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安全法再次提交审议:国家对数据实施分类分级保护
发布日期:2021-04-27 来源:人民法院报

在4月26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数据安全法再次提交审议,拟建立国家层面的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确定重要数据目录,加强数据保护。

草案一审稿对地方、部门制定重要数据目录作了规定。在审议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应由国家层面确定重要数据目录,再由地方、部门据此制定具体目录。由此,草案修改为,国家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对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程度实施分类分级,并确定重要数据目录,加强对重要数据的保护;各地区、各部门按照规定确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重要数据具体目录。

网络运营者持有海量各类数据,关涉国家和个人信息安全,我国网络安全法已要求,其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保障数据安全。为使数据安全法规定的有关制度与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较好衔接,草案规定,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全流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数据安全保护。

草案一审稿规定,境外司法和执法机构要求调取境内数据的,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提供。二审稿增加了未经批准擅自提供数据的处罚规定,为有关组织、个人拒绝外国不合理要求提供更为充分的法律依据。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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