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学位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总计38条,比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多18个条文。
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学位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诸多提法可谓亮点纷呈,比如“学术不端处理”条款,比如“争议解决”条款等,这些提法旨在解决现行学位条例与学位实践、学位需要严重脱节等问题。
受访专家建议,随着我国学位实践的发展,学位条例亟待升级为“学位法”,一旦立法任务完成之后,相关主体的职责需要进一步明确、日常办事机构运行规则需要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学位质量监督和救济等需要非常重视设置基本的机制、程序、标准和原则,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难以适应发展实践 学位条例亟须修订
3月15日,教育部发布公告称,为完善我国学位法律制度,促进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提升学位工作质量,在深入调研基础上研究形成了学位法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这意味着,实施40年的学位条例修订步入快车道。
1981年1月1日,学位条例开始施行。虽然名字叫“条例”,但其仍是新中国教育和科学领域的第一部法律。
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比较行政法研究所所长杨建顺看来,学位条例的实施,在国家教育和学位改革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杨建顺告诉《法治日报》记者,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学位条例逐渐显露出与实践的不适应,有必要对其进行修改完善。
学位条例实施23年后,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其中一个条款进行了修订。
2011年3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当年的工作要点时,推动学位条例修改为“学位法”工作,被列在8项工作要点的第一位。
次年年初发布的《教育部2012年工作要点》中,明确包括启动学位条例修订工作。
2018年8月22日,教育部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5430号建议的答复中称,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深刻变化,高等教育事业也经历了举世瞩目的重大变革,学位条例已不能完全满足改革实践与现实的需要,有必要对学位条例予以修订,并以“学位法”的形式,对我国的学位制度予以规范。
2018年9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发布,学位条例(修改)被列入第二类项目,即“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
在杨建顺看来,改革开放以来的学位实践中,围绕学位的纠纷不断出现,涉及学位法规范缺位的情形也不少,修改、充实学位条例成为进一步推进学位事业发展的重要课题。但回顾学位条例修订脉络可以看出,学位问题比其他教育问题更复杂,学位条例的修订并不容易,对学位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打磨完善,将是一个异常艰巨的课题。
杨建顺认为,学位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回应实践需求,坚持“问题引导立法,立法解决问题”的原则,为解决现行学位条例与学位实践、学位需要严重脱节问题而进行尝试。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校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秘书长王敬波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称,学位条例实施40年来,已经不能适应当前整个高等教育制度的发展实践,也不能适应当前学位制度的发展实践,亟须修订。
强调学位国家属性 建构基本学位体系
通观学位条例,总计有20个条文,不分章节。学位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有38个条文,由总则、学位管理体制、学位授予权的取得、学位授予条件、学位授予程序和学位授予保障与救济以及附则共7章组成。
杨建顺认为,学位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形式上进行了较大扩容,扩容将近一倍;在体例上改为分章架构,这样更有助于相关法律规范和制度的夯实,提升其实效性。
学位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规定:为了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人才,规范学位授予活动,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制度实施,促进教育、文化和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在杨建顺看来,相对于学位条例,学位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对立法目的予以全面列举,明确了立法依据是“根据宪法和教育法”,这种提法是一大亮点。
另一大亮点是明确了学位制度的“国家”属性和专业学位的地位。
学位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分为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学位按学科门类和专业学位类别授予。
杨建顺称,这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突出强调了学位的“国家”属性。同时,在原有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的基础上,进一步分为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并规定学位按学科门类和专业学位类别授予。
在王敬波看来,学位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将学位制度设定得更加清晰,据此将建构起一个基本的学位体系。
杨建顺研究学位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后称亮点还包括:设专章规定学位管理体制,明确了学位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和学位评定委员会等的职责;设专章规定学位授予权的取得,厘清了学位授予权、审批标准和审批主体,规定了自主审核及审批程序等。
王敬波认为,规定学位管理体制,对各个部门之间的权责进行更加明确的规定,符合职权法定的原则;专章规定学位授予权的取得,不但更加明确学位授予的条件,程序上也充分体现了正当程序原则。
依法处理学术不端 回应实践迫切需求
学位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学位申请人在学位授予单位学习期间以及学位申请、同行评阅、答辩过程中存在学术不端、作伪造假等行为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作出不授予其学位的决定。
根据学位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已经获得学位者,在获得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由学位授予单位撤销学位,收回或者宣布学位证书无效:(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存在严重剽窃、伪造、抄袭、数据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质量不符合标准的;(二)以冒名顶替、徇私舞弊等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或者毕业证书的;(三)在学习期间存在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学位授予单位在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的决定前,应当听取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的陈述和申辩。
王敬波认为,学位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对学术不端的处理“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实际上是本着严肃对待我国教育制度的要求,也是为了更加充分应对实践中比较突出的学术不端问题,使学术不端的处理不再“于法无据”。
学位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受教育者对于不受理本人学位申请、不授予本人学位的决议或者决定不服的,学位获得者对于撤销其学位的决议或者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诉。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授予学位的决议和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异议。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诉或者异议之日起九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对复核决定仍不同意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王敬波看来,学位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从正向和反向两个方面进行规定,旨在从根本上解决学位领域中发生的突出问题。
杨建顺称,设专章规定学位质量保障与救济、强调内部质量保障、明确指导教师要求、对学术不端处理和争议解决等专门作出规定,有力地回应了学位实践中的迫切需求。
杨建顺还建议,一旦立法任务完成之后,学位条例升级为“学位法”,相关主体的职责需要进一步明确、日常办事机构运行规则需要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学位质量监督和救济等需要非常重视设置基本的机制、程序、标准和原则,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