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司法部官网公布了《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为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改说明显示,按照对兴奋剂问题“零容忍”“零出现”的标准和要求,国家体育总局对《反兴奋剂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主要集中在兴奋剂违规与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参赛资格挂钩的规定等8个方面,旨在调整兴奋剂违规处理的审核程序和处罚的主体,补充和明确相关单位的反兴奋剂职责,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反兴奋剂工作。
北京市法学会体育法学与奥林匹克法律事务研究会会长、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原司长刘岩认为,“虽然《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和新修正的刑法都是涉兴奋剂管理的法律法规,但《反兴奋剂管理办法》规定的措施和惩治妨害兴奋剂管理罪之间具有非常明显的区别。”刘岩进一步解释,前者仅是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部门规章,后者是刑法条文,法律效力远远高于前者。不过,这种多层次立法,显著完善、充实了我国反兴奋剂法律法规体系,彰显了我国对兴奋剂问题“零容忍”的坚决态度。
新增未成年运动员兴奋剂违规处罚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兴奋剂违规与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参赛资格挂钩,发生1例运动员兴奋剂违规且被禁赛的,该单位该项目(不分男女,下同)停赛不少于1年;同一单位同一项目运动员在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周期内发生2例兴奋剂违规且被禁赛的,取消该单位该项目本届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参赛资格。
首都体育学院教授、国际体育仲裁院反兴奋剂仲裁员韩勇说,在同兴奋剂斗争中,仅仅依靠行政处罚、行业自律具有局限性。以禁赛等纪律处罚手段规制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行为是有效的,但对教练员等相关人员的违规行为,体育组织的处罚无法产生真正的震慑力。国际奥委会曾经表示,未来反兴奋剂斗争焦点之一是鼓励政府更为有效地打击违规的运动员辅助人员。
征求意见稿中的另一个亮点是在未成年运动员兴奋剂违规处罚规定中新增一条:未成年运动员发生兴奋剂违规的,依据《反兴奋剂规则》,可视情况适当减轻对运动员个人的处罚,对负有责任的辅助人员等加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刘岩表示,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策。与成年人相比,让未成年运动员使用兴奋剂,既损害未成年人身体,又对他们身心发展和优秀品格培养非常不利,其危害远大于成年人使用兴奋剂。“尤其是近年来,兴奋剂使用有向青少年蔓延的趋势。为保护未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使用兴奋剂加大负有责任的辅助人员处罚力度,这是十分必要的。”刘岩说。
我国始终秉承坚决反对使用兴奋剂的立场,不断提升反兴奋剂工作的法治化水平。刘岩介绍,目前,我国各运动项目国家队和最高级别的体育比赛中,反兴奋剂工作做得很出色,国际反兴奋剂专业组织也充分肯定了我国在反兴奋剂方面的巨大进步和显著成绩。但兴奋剂检测费用昂贵,使用兴奋剂的成本却很低,其背后有巨大的利益诱惑。因此,需要持续加大反兴奋剂工作力度。“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这一部门规章能在行业内部发挥积极作用,也是值得期待的。”刘岩说。
期待相关法律法规适时修订
记者梳理发现,我国涉及兴奋剂问题的刑法规定和司法解释,首先是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次是2020年底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直接把引诱、教唆、欺骗、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最后是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将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四条)涉及的罪行,定名为妨害兴奋剂管理罪。
在反兴奋剂法律法规方面,我国还签署和加入了《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和《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承诺对世界反兴奋剂机构规则的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将反兴奋剂纳入国家法律范畴,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规则》等均在反兴奋剂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反兴奋剂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及时修改法律法规是常态。针对反兴奋剂工作,我国上有刑法和体育法,中有国务院行政法规,下有部门规章,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多层次法律法规体系,但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继续完善,并及时同国际规则接轨。”刘岩说。
在反兴奋剂立法上,刘岩期待《反兴奋剂条例》在适当时机修订。他告诉记者,《反兴奋剂条例》2004年3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17年之久,曾于2011年、2014年、2018年三次修改,但都是技术性修改,不涉及实质内容。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规定,在体育运动中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的,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刘岩认为,目前体育法仅有一条关于兴奋剂问题的规定且过于原则,需在修改体育法时对反兴奋剂作出更具体、更严格的规定,且应与刑法规定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