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等八部门:企业设立的培训机构不得称大学
发布日期:2021-05-18 来源:教育部 作者:徐子凡(整理)

教育部网站5月18日消息,日前,教育部、中央编办、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国资委、银保监会八部门发布《关于规范“大学”“学院”名称登记使用的意见》。

《意见》提到,近年来,一些企业内设培训机构、社会组织,未经批准冒用“大学”“学院”名称,并对外开展宣传、招生等活动,造成社会公众误解,扰乱了教育秩序,产生了不良影响。教育部发展规划司负责人介绍,根据《高等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大学、学院是具有特定功能和作用的法人组织,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审批设立。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各类机构名称或简称均不应使用“大学”“学院”字样。此次联合发文的单位包含涉及登记的编制、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涉及审批的教育和人社部门,涉及打击违法行为的公安部门以及涉及“企业大学”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银保监部门。《意见》的制定基于现有涉及名称登记、“大学”“学院”审批的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同时,针对现实面临的问题,作了相应的补充完善。一方面,兼顾了其他有关部门审批设立的学院,如“干部管理培训学院”“技师学院”“会计学院”等;另一方面,对于因历史原因形成、且具有一定社会认知基础、面向特定人群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的老年大学、社区学院,可以继续使用“XX老年大学”“XX社区学院”等专有名称,但不得单独使用“大学”“学院”字样。

《意见》指出,各级教育、机构编制、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本单位审批、登记的组织机构使用“大学”“学院”名称行为的监管,督促其严格按照审批、登记名称开展活动。省级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省域内相关部门的指导。

《意见发布后,各地各相关部门应于6个月内组织开展清理整顿,对逾期仍违规使用“大学”“学院”字样开展活动的,按照主管和属地原则,由教育、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或予以查处;涉及虚假违法广告或宣传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并依法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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