤销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1600余个,增列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1000余个。
此次修订涉及四个方面内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考虑到学位授权自主审核高校可每年通过自主审核工作撤销、增列学位授权点,与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有所重合,为统一管理并进一步推动学位授权自主审核高校实现内涵式、高质量发展,修订后的《办法》规定,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增列、撤销学位授权点全部纳入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不再参加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
为加强与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的衔接,修订后的《办法》明确了在合格评估过程中的学位授权点参加动态调整的范围。例如,在专项合格评估(含限期整改后复评)中被评为不合格并撤销的学位授权点,不再作为增列学位授权点的数额来源。在周期性合格评估抽评阶段,学位授予单位不得申请撤销本次周期性合格评估范围内的学位授权点。
同时,因工程专业学位类别已调整为电子信息等8个专业学位类别,不再按照工程硕士领域进行授权,修订后的《办法》对工程硕士、博士授权领域的表述进行了调整。
此外,修订后的《办法》对撤销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后,在其下自设二级学科点的处理办法,以及因学风问题撤销的学位授权点不参加动态调整工作等问题的处理机制进行了完善。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表示,下一步将推动各省、各学位授予单位强化质量意识,瞄准科技前沿和关键领域,不断调整学科专业结构,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人才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