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会上,发布未成年人保护典型案(事)例。
典型案例显示,杨某某、糜某某原系湖南某小学教师。2001年至2020年4月,杨某某在泸溪县两所小学任教期间,利用其与被害人系亲戚、师生等特定关系,采用欺骗、利诱、强迫等手段,先后强奸9名未成年女性,其中8人系未满14周岁幼女,并伙同糜某某轮奸一名年仅12岁的女学生。同时,被告人杨某某、糜某某还利用老师身份,趁教育、管理学生之机,在教室、办公室等场所猥亵多名未成年女学生。
2017年,有学生家长向该校校长包某某、副校长印某某反映杨、糜二人猥亵儿童行为。二人在收到线索举报后未调查核实,也未向公安机关报案。此后,杨某某、糜某某继续作案。2020年5月16日,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到泸溪县公安局报案称多次遭到杨某某强奸、猥亵。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发现了杨、糜二人的其他犯罪事实。
2020年8月11日,杨某某、糜某某因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分别被判处死刑、有期徒刑17年。该校负责人包某某、印某某均因渎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学校负责人对学生家长反映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线索置之不理,致使两名教师继续多次作案,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的问题,泸溪县检察院及时将相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并安排精干力量提前介入相关调查,在公安、检察、监察机关的通力合作、密切配合下,依法追究了学校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同时,纪委监委启动追责问责,按规定免去了县教体局分管校园安全的副局长职务。
案件发生后,泸溪县检察院向县教体局制发检察建议,要求深化“一号检察建议”贯彻落实,并督促教育局整章建制,堵塞漏洞。在检察机关的积极推动下,泸溪县出台了《关于建立防范和处置性侵害校园未成年人制度的意见》,将工作落实情况纳入综治平安建设考核。
最高检在阐述该案典型意义时称,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强制报告制度,并明确了相关单位和人员违反强制报告义务的责任。本案是一起学校负责人因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典型案例。检察机关在办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主动担当作为,对于存在明知未成年人疑似受到侵害的相关线索瞒报、不报的相关人员,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并以案为戒,推动当地建章立制,堵塞漏洞。
最高人民检察院表示,检察机关将联合相关部门,推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每案“是否报告”必查机制。在办案中发现强制报告责任单位和人员不按规定落实强制报告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对责任部门予以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2020年5月,最高检与国家监委、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推动解决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发现难、发现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