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能否收养?野生动物致害谁来补偿?云南象群北上引关注
发布日期:2021-06-17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作者:庄德通 李卓谦
近年来,野生动物误入人类生活区域,或者人类在野外遭受动物攻击的案例不在少数,各地对此的赔付标准各有不同,有些还没有明确规定,也因此引发了一些行政诉讼案件。

  近日,云南一野象群的一路北行,吸引了国内外众多媒体的目光。据报道,为了这些大象和其迁徙路上人类的生命财产安全,云南当地出动了几百人组成的工作队,并且还动用了多台无人机日夜监控。

  而对于大象迁徙过程中造成的居民财产损失,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相关负责人6月13日对媒体表示,野生动物肇事公众责任保险已覆盖云南全省,公众无需单独购买。云南省也已经对北迁亚洲象沿途造成的群众经济财产损失,启动野生动物肇事公众责任保险定损赔付工作,待统计定损工作完成,将对沿线居民损失进行赔付。

  近年来,野生动物误入人类生活区域,或者人类在野外遭受动物攻击的案例不在少数,各地对此的赔付标准各有不同,有些还没有明确规定,也因此引发了一些行政诉讼案件。

  救助野生动物后不可随意收养

  像此次大象迁徙一样,野生动物被人类救助的案例在各类媒体中经常可以见到。近日,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下辖图们市的一位老人上山采野菜时,偶遇一只虚弱的“小鹿”,就抱回了家,并买来奶瓶和牛奶喂养照顾了6天,并给这只小鹿取名“花花”。

  后经当地林业局动保科工作人员确认,“小鹿”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梅花鹿。随后,工作人员将其送至延边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中心进行专业救助。

  事实上,人类与被救护的野生动物产生感情,甚至想收养的情况并不是孤例。不过,这并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副教授杨源介绍说,国家林业局颁发的《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因受伤、受困等野生动物需要收容救护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及其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该办法适用于依法受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包括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既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也有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还有“三有”陆生野生动物。

  另外,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等法律中也有相应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占或破坏。“另外,私自收养野生动物还会面临感染疫病风险。”杨源说。

  如果有人未与相关部门联系就私自收养野生动物,会受到处罚吗?

  对此杨源表示,《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没有规定对私自收养的处罚,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如果是列入各级名录中的保护动物,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私自饲养繁殖,会受到行政处罚,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而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明令禁止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如果是非法购买并饲养的情况,非法购买者将会被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野生动物致害依法应获补偿

  人类与野生动物之间的“遇见”,不总是温情故事。据媒体报道,就在今年6月5日、7日,西藏昌都市接连发生两起棕熊伤人事件。14岁少年郎加,36岁孕妈妈桑措吉及其10岁儿子拥忠先后在挖虫草路上遭遇棕熊袭击,其中郎加伤势最为严重,面部严重毁损、多处骨折变形。目前,三人的部分治疗费用正在通过爱心筹款方式解决。

  而记者检索相关案例发现,野生动物致人伤亡的案例并不鲜见。对于补偿问题,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

  因此,常有当事人以此为依据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当地政府进行补偿。

  2019年10月10日,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的居民赵某在本地山上放羊,遇到黑熊时被咬抓死亡。

  因云南省临沧市林业和草原局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政府救助保险,故死者赵某家属获得了20万元理赔款。

  但赵某家人认为,相关部门应支付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共计646918.50元,后因双方没有达成一致,于是将耿马林业和草原局告上法庭。

  耿马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赵某系在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区范围之外从事正常生产活动时遭到黑熊的伤害死亡,故本案原告有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

  根据《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第七条规定:“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造成人身损害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补偿……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补偿金、丧葬费,总额为所在县(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倍。”本案中,事故发生地为耿马自治县行政区域,被告耿马林草局系该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耿马2018年职工年平均工资60927元,被告应补偿原告死亡补偿金、丧葬费总额487416元,扣除已赔付的政府救助保险20万元,法院判决被告耿马林草局应再向原告补偿死亡补偿金、丧葬费287416元。

  建议完善多元化致害补偿方式

  值得关注的是,野生动物资源比较丰富的云南省,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机制也相对完善,但是也有很多省市未出台相应标准或者标准不明确。

  2017年,浙江省丽水市的施某强在其承包山地种植的香榧树遭到野猪损害,施某强自2017年10月12日开始,向包括丽水市松阳县人民政府在内的诸多行政机关提出,政府要对野猪造成的香榧林经济损失给予解决。

  之后,松阳县人民政府在网上答复施某强:“野猪属于一般保护的野生动物,不属于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条、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具体事宜请直接与县野生动物保护站咨询。”办理单位为“松阳县林业局”。2017年12月,松阳县林业局对原告的香榧种植基地的损失情况进行了调查。2018年松阳县林业局与原告多次接触,协商政策扶持方案,但始终未达成一致。

  2018年10月19日,施某强将松阳县人民政府告上法庭,要求县政府补植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人民币600万元。

  松阳县人民政府则认为,施某强对香榧基地疏于管理,其损失远远没有达到600万元。另外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具体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浙江省未出台相关补偿规定,县政府无法补偿。同时结合《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相关规定,被野猪损毁的损失,不在补偿的范围内。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野猪目前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属于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受保护的野生动物。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因此,松阳县人民政府有预防、控制野生动物造成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生产的法定职责。现因野猪给原告造成数额较大的财产损失,松阳县政府应当给予补偿。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的立法理念是基于保护野生动物,给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是一种给付救济行为,所以施某强要求松阳县政府补植恢复原状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而施某强要求补偿人民币600万元的诉请,法院认为补偿的具体数额属于行政机关如何履行法定职责问题,应由松阳县人民政府依法酌情予以确定,法院对本案补偿的具体数额不予裁决,责令松阳县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作出行政补偿具体行政行为。

  此次大象北迁事件也引发了各地对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机制的思考。例如,安徽等地正在探索多元化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方式,试点推动野生动物肇事责任保险。

  “目前,野生动物致害补偿主要以货币补偿方式为主,考虑到野生动物致害地区多属偏僻地区,交通不便,信息、技术缺乏,居民主要依靠农业为生,这就发生了与野生动物生存栖息地的冲突,因此可以考虑实物补偿、信息技术培训,以及一些发展政策的优惠等多元化的补偿方式,帮助当地农民逐步改变单纯依靠土地的生存方式,为野生动物留下足够的栖息地。”杨源表示。

  此外她建议,补偿主体也应多元化,当前的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主体主要是地方政府,保护野生动物是为了全人类的利益,依据“受益者补偿原则”,发达地区应当给予野生动物主要栖息地区生态补偿,可以通过中央政府财政转移支付。

责任编辑:徐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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