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10个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强调妥善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维护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推动长江流域绿色发展。
我国首部流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于3月1日正式实施。《实施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在长江保护法实施过程中,要把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支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开展水污染防治、监管等行政执法,强化对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分布区等生态系统保护,严厉惩处非法采砂犯罪。
针对机制建设,《实施意见》还对深化流域法院集中管辖、司法协作,健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司法服务机制,优化环境资源跨域立案、巡回审判机制等方面的工作提出了要求。
在发布的10个典型案例中,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智慧,探索适用限期履行、劳务代偿、增殖放流、技改抵扣、替代性修复等多种责任承担方式以及代履行等创新执行方式,促进生态环境及时有效恢复。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表示:“人民法院要深刻认识长江保护法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