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就《条例》修订的有关问题,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人加以解读。
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人介绍,现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制定于2004年,并于2013年、2016年分别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在完善粮食宏观调控、规范粮食经营活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粮食流通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现行条例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实践需要:一是政策性粮食流通管理亟待加强;二是粮食经营主体、经营方式日益多元化,对政府监管措施和手段提出了新要求;三是一些地方出现粮食污染、变质等问题,需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控粮食流通环节存在的质量安全风险;四是流通环节粮食损失损耗问题仍比较突出。针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对现行条例予以修改完善。
为保障政策性粮食安全,针对近年来政策性粮食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条例》修订主要作了以下8个方面的规定。一是严禁虚报收储数量,严禁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二是严禁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和信贷资金。三是严禁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四是严禁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五是严禁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六是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严禁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七是严禁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八是政策性粮食的采购和销售原则上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条例》严厉打击粮食流通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粮食流通秩序。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人表示,《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粮食经营主体的法律责任,进一步提高了违法成本。例如,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虚报粮食收储数量或者在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情节严重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违法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同时,《条例》修订强化了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与追究刑事责任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