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禁毒条例(草案)》构建禁毒工作责任体系,明确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职责,要求演艺人员自觉抵制毒品,加强行业自律,严禁公共交通运营领域有“毒驾”行为。
近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北京市禁毒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首次审议。《草案》提出,演艺人员应当自觉抵制毒品。互联网群组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依法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发现涉嫌毒品违法犯罪信息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调查取证。
《草案》共7章51条,分为总则、禁毒宣传教育、禁毒管制措施、戒毒管理服务、禁毒保障监督、法律责任等。北京市司法局局长李富莹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它以问题为导向,着力破解实践难题,固化成熟经验做法,体现首都特色和首善标准,推动首都禁毒工作迈向更高水平的法治化、规范化。
明确对“涉毒”艺人实施自律惩戒
《草案》对禁毒宣传教育提出明确要求。要求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推动禁毒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教育管理和宣传培训,党校、行政学院将禁毒教育纳入相关培训;鼓励在居民公约、村规民约中规定禁毒内容,居委会、村委会通过设置禁毒宣传栏、展示禁毒文艺作品等形式开展禁毒宣传。
《草案》要求学校将禁毒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共青团要加强对青少年的禁毒宣传教育,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教育;媒体应通过专题专栏、公益广告等形式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在国际禁毒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利用主要版面、黄金时段免费刊播禁毒宣传教育内容;鼓励文艺团体、艺术类院校和个人等创作禁毒文化作品。要求交通场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公布举报电话,设立警示标语,对场所内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同时,专门对演艺人员提出要求。要求演艺人员自觉抵制毒品,有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管理规范,明确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实施自律惩戒措施。
“坚持对社会公众人物、演艺人员涉毒违法问题从严管理规范,有助于树立正确价值导向,弘扬社会正能量。”北京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陈永建议,在《草案》第三章“禁毒管制措施”增加相应条款,明确广播影视部门、演艺团体及相关单位应当对涉毒人员特别是知名演艺人员,采取如不邀请参加相关节目或商业广告不予播出等限制性措施,并明确其具体法律责任。
严禁公共交通运营领域“毒驾”
《草案》禁止在食品中添加毒品原植物及其种子、幼苗等含有毒品成分的物质,禁止在商业广告、商标中使用含有毒品、毒品原植物的文字、图案等元素。要求高校、科研院所加强对可用于制造毒品或者鉴定毒品重点仪器设备的管理。发现尚未列入国家规定管制的具有成瘾性物质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要组织风险评估,对可能造成危害的物质进行重点监测、发布预警,必要时可以采取要求经营管理单位留存购销记录等管理措施。
《草案》明确要求公共交通运输经营企业、校车运营单位及驾驶员培训机构建立涉毒筛查制度,发现驾驶人员、教练员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驾驶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进一步细化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交通运输毒品查缉、物流寄递行业收寄检查、网络毒品违法犯罪信息处置,以及娱乐场所、餐饮服务场所等重点场所的禁毒防范措施等内容。
“复吸”人员将被强制隔离戒毒
李富莹介绍,现有关于戒毒管理服务的制度规范较为完善,《草案》主要针对实践中戒毒管理服务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细化和补充。
为解决病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收治问题,《草案》要求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设立专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或者指定场所开辟专区,接收病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配备相应条件,并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鼓励医务人员多点执业、医疗机构对口支援等方式,利用医疗卫生资源提升强制隔离戒毒医疗服务水平。
针对社区康复人员脱失、脱管的问题,《草案》明确,社区康复人员拒绝接受社区康复或者严重违反协议,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测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检测,证实又吸食、注射毒品的,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且不得提前解除。明确公安机关责令吸毒人员进行社区戒毒或者社区康复的,要通知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及时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接回,与其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
同时,《草案》鼓励开展禁毒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引进、推广先进的禁毒技术、装备和方法;加强禁毒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建立毒品监测预警平台,开展毒品监测评估和毒品问题预警通报。采取多种方式拓宽就业渠道,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援助;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于在工作中知悉的吸毒人员信息应当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草案》还提出要加强禁毒专业社会力量建设,有关单位可以聘请具备相应能力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人员开展戒毒康复指导、吸毒人员心理干预等专业服务。鼓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对于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