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江西财经大学教授:切实加强长江司法保护体制机制建设
发布日期:2021-02-25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李秀香 全国人大代表,江西财经大学环境贸易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民建江西财经大学委员会主委,教授、博士生导师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以丰富的水资源哺育着沿岸四亿多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以下简称《长江保护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保护重要指示要求,确保准确贯彻《长江保护法》,制定了《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从深刻认识实施长江保护法重大意义,正确树立长江司法保护理念,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长江司法保护体制机制建设四方面,就《长江保护法》在实施过程中,如何依法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推动长江流域绿色发展,给出了人民法院的解决方案。从这个角度说,《意见》颁布的意义重大。

首先,《意见》诠释了一部具有创新意义的立法。《长江保护法》是我国首部有关流域保护的专门法律,具有创新意义,对其他流域立法在立法理念、制度设计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意见》(见第一、四部分内容)对《长江保护法》在流域法制保护的创新进行了很好的诠释,提出了以法律破解制约流域保护的热点、难点、痛点等问题在司法领域的具体实施措施。

其次,《意见》完善了《长江保护法》的系统性(见第二、三、四部分内容)。大江大河上中下游、干支流、左右岸自然环境、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同,流域立法需要统筹协调上中下游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不同行业之间、不同法律之间的关系。因为涉及内容纷繁复杂,《长江保护法》的规定是原则性的,而《意见》在司法层面的指导对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有效增强流域保护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方面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突出了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基本要求。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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