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在京举行,对监察官法草案进行二次审议。此次草案二审稿听取了各方意见后,对监察官的范围、监察官应当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免除监察官职务的情形、监察官不得领取兼职报酬、监察官任职的地域回避制度等内容进行了明确与完善。
考虑到目前各级监察委员会派驻派出机构改革正在进行,国有企业中派驻派出人员的构成存在不同情况,草案中的一些规定不一定都能适用于这些人员,草案二审稿对监察官的范围进行了完善,规定“对各级监察委员会派驻到国有企业的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监察专员,以及国有企业中其他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参照执行本法有关规定”。
对于监察官兼任其他职务的情况,有专家提出,应参照公务员法中有关公务员不得领取兼职报酬的规定。经研究,草案二审稿对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规定“监察官因工作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批准”,同时明确监察官“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对于草案初审稿中提到的“监察官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级监察委员会主任”这一说法,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专家提出,“成长地”这一表述不够明确。草案二审稿参照公务员法中地域回避制度的表述,将相关条款表述修改为“监察官担任县级、设区的市级监察委员会主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地域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