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记者获悉,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示了《深圳市建设项目用地用林用海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再次向社会征求意见收集及采纳情况。
征求意见稿重点提出,将农用地转用审批、永久占用林地审批、海域使用权审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整合为一个事项,设立“建设项目使用自然资源审批”公共服务事项。但有意见提出,该审批事项整合的法律依据尚不清楚。对此,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方面表示,建设项目用地用林用海审批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永久占用林地审核(不含先行用林)、海域使用权审批、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审批整合而来的新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可设定行政许可,而《深圳市建设项目用地用林用海审批管理办法》属规范性文件,无法增设行政许可,将建设项目用地用林用海审批设定为公共服务事项,也是本次改革内容之一。
此次有新增意见指出,为增设公众参与使用自然资源的建设项目审批路径,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报请审批前,应当在建设项目用地用林用海审批信息系统进行信息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对此,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从三个方面作出了解释。
首先,目前在建设项目用地、用林、用海审批方面,国家层面已通过立法方式(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明确了对于由政府部门行使的用地、用林、用海审批职权开展各项监督检查和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本办法实施后,深圳市将结合试点情况适时启动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完善工作。其次,在法定规划编制环节已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公众可在该环节通过相关渠道提出意见。最后,建设项目使用自然资源批复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将派出机构按规定及时进行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据悉,开展建设项目用地用林用海审批制度改革,有利于进一步深化自然资源管理领域审批制度改革,积极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多测合一、多验合一”。同时,在探索用地用林用海“多费”“多金”统一管理的基础上,为国家、省层面开展相关费、税改革提供实践经验,提高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