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植物新品种权司法保护,依法保障种业科技创新,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就起草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为《意见稿》),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政务网、中国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官微、人民法院报新媒体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4月15日。
《意见稿》共27条,明确了植物新品种的共有权行使、受让人原告资格、许诺销售、帮助侵权、权利用尽等。《意见稿》明确,以广告、展陈等方式作出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以销售行为认定处理。种植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以生产、繁殖行为认定处理。
《意见稿》明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经植物新品种权人或者经其许可售出后,植物新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主张他人生产、繁殖、销售该繁殖材料构成侵权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对他人生产、繁殖后获得的繁殖材料再进行生产、繁殖、销售的”“将该繁殖材料出口到不保护该品种所属植物属或种的国家或地区用于非最终消费目的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