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雄安新区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出台
发布日期:2021-03-15 来源:法治日报

  立法确保雄安水城共融白洋淀碧波安澜 

  春天的白洋淀,蓝绿交织、鸥鹭翩跹,到处是生机勃勃的景象。雄安新区因水而兴,法治则为水而来,法治助力雄安新区规划建设的画卷正徐徐展开。

  2月22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了《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4月1日起施行。据悉,这是涉及雄安新区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河北生态文明领域法治建设的生动实践,是以地方立法方式保障雄安新区高起点、高质量建设发展的重要举措,是用最严密法治最严格制度实现白洋淀生态环境高水平、高标准治理保护的法律利器。

  

  多方努力精心谋划推进

  打造高质量地方性法规

  加强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事关雄安新区高质量发展,事关人民群众福祉和水环境安全。

  白洋淀既是华北平原最大的淡水湿地生态系统,也是雄安新区蓝绿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近几年不懈努力,白洋淀水环境质量持续好转,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和防洪排涝工程建设取得阶段性明显成效,但距离建设蓝绿交织、清新明亮、水城共融的生态文明城市典范的目标任重道远。

  “把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的规划要求、重大举措、成功经验上升为法规规定,有利于以法治方式解决环境治理、生态保护和防洪安全等突出问题,着力守护良好生态环境这个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确保雄安新区水城共融、白洋淀碧波安澜。”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周英说。

  河北省委高度重视此项立法工作,省委书记王东峰多次作出指示批示并多次修改草案文本。立法过程中,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主要领导多次到雄安新区调研座谈,实地查看白洋淀及上下游各条河流、主要水库、重点水利工程,深入了解新区立法实际需求;争取全国人大和国家有关部委指导支持,全国人大环资委、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国家京津冀协同办、生态环境部、水利部、住建部等部委对《条例》的制定提出具体指导意见;认真听取了京津晋三省市人大意见,广泛征求了社会各方面意见。

  记者注意到,《条例》作为涉及雄安新区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政治性强、涉及面广、关注度高,《条例》草案先后提请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了四次审议,审议次数之多前所未有;全国人大和中央有关部委的支持指导力度之大前所未有;社会各界和河北省人大代表关注支持程度之高前所未有。

  “通过多方共同努力,争取打造一部经得起历史和实践检验、奠定支撑雄安新区生态文明建设基础的高质量地方性法规,为建设绿色生态宜居新城区、打造新时代生态文明典范城市提供有力制度支撑、奠定坚实法治基础。”周英说。

  

  突出规划引领刚性约束

  严格标准作出系统规范

  《条例》共八章一百条,分别从总则、规划与管控、环境污染治理、防洪与排涝、生态修复和保护、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作出系统全面的规范,确保雄安新区防洪排涝安全万无一失,确保白洋淀保持科学合理正常水位和良好水生态,确保白洋淀水质不断改善和提升。

  《条例》充分考虑白洋淀作为“九河下梢”的环境实际,明确了白洋淀治理保护范围、原则和基本要求,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筹规划、协调推进,遵循规律、保障安全,属地负责、协同共治的原则。《条例》强调科学治水节水用水,坚持补水治污防洪一体化建设;强调山水林田草淀城系统治理和最严格保护,对完善防洪体系建设、流域共治体制机制等方面作出规定;推动与京津、山西等建立流域协同治理机制和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强化联防联控联治联建,共同推进治理和保护工作。

  《条例》突出规划引领和刚性约束,充分体现了经中央批准的河北雄安新区总体规划和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规划、防洪专项规划等规划要求,依法保障规划的落地落实。其中强化了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完善白洋淀流域生态环境标准体系,从源头减少污染排放;完善了规划实施统筹协调机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相关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生态保护和防洪要求,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产,发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水安全保障的约束指导作用,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明确严格标准管理,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完善白洋淀流域生态环境标准体系。按照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和实施方案。同时,健全了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价制度,严格产业准入和工业集聚区环境治理,禁止新建高耗水、高排放的企业和项目,对现有高耗水、高排放的企业和项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改造、转型、关停或者搬迁。

  

  全域整治强化防洪排涝

  建立健全监管保障机制

  《条例》全面规范环境污染治理,坚持全流域联动整治,落实属地责任,采取控源、截污、治河、补水等系统治理措施,推进全流域联动综合治理。突出以水环境治理为核心,明确禁止污染水体的十项行为,规范排污许可管理和排污口设置,对工业、农业污染防治以及城乡生活污水处置等作出具体规定,严禁污水入河入淀。

  《条例》对白洋淀旅游、船舶污染防治和清除围堤围埝专门作出规范,并对大气、水、土壤污染协同治理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作出规定,以期通过源头预防、过程管控、综合治理,全方位保护白洋淀生态环境。

  在加强雄安新区防洪排涝安全体系建设方面,《条例》设防洪排涝专章,并在总则、规划与管控、保障与监督等章节的有关条款中全部充实增加防洪排涝相关内容。

  《条例》依托大清河流域防洪体系,落实防洪专项规划等要求,坚持流域防洪体系建设与雄安新区发展布局相结合,统筹水资源利用与防灾减灾、防洪排涝工程与生态治理和城市建设。相关内容坚持上蓄、中疏、下排、适滞的方针,分区域按照二百年一遇、一百年一遇、五十年一遇等标准要求建设防洪工程,并提出推进海绵城市、韧性城市建设,构建雄安新区防洪排涝体系,确保雄安新区防洪排涝绝对安全。

  《条例》加强全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科学确定保护和治理、自然和人工、生物和工程等措施,加快恢复白洋淀流域生态功能。

  针对建立健全监管保障机制,《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县级以上有关部门以及乡级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责,划定生态环境质量责任,划定白洋淀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限、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行白洋淀流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推进智慧化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多元化资金投入力度,健全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对自然资源资产审计、生态环保督察、约谈、信用惩戒等监管制度进行了规定,强化了人大监督内容。

  《条例》逐一对照所规定的禁止行为,严格设置了相应法律责任。完善了非法排污、未进行环评擅自开工建设、违法采砂等方面的法律责任;新增违法修筑围堤围埝,擅自建设旅游设施,释放、丢弃、擅自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的法律责任;对造成环境损害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对非法设置排污口、屡查屡犯、污染水体等违法行为,提高了处罚下限,坚持严惩重罚,增强了《条例》的刚性约束。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将开展联动监督、执法检查等保障《条例》实施。在正式实施后,还将积极推进京津冀晋四省市人大及有关部门,就雄安新区和白洋淀水资源利用保护开展联合调研检查,支持《条例》有关内容落地实施。(周宵鹏)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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