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8日发布的公告,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将在内地与香港全面施行。
据悉,202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司长郑若骅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其中,补充安排第二条、第三条需经香港特区完成有关程序后,在内地与香港同步施行。
今年3月17日,香港特区立法会决议修订香港特区《仲裁条例》以实施补充安排第二条、第三条,有关修订于5月19日生效。根据补充安排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5月18日分别发布公告,第二条、第三条于5月19日在内地与香港同步施行。
据介绍,补充安排规定申请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范围依据请求方法律确定,实现涉仲裁保全措施的全流程覆盖,明确当事人可同时向内地与香港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切实畅通执行路径。补充安排施行后,内地与香港在仲裁领域的协助机制进一步优化升级,达成了全方位多维度的相互协作。
这是内地与香港首次检视、修改已生效运行的司法协助安排,标志着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司法协助工作从建章立制步入完善优化的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