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顺应改革发展新形势要求,保障见义勇为事业持续健康发展,2020年12月,云南省委政法委提请省人大对《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修订。经过历时5个多月的法定程序,近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条例》的决定并予以公布。
注重“依法修法”
记者了解到,这次修改是对2011年修订实施的《条例》进行修改。10年来,原《条例》对推进见义勇为工作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为弘扬正气、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机构改革全面深化,原《条例》部分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亟待修改。
2020年2月,云南省委编办批复设立了省见义勇为工作中心,以法规性文件明确了机构编制。修订后的《条例》将见义勇为工作主体修改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对编办界定的职能职责进行法律确认。
本次《条例》修订严格对照《云南省深化省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精神,对涉及见义勇为工作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因机构改革致单位(部门)名称变更、职能调整进行了统一规范;还根据最新立法规范对条文中的局部文字表述进行了精简和增删,旨在解决现有地方性法规与机构改革不适应、不衔接、不匹配的问题。
这次修改的《条例》既与2011年修订的《条例》一脉相承,又紧紧围绕“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的目标要求进行修改完善,是云南见义勇为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的具体体现,做到了紧跟时代步伐,坚持问题导向,实现了制度与时俱进,提升了时代性、针对性、科学性,必将加强和推进云南见义勇为事业健康发展,其目的意义重大而深远。
确保“以人民为中心”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加,原《条例》规定的县(市、区)级见义勇为表彰奖励金额标准起点偏低,修订后的《条例》大幅调整了奖金基数且“不封顶”。本次修改,将县级表彰的奖金基数由原“2000元以上”修改为“5000元以上”,且“以上”二字表明“上不封顶”,极大地鼓舞了民众积极践行见义勇为行为。
针对州、县两级特别是县级见义勇为基金来源不广、表彰奖励金额承担比例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制约申报推荐积极性等情况,本次《条例》修改将有特别重大贡献、牺牲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奖金比例,由原来省、州、县三级比例50%、35%、15%修改为65%、30%、5%,充分体现了政策向基层倾、资金往基层走的为民服务宗旨。
此外,修订后的《条例》开宗明义写入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