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传媒法事例简介及入选理由
2021年1月9日,由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文化法治研究中心、北京市律师协会传媒与新闻出版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北京市律师协会影视与娱乐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办,北京中视瑞德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协办的“2020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与文娱法事例发布会暨研讨会”上,发布了2020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
目录
1. 民法典颁布
2. 著作权法修订
3.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
4. 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制定《网络综艺节目内容审核标准细则》
5. 新浪微博因干扰传播秩序被网信部门处罚
6. AI 生成内容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7. “群控软件”涉微信数据权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8. 多起体育赛事直播节目著作权纠纷案作出判决
9. “女童被虐视频”人格权侵权纠纷案
10. 涉“新冠肺炎”疫情侵犯公民隐私
1.民法典颁布
事例简介
2020年5 月 28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共 7 编、1260 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并于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民法典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其中人格权编就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与人格权益之间的关系作出明确规定;首次明确了名誉和名誉权、肖像和肖像权、隐私和隐私权等概念内涵;扩大了个人信息的范围;规定了认定人格权侵权责任应考虑的因素,以及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合理使用”原则及其限制条件。连同总则编、侵权责任编等有关规定,建构了系统调整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与人格权益关系的民事法律制度。合同编、物权编的各项原则也同样适用于传媒行业的经济活动。
入选理由
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建构了系统调整文化和传媒领域各种民事关系的法律制度,体现了中国特色、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有利于文化传媒行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的实现,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对文化和传媒行业具有深远的影响。
2.著作权法修订
事例简介
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共6章,67条,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新法扩大了“作品”定义以适应传播科技的发展;将“时事新闻”修改为“单纯事实消息”,加强对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完善了广播权定义,全面涵盖“无线或者有线方式”;“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下“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增加了“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把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纳入职务作品范围。另外,增设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最低赔偿额500元,把法定赔偿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以提升违法成本抑制侵权行为。
入选理由
本次修订是著作权法自1990年颁布后的第三次修订。2001年和2010年的两次修订,分别是加入世贸组织之后的要求,以及为履行WTO争端裁决的需要。而本次修订则是第一次基于中国文化传媒产业及新技术的发展趋势进行的自发性修法。因此,更多的修改内容体现了产业的诉求,以及不同行业主体之间的博弈,对于文化传媒行业的权益保障、秩序维护、利益平衡具有积极意义。
3.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
事例简介
2020年10月17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共9章,132条,篇幅较原法增加一倍以上。增设“网络保护”一章,要求处理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22时至次日8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并对网络沉迷防治、网络欺凌等作出规范。还规定网信部门会同公安、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等部门根据保护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需要,确定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网络信息的种类、范围和判断标准。同时对新闻媒体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宣传和舆论监督,不得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作了规定。
入选理由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改遵循互联网多方合作共治的理念。以专章规定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明确了国家、社会、学校、家庭等不同主体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中的义务和责任。以网络素养教育、网络信息管理、网络沉迷防治、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欺凌防治为重点,构建了科学性、体系化、整体性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体系。
4.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制定
《网络综艺节目内容审核标准细则》
事例简介
2020年2月21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联合央视网、芒果TV、腾讯视频等视听节目网站制定的《网络综艺节目内容审核标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正式发布。细则围绕才艺表演、访谈脱口秀、真人秀、少儿亲子、文艺晚会等各种网络综艺节目类型提出了94条具有较强实操性的标准。
细则第一部分对主创及出境人员选用问题;出境人员言行举止问题;造型(服装、化妆)、道具、舞美等布设问题;文字语言使用问题;节目制作包装问题五方面作了具体规定。第二部分围绕访谈及脱口秀类节目,选秀及偶像养成类节目,情感交友类节目,少儿亲子类节目,生活体验类(旅行、美食等)节目,专业竞技类(益智、体育、科技、艺术等领域)节目,游戏比赛类节目,有角色扮演的故事推理、演绎类节目,游戏改编类节目这九类节目的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入选理由
互联网时代,网络综艺节目对于满足人们对美好生活的追求,促进文化消费、发展文化产业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其中存在的内容问题一直以来也非常突出。如何规范提升网络综艺节目的内容质量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网络综艺节目内容审核标准细则》作为行业自律性文件,无疑对于作为其成员的综艺节目服务提供者提供了更为具体的行为标准,对于促进网络综艺节目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5.新浪微博因干扰传播秩序
被网信部门处罚
事例简介
2020年6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指导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约谈新浪微博负责人。此次约谈主要针对新浪微博在蒋某舆论事件中,所直接采取的撤热搜、压热搜、关闭蒋某夫人董某某微博评论等一系列违规操作,干扰网上传播秩序,以及传播违法违规信息等问题。为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责令其立即整改,暂停更新微博热搜榜及热门话题榜一周,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同时,要求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新浪微博依法从严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入选理由
超级社交平台已经成为公众获取信息的重要来源,也是海量信息内容管理的中枢。它在民众知情权、表达权的实现中担任关键角色,但也容易受到私意与外力的干预而滥用这一地位。本次网信部门的执法行动是对社交平台干扰传播秩序的纠正,是对公众舆论和公共利益的保护,彰显了平台时代政府在保障公民知情权、表达权中的积极角色。
6.AI 生成内容著作权
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事例简介
2020年1 月,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就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诉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讯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原告腾讯公司自主研发了一套基于数据和算法的智能写作辅助系统——Dreamwriter,由其创作完成的《午评:沪指小幅上涨 0.11% 报 2671.93 点通信运营、石油开采等板块领涨》的财经报道文章(下称“涉案文章”),在腾讯证券网站上首次发表,并在文章末尾注明“本文由腾讯机器人 Dreamwriter 自动撰写”。被告盈讯公司未经腾讯公司许可,在该文章发表当日擅自复制涉案文章,通过其经营的“网贷之家”网站向公众传播,且发布的内容和涉案文章内容完全相同。腾讯公司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其享有的著作权,将其诉至法院。
南山法院认为,腾讯公司研发的 Dreamwriter 创作的财经报道文章,从外在表现形式上看,符合文字作品的形式要求,内容体现出对当日上午相关股市信息、数据的选择、分析、判断,文章结构合理、表达逻辑清晰,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另外,从涉案文章的生成过程来分析,该文章的表现形式是由腾讯公司主创团队相关人员个性化的安排与选择所决定的,其表现形式并非唯一,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因此,认定 Dreamwriter 软件在技术上“生成”的创作过程均满足著作权法对文字作品的保护条件。据此,南山法院一审判决盈讯公司侵犯了腾讯公司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且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给予救济后,不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条件。鉴于被告已经删除侵权作品,法院判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的维权费用人民币 1500 元。
入选理由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可以依据著作权法予以保护,一直存在争议。本案首次认定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构成文字作品,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构成文字作品的判断标准和步骤进行了有益探索,对相关案件未来的司法实践具有借鉴意义。
7.“群控软件”涉微信数据权益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事例简介
2020年6月2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就原告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诉被告浙江某网络公司、杭州某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进行一审宣判。
两被告开发、运营的“某群控软件”,利用 Xposed 外挂技术为购买该软件服务的微信用户在微信平台中开展商业营销、管理活动提供帮助。主要表现为:自动化、批量化操作微信的行为,包括朋友圈内容自动点赞、群发微信消息、微信被添加自动通过并回复等;监测、抓取微信用户账号信息、好友关系链信息等存储于其服务器,攫取数据信息。两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妨碍微信平台的正常运行,损害了其对于微信数据享有的数据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两被告辩称,被控侵权软件属于技术创新具有正当性。被控侵权软件用户与其买家好友的社交数据权益应当归用户所有,两原告不享有任何数据权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不符合用户数据可携带的基本要求,构成了对微信用户信息权益的侵害。被控侵权软件批量化操作微信、发布商业活动信息,异化了个人微信产品的作为社交平台的服务功能,给用户使用微信产品造成了明显干扰,已妨碍、破坏了两原告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与服务的正常运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所规定的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判令两被告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260 万元,并为其消除影响。
入选理由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网不正当竞争案件,在事实认定、法律定性和判决说理层面上,都具有前沿性。司法机关能够秉承审慎包容的态度,坚持促进竞争的立场,对用户和平台数据权益的性质和边界问题进行了富有开创意义的探讨,对司法化解数据权益纠纷将产生积极影响。
8.多起体育赛事直播节目
著作权纠纷案作出判决
事例简介
2020年,多个法院都对体育赛事直播节目著作权纠纷作出判决,这些判决对于长期具有争议的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版权属性作出了一致的认定。
4月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央视诉PPTV转播欧洲足球联赛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一审宣判。法院认为,涉案足球赛事节目作为智力成果的一种,属于著作权法调整的范围,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PPTV聚力实时直播涉案赛事节目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涉案足球赛事节目“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7月9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苏宁体育公司诉浙江电信、杭州电信、浙江广电新媒体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一审宣判,判令三被告依法共同赔偿原告50万元。法院认为,涉案赛事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三被告未经授权播放赛事节目的行为构成侵权。
9月2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又称“央视诉暴风案”、“央视世界杯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涉案作品认定为录音制品的判决,认定涉案64场世界杯赛事节目构成类电作品。
9月2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乐视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再审判决,认定涉案中超赛事节目构成类电作品,新浪关于涉案赛事节目构成类电作品的再审主张成立,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维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一审判决。
入选理由
这些案件入选一方面是由于案件涉及作品独创性“高低”和“有无”的标准之争,以及直播节目能否满足作品固定性要求、应如何解释类电作品“摄制在一定介质上”要件、如何界定网络侵权直播行为权利性质等诸多争议性较大的问题;另一方面是因为被众多媒体称为我国“体育赛事画面著作权第一案”的“新浪案”一审判决被二审法院撤销后,其再审在知识产权法学界和产业界备受瞩目,此判决结果将对解决上述司法中难以定论的法律概念和问题、促进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版权保护和产业发展起到十分重要、关键而积极的作用。
9.“女童被虐视频”
人格权侵权纠纷案
事例简介
2020年9月23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李某某诉魏某、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案”作出一审判决。
2019年5月,原告李某某因不想上学而哭闹,其父母便将她绑在路边一棵树上。期间,李某某呈站姿,撩着自己的连衣裙,露出内裤,并持续哭闹。被告魏某经过时使用手机拍摄了该过程,在未作模糊或打马赛克的遮掩处理下,将该视频发送给他人上传微博并转发相关微博。原告认为魏某的网络传播行为侵害其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微梦公司在其父提出删除视频时未及时处理,应与魏某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魏某辩称其行为无主观过错,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行为并不违法也并未侵害李某某的权利。被告微梦公司辩称其为提供空间存储服务的网络服务者,原告父亲未进行有效通知,因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众对于社会上发生的不当行为均有权发表言论进行批评,但这种批评应当有一定限度,特别是涉及到未成年人时,应当把未成年人权益放在首位。法院最终确认魏某未经同意发布涉案视频博文的行为侵犯了李某某的肖像权和隐私权;但涉案视频仅为对该事件的客观记录,魏某的网络评论亦在合理范围,无侮辱诽谤之处,因此认定魏某未侵犯李某某名誉权。判决魏某当面向李某某赔礼道歉,酌情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经济损失。由于魏某自行删除涉案视频,微梦公司不存在采取必要措施的使用空间,因此不承担连带责任。
入选理由
法治对表达自由实行最小限制原则;法律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实行最大化原则。当这个“最小”与“最大”相对时,裁判者将如何作出回应?本案判词的说理层层递进,对职业的或非职业的表达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10.涉“新冠肺炎”疫情
侵犯公民隐私权纠纷案
事例简介
2020年12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结首例涉“新冠肺炎”疫情侵犯公民隐私权纠纷案。
2020年7月14日,重庆沙坪坝区一冷冻仓库部分进口白虾外包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呈阳性,相关部门迅速组织涉事产品及购买人员进行核酸检测。但被告重庆某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却将一份名为《重庆已购进口白虾顾客名单》的文章发布在其管理的公众号上供下载,该名单包括原告赵某在内的重庆各区县一万多名购买人员的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详细个人信息。几天内,很多重庆市民在微信群里都收到了这样一份名单,大家纷纷自查所在小区是否有相关人员并将该名单广泛转载传播。原告赵某认为该行为侵犯其隐私权,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重庆某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在案涉公众号及权威报纸刊登书面道歉信,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元。
渝北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虽处在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特殊公共事件发生的非常时期,但被告未经相关权威机构授权及原告等名单当事人的同意,且明知侵犯相关当事人隐私的情况下,以“目前是非常时期,没有什么东西比安全和生命更重要”“目的在于希望涉及到的群众主动配合官方”为借口擅自将涉及原告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的涉案文章发布在公众平台,不但被公众大量浏览转载,还提供下载,造成了广泛的二次传播,致原告隐私严重泄露,情节恶劣。且其行为不但会导致原告个人信息被泄露并被广泛传播,为其人身、财产安全带来巨大安全隐患,还会在新冠肺炎疫情这一人人谈“新冠”色变的特殊时期造成社会公众恐慌,严重影响原告的日常人际交往和正常生活。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在报纸和案涉微信公众号刊登、发布书面道歉文章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入选理由
大数据分析为新冠肺炎疫情的追踪和防控起到了重要作用,为我国的新冠疫情防治取得战略性胜利提供了保障,也引发了疫情防治中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争议。如何平衡疫情防治与公民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关系,本案提供了富有代表性的研究材料。
十大文娱法事例简介及入选理由
2021年1月9日,由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文化法治研究中心、北京市律师协会传媒与新闻出版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北京市律师协会影视与娱乐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办,北京中视瑞德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协办的“2020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与文娱法事例发布会暨研讨会”上,发布了2020年度中国十大文娱法事例:
目录
1.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
2.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
3. 阿里投资、阅文集团、丰巢网络因违反《反垄断法》被行政处罚
4. 《王者荣耀》短视频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5. “见字如面-三毛家书”著作权纠纷案
6. 《追气球的熊孩子》著作权纠纷案
7. 梦西游公司提供在线文库文档下载服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8. 游戏主播“圣光”跳槽虎牙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9.“壹娱观察”公号文章名誉权侵权纠纷案
10. 《庆余年》“超前点播”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1.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
事例简介
2020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要求,要立足各类案件特点,切实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要加强科技创新成果保护;加强商业标志权益保护;加强著作权和相关权利保护;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完善电商平台侵权认定规则;积极促进智力成果流转应用;依法惩治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平等保护中外主体合法权利。
《意见》要求,要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增强司法保护实际效果。要切实降低知识产权维权成本;大力缩短知识产权诉讼周期;有效提高侵权赔偿数额;依法制止不诚信诉讼行为;有效执行知识产权司法裁判。
《意见》强调,要加强体制机制建设,提高司法保护整体效能;加强沟通协调工作,形成知识产权保护整体合力;加强审判基础建设,有力支撑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
入选理由
当前我国经济进入了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完善产权保护与实施创新驱动是提供新发展内生动力的基本保障,此时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可谓正当其时。该意见注重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提高司法保护效能,及时回应了时代需求和人民期盼,是新时期我国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的纲领性文件。
2.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
事例简介
2020年11月12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强调要坚持社会效益优先的正确方向,积极传播正能量,展现真善美,着力塑造健康的精神情趣,促进网络视听空间清朗。要积极研究推动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内容和形式创新,针对受众特点和年龄分层,播出推荐追求劳动创造、展示有益才艺和健康生活情趣等价值观积极的直播节目。以价值观为导向打造精品直播间版块或集群,让有品味、有意义、有意思、有温度的直播节目占据好位置,获得好流量。要切实采取有力措施不为违法失德艺人提供公开出镜发声机会,防范遏制炫富拜金、低俗媚俗等不良风气在直播领域滋生蔓延,冲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污染网络视听生态。
入选理由
该通知对当前蓬勃发展的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的登记、内容、审核、主播、打赏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管理细则,是监管部门对这两个处于不同领域的视听形式进行合规化管理的重要举措。通知一方面是为了强化导向和价值引领,防止和遏制低俗庸俗媚俗等不良风气;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网络主播,特别是头部主播的规范化和职业化,营造互联网经济的健康生态。
3.阿里投资、阅文集团、丰巢网络因违反《反垄断法》被行政处罚
事例简介
2020年12月14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开对阿里巴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投资公司”)收购银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阅文集团收购新丽传媒控股有限公司股权、深圳市丰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巢网络公司”)收购中邮智递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等三起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的处罚决定。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的调查,三项交易都是股权收购,收购完成后阿里巴巴投资公司、阅文集团和丰巢网络公司分别取得了控制权。三个案件违法事实都较为清楚,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参与集中的经营者营业额明显达到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但均未依法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阿里巴巴投资公司、阅文集团和丰巢网络公司分别作出5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入选理由
垄断行为是伴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繁荣的产物,需要执法机关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进行监管。监管机关针对三家机构的股权收购行为的处罚,在于行为人没有依法履行申报程序。这说明了监管机构执法的审慎态度与科学性,在规范竞争行为的同时,注意不损害市场活力,平衡好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之间的关系,某种程度上也是国家治理能力提升的表现。
4.《王者荣耀》短视频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事例简介
2020年2月18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对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某文化公司、某网络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文化公司涉案行为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被告某网络公司不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腾讯公司发现,被告某文化公司在其运营的视频平台提供《王者荣耀》游戏的短视频,同时与数名游戏用户签订协议共享短视频所带来的收益。其次,公众可以通过被告某网络公司运营APP下载上述视频平台。原告认为,某文化公司与某网络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腾讯公司对《王者荣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某文化公司辩称涉案游戏画面不构成“类电作品”,腾讯公司不享有著作权;其次,即便认为涉案游戏画面构成“类电作品”,其著作权应当归属于创作该短视频的游戏用户。被告某网络公司辩称其仅为应用商店,只是被动地提供分发服务,与案涉纠纷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
法院认为,《王者荣耀》游戏中潜在的各种画面都可以通过不同用户的不同组队及不同操作方式显现,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王者荣耀》游戏的整体画面宜认定为类电作品。此外,游戏用户操作《王者荣耀》游戏不管是对内在的游戏引擎和游戏资源库,还是对外在体现游戏内容的可以视听的连续活动画面,都未付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劳动,因此用户对《王者荣耀》游戏的整体画面不享有著作权。同时,某文化公司的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原告的相关权益可根据著作权法进行保护和救济,不能要求其就同一侵权行为重复承担责任。被告某网络公司作为应用商店,系信息网络空间服务提供者,为“某视频 APP”的分发平台,其分发行为仅是被动的提供分发服务,并非涉案侵权内容所在应用的开发者、运营者,未侵害原告对于《王者荣耀》游戏整体画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判定某文化公司传播《王者荣耀》游戏短视频的行为构成对腾讯公司的侵权,需停止侵权,并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96万元。
入选理由
本案涉及游戏整体画面在著作权法下作品性质和权利归属的界定这一重大司法问题,以及未经授权的游戏短视频传播应否构成合理使用、是否还存在不正当竞争等在法律学界仍存争议的问题,十分复杂,其最终审判结果必将对通过法治规范游戏产业、直播产业、短视频产业等新兴版权产业之间的利益冲突和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5.“见字如面-三毛家书”著作权纠纷案
事例简介
2020年6月5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原告陈田心等诉被告北京实力电传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腾讯企鹅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黑龙江广播电视台侵害文字作品著作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三被告侵害了著作权人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修改权、复制权、表演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在《见字如面》第二季第十期节目(简称涉案节目)中,演员李立群朗读了《律师爸爸陈嗣庆给女儿三毛的一封信——过去•现在•未来》(简称涉案书信)部分内容并配有中文字幕。除名称不同外,涉案节目使用涉案书信的内容时与涉案书信还存在字词、短语的增添、修改或删除等方面的不同,主持人及解读嘉宾也对涉案书信进行了介绍和评论,涉案节目在腾讯视频APP及网页端进行了信息网络传播。
原告认为,自己父亲陈嗣庆对涉案书信享有著作权。作为涉案节目署名的联合出品人,三被告侵害了陈嗣庆对涉案书信享有修改权、复制权、表演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三被告辩称涉案节目对涉案书信的使用行为构成适当引用,未侵害涉案书信的著作权。
法院认为,涉案节目对涉案属性的增改、再现、表演与向观众提供观看涉案书信的字幕等构成对涉案书信修改权、复制权、表演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综合考量涉案节目对涉案书信的使用是否为“适当引用”、是否与涉案书信的正常利用冲突、是否不合理地损害涉案书信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等因素,认定涉案节目使用涉案书信的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
入选理由
“见字如面——三毛家书”著作权纠纷案的判决,确定了视频、电视台的文化节目对文字作品合理使用的法律边界。本案审理过程中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认定继承人资格,为不同法域的类似案例提供了借鉴经验。
6.《追气球的熊孩子》著作权纠纷案
事例简介
2020年4月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上诉人高阳(一审原告)与被上诉人金色视族(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以下简称“金色视族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作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定被上诉人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以下简称“优酷公司”)、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以下简称“陌陌公司”)、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以下简称“全土豆公司”)和金色视族公司侵害了上诉人高阳就涉案图片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摄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审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一公司)、全土豆公司、金色视族公司合作制作了名为《追气球的熊孩子》广告视频,陌陌公司是广告主,合一公司和全土豆公司是优酷公司下属的关联公司。该视频在合一公司所有并运营的优酷网上发布。其内容与高阳、邓佳欢创作的文字作品高度相似,其中使用的一张图片与高阳、邓佳欢的文章配图相比,两者在球面的倾斜情况、球面上的光点位置及明暗等基本一致。
原告认为合一公司、全土豆公司、金色视族公司上述行为并未经许可,侵害了其对涉案文字作品享有的改编权、摄制权,侵害了其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摄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陌陌公司作为广告主应当对该广告视频侵权所造成的后果与合一公司、全土豆公司、金色视族公司共同承担法律责任。被告辩称被诉侵权作品与高阳主张权利的作品具有明显的区别,且涉案图片不是高阳创作产生的,没有独创性。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主张权利的涉案文章是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但本案就文字内容构成一致的部分属于思想表达,相似主要体现在思想上,故涉案广告视频及脚本不是涉案文字作品的演绎作品,被告未侵犯原告对涉案文字作品享有的改编权、摄制权;图片为相机在热气球上自动拍摄,不属于作品,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高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支持一审法院关于文字内容的认定,同时认为涉案图片来源于设置在热气球上的相机自动摄制的视频中的一帧画面截图,从作品取材的多样性与作品元素的差异性并不矛盾、作品利用的特殊性与作品类型的变异性并不矛盾、在单独使用作品组成部分时正确确定作品类型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三个层面论述了视频截图在类型上亦可属于摄影作品,并从涉案图片的创作过程入手,论述了涉案图片符合摄影作品中关于独创性的要求,构成摄影作品。因此,判决认定被诉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
入选理由
何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作品的构成要素有哪些,随着信息采集和生成技术的发展,这些问题一再浮出水面,引发热议。在围绕着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构成作品形成相关司法判决之后,本案探讨了自动摄影图片是否构成作品及理论依据,具有重要研究价值。
7.梦西游公司提供在线文库文档下载服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事例简介
2020年8月3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百度公司诉苏州梦西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西游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梦西游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百度公司认为,梦西游公司利用技术手段提供百度文库需用下载券下载的文档和付费文档的下载服务,直接导致百度文库用户数量的减少和浏览量的降低,给百度公司及其产品造成了恶劣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基本的商业道德,亦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梦西游公司辩称百度公司的侵权主张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实际获利甚微,不同意百度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梦西游公司实施的被诉行为使用户无需上传文档就可分享文档,直接影响了百度文库通过非VIP用户上传文档获取文档资源这一重要渠道;同时,还打破了百度公司对用户下载文档设置的相关限制,破坏了百度文库产品和服务的正常运行。且梦西游公司在明知其行为具有不当性的情形下,采用隐蔽手段持续使用百度公司的重要经营资源进行牟利。被诉行为直接造成了百度文库用户和文档资源的流失,进而影响到百度文库的用户流量,损害到百度文库基于流量可以获得的增值收益和竞争优势。同时,被诉行为还影响了用户购买百度文库VIP会员的积极性,从而直接造成百度公司会员收入的减少。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入选理由
本案是全国首例提供在线文库文档下载服务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有力打击了利用技术手段妨碍服务运行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了在线文库产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互联网行业的竞争秩序,同时对于网络灰黑产业的治理起到了教育、规范、引导的作用。
8.游戏主播“圣光”跳槽虎牙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事例简介
2020年11月2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杭州开迅科技有限公司(一审原告,以下简称“开迅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勇(一审被告)、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以下简称“虎牙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定被上诉人李勇(艺名“圣光”)与虎牙公司的行为均不构成不正当竞争,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认为,合同期间,李勇使用昵称“触手圣光转虎牙”在虎牙平台进行直播首秀,且与虎牙公司签订相关协议的行为,是虎牙公司允许、放任、有意使用开迅公司培育的主播,并利用主播与用户的粘性,采取昵称、头像等影响力因素,与主播李勇共同实施的窃取开迅公司用户及流量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李勇辩称主播跳槽属于其基本人权,昵称、头像属于人身权的范围,与著作权无关。且其作为主播,与原告运营的“触手平台”已不存在竞争关系,原告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虎牙公司辩称争夺人才是行业竞争的正常手段,虎牙公司接纳李勇作为平台主播是正常的市场行为,并且开迅公司可以通过合同获得救济。
一审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违约情况发生时,一般应直接适用合同约定与合同法相关法律规定,除非损害公共政策保护的其他利益,故开迅公司与李勇之间不应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此外,虎牙公司不存在恶意诱导等行为,不存在不正当竞争的目的。因此,判定李勇与虎牙公司均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在当事人能够通过合同方式得到有效救济的情况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更应秉持审慎、谦抑的原则,而不应随意干预当事人的行为自由。虎牙公司与李勇的行为不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不正当性;昵称、头像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与主播的人身利益紧密关联。李勇离开开迅公司旗下的触手平台后仍继续使用原昵称和头像,在人身指向上并无偏差,不存在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情况。同时,法院认为,游戏直播行业并非事关国计民生,可被允于自由的市场环境,司法应充分尊重行业发展规律。综上,二审法院判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入选理由
作为首例主播跳槽行为中主播与平台方均被认定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案件,本案明确直播行业市场以“自由竞争”为原则,以“反不正当竞争的规制”为例外的司法意见。同时,判决考虑到各方利益的平衡以及救济手段,分析了个人道德与商业伦理的区别,强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应该秉持的“审慎、谦抑”原则,重申了自由市场充分竞争的价值,具有典型意义。
9.“壹娱观察”公号文章名誉权侵权纠纷案
事例简介
2020年6月2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北京猫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鲟鱼传媒(天津)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被告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
原告认为,被告在多个互联网平台以“壹娱观察”的名义发表名为“《后来的我们》全国将近4000家影城出现规模退票,创记录的预售是刷出来的?”等原创文章,在未向原告进行求证核实以及未提供任何权威数据支持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主观臆断及猜测的方式进行不实陈述,并使用诽谤、诋毁性的语言捏造事实、虚构真相,在客观上已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了极大的损害,亦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被告辩称:涉诉文章没有虚构捏造事实的行为,也没有使用侮辱诽谤的语言,并没有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发布涉诉二篇文章是正常的评论和舆论监督行为。
法院认为,涉诉文章均是评论电影《后来的我们》出现异常退票的事实并分析出现该事实的原因,而对于电影《后来的我们》在猫眼平台上存在异常退票的事实,原、被告均是认可的。根据查明事实,原告系电影《后来的我们》的发行方,该影片的销售业绩与原告利益有一定的关联。后出现该影片退票异常情况下,应允许包括被告在内的观众、从业者提出质疑,在不存在侵害原告实际利益的情况下,原告应予以容忍。同时,涉案文章中的分析并非肯定性结论,故也不存在侮辱、诽谤的事实,不具备明显的误导性,并未侵犯原告的名誉权。
入选理由
质疑式的批评是事实还是意见?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法官坚守裁判权的有限性和谦抑性,给质疑性表达以法律空间,维护了言论自由。在网络表达普遍混淆事实和意见的今天,本案判决给网民的指引更是难能可贵。
10.《庆余年》“超前点播”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事例简介
2020年12月9日,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就吴某诉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6月,吴某(一审原告)成为爱奇艺公司所经营的爱奇艺平台的黄金VIP会员,享有“热剧抢先看”“广告特权”等会员权益。原告在观看电视剧《庆余年》时,发现剧前仍要观看“会员专属广告”,须点击“跳过”方可继续观影,所享有的“热剧抢先看”特权也被重大调整:在VIP会员享有的权利的基础上,须以单集支付3元的方式,才能提前观看该剧。
原告认为这违背被告所承诺上述会员权益,单方变更合同约定。另涉案VIP 会员协议存在多处无效条款。故请求法院判令涉案条款无效、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赔偿原告合理支出1500元。被告辩称“付费超前点播”服务并未违反“热剧抢先看”权益,且《爱奇艺VIP会员服务协议》在此之前已约定有关于额外付费的特别说明,对原告所提的诉讼请求均不认可,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探索新的商业模式亦应当遵循商业规则、尊重用户感受,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用户依法依约享有的权利。在具体适用该单方变更条款时,基于公平原则,网络服务平台负有不损害合同相对方利益的当然法律义务。判定被告公司的“涉案VIP会员协议”属于格式条款,导言第二款部分内容无效。被告推出“付费超前点播”服务违反了其与吴某之间“热剧抢先看”的约定,爱奇艺公司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被告爱奇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爱奇艺涉诉导言条款拟制格式合同设计限制甚至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意图明显,属于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爱奇艺公司增加“付费超前点播”条款是对格式合同的变更,且不属于单方变更条款范围之内。此外,法院还认为“涉案VIP会员协议”是否符合网络服务特性并形成行业惯例,应以符合法律规定、维护各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具有行业一致性、符合行业发展方向为判断标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入选理由
本案涉及网络服务平台创新商业模式的合规性问题,对于“公平原则”在格式条款中的运用具有典型意义,对于网络服务平台制定和适用格式条款也起到了规范指引作用,有利于维护网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