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确国家赔偿案件精神损害认定的客观标准
发布日期:2021-03-29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首次明确精神损害认定的客观标准。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14年制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作为适用国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条款的规范性文件。

  《解释》在吸收《意见》主要内容的基础上,扩大了“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范围,并首次以列举的形式对“致人精神损害”和“造成严重后果”等若干情形加以规范,进一步明确了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以期更好地指导法官准确认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其中,关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在此前的学术界及司法实践中,多采用设定若干主观考量因素的办法,来衡量个案中的精神损害程度或认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大小,如侵权行为的方式、手段等情节,加害人的过错程度等。

  此次《解释》在规定这些主观考量因素的同时,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情形予以列举,并将致人精神损害不同程度的后果(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后果特别严重)与责任的承担方式,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付标准相对应,保障了司法适用的统一性。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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