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吕忠梅委员认为环境法典列入立法计划时机已成熟
建议环境法典采用适度法典化模式
3月8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报告指出,适应立法新形式新要求,必须丰富立法形式,坚持既要搞“大块头”,又要搞“小快灵”,适时启动条件成熟领域法典的编纂工作,针对实际需要以“小切口”形式推进立法,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
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脑海中闪现的第一个词就是“环境法典”。她认为,将环境法典编纂列入国家立法计划的时机已经成熟,建议分阶段启动环境法典编纂工作。
吕忠梅告诉《法治日报》记者,编纂环境法典是中国进入生态文明时代、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党和国家建设“美丽”中国庄严承诺的必然要求。编纂环境法典不仅可以宣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坚定决心和信心,消除现行环境立法的弊端,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还将助推生态文明理念更加深入人心,进一步增强公众环境意识,促进环境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的提高。
担任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的吕忠梅,已经带领研究会完成9个国家的环境法典翻译工作,目前正在陆续出版。研究会还设立了中国环境立法法典化专项课题,组织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者开展相关基础研究并提出中国环境法典专家建议稿。目前已完成15个专题研究报告,专家建议稿及立法说明也已在2020年底前完成。
“还有一些研究机构也在进行环境法典编纂的相关工作并取得了成果。可以说,近年来,中国环境法学研究日趋成熟,已有一批以环境法典编纂为课题的理论研究成果。这些工作,给环境法典编纂提供了理论支撑。”吕忠梅说。
吕忠梅组织的系列研究中,大多数学者主张环境法典编纂应从实际出发,将务实性、适应性和灵活性相结合,采用法典与单行法并行的适度法典化模式。
“具体来讲就是以编纂实质性适度实现立法内容创新,保持环境法律体系的相对稳定性。保留相关环境单行法,对于复杂的环境事务,以及时出台或更新单行法的方式进行适应性增删、修正,减少法典可能存在的僵化弊端,实现环境法典内容的开放性。”吕忠梅说。
吕忠梅介绍说,关于环境法典的总体构架,学界建议采取“总则+分则”模式。
总则部分,应包含我国环境立法的目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环境标准等普遍适用的规范。具体而言,以现行环境保护法为蓝本,整合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综合性专门立法,在承继现有基本规定的基础上进行整合改造,使之成为法典的总则。主要设置立法目的、基本原则、监管体制、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基本制度、环境机构、环境标准和环境资金等,建立环境法律规范与治理工具的统一体系。
分则部分,应包括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自然资源保护、能源与资源的综合利用、法律责任等内容。值得注意的是,在立法时要考虑到整体性和协同性。例如,在选取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时,要对现有的规范大气、水、海洋、固体废物、环境噪声、放射性物质、土壤等要素污染防治法进行整体审视,整合其共性的原则、制度和措施予以集中规定。同时,对其个性的制度内容按照一定顺序分别作出规定,减少、消除相互之间的矛盾、冲突条款。此外,特别要注意不同要素污染防治法之间的密切联系,实现一体化规制。(蒲晓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