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文引导银行公平拟定息费违约金条款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作者:陈和秋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银行卡规定》),对持卡人与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收单行、特约商户等当事人之间因订立银行卡合同、使用银行卡等产生的民事纠纷进行规范。

  《银行卡规定》第二条对发卡行收取息费违约金问题进行了规定,引导发卡行依据公平原则拟定息费违约金条款。该规定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据介绍,实践中,存在发卡行工作人员在向持卡人推介银行卡时,只强调信用卡存在免息期和最低还款额的优惠,而避谈信用卡逾期还款将收取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等问题,或者只强调分期付款的信用卡不收取利息等优惠,但却不告知分期付款将按期收取费用、逾期收取违约金等问题,侵害了持卡人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还有一些金融机构为获得银行卡市场份额,盲目增加发卡数量,不审查持卡人的偿还能力,导致一些不具有偿还能力的主体成为持卡人。

  因此,《银行卡规定》依法对过高息费违约金条款进行调整,其中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了发卡行的提示和说明义务,要求发卡行在订立银行卡格式合同时,应当对息费违约金格式条款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如果没有尽到该义务,致使持卡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应认定持卡人与发卡行未就该条款达成一致意思表示,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此外,《银行卡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明确,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约定给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者给付分期付款手续费、利息、违约金等,持卡人以发卡行主张的总额过高为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金融监管规定、未还款的数额及期限、当事人过错程度、发卡行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判。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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