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学者解读印花税法亮点
发布日期:2021-07-01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作者:庄德通

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该法总体上维持现行税制框架不变,适当简并税目税率、减轻税负,将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证券交易印花税正式写入印花税法、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免征印花税等话题备受社会关注。

印花税法正式颁布后,我国现行18个税种中已有12个税种制定了法律。

什么是印花税?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有何意义?印花税法有哪些亮点?近日,民主与法制社记者邀请专家学者对此进行了解读。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举措

什么是印花税?简单来说,就是对经济活动相关的应税经济凭证征税。数据显示,1988年至2020年,全国累计征收印花税超过2.9万亿元。其中,一般印花税收入约1.2万亿元,占比41.55%;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约1.7万亿元,占比58.45%。2020年,全国印花税收入为3087亿元。

受访专家学者表示,印花税法的颁布,有利于完善印花税法律制度,增强其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性,有利于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现代财税制度,有利于深化改革开放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席晓娟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改革任务,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改后也明确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同年出台的《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意见》规定,与税制改革相关的税种,将配合税制改革进程,适时将相关税收条例上升为法律,并相应废止有关税收条例。

席晓娟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1988年起实施,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时间安排,上升为印花税法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举措。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副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翟继光认为,印花税法的出台意味着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任务已经取得实质性胜利。

值得关注的是,印花税法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纳入规制。印花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对此,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李慈强表示,证券交易印花税在我国印花税中占比高,近年来,理论界一直建议将证券交易印花税入法,此次立法积极回应了这一呼声。在税收法定原则指导下,证券交易印花税由之前的条例改为法律进行规范,使其在税率调整、征收范围等方面将遵循更严格的程序,这对提高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科学性、权威性等具有重要作用。

“过去,税制改革中,我国曾有开征证券交易税的计划,但鉴于当时证券市场还不成熟,该税种没有开征。目前,我国对证券交易中的股票交易征收印花税。印花税法把我国现行的比较成熟的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明确写入法律,一方面固定了现行税收政策,另一方面相当于宣告短期内不会开征证券交易税。证券交易印花税税制简洁明了、税负较轻,有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翟继光说。

席晓娟说,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直接影响。2008年9月证券交易印花税再次由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税率降至1‰,即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买方不再征收。“印花税法继续采用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单边征收,旨在降低交易成本,鼓励长期投资,有利于促进证券市场的长线、稳定、健康发展。”

体现对新经济形态支持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相比,印花税法规定的免征印花税凭证的类型由3种增加到9种,其中保留并修改3种,新增6种,新增的包括“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和“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等。

翟继光表示,印花税法在继承现行印花税免征政策的同时,结合时代发展的特点,增加了电子订单免税的规定。这既明确回答了目前是否对电子订单征税的问题,也是对新经济形态的支持。“个人签订的电子商务订单数量大、涉及主体多,如果征税,必然会提高电子商务交易的成本,加大税务机关征管的成本,与印花税‘优良税种’的属性有所背离。因此,免税是综合各种因素考虑的结果。”

席晓娟认为,近年来,我国网络零售市场规模持续扩大。这有效降低了生产企业和消费者的相关成本,提高了企业竞争力,加快了商品流通,增强了市场活力。免税可以减轻个人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税收负担,可以使其在助推消费升级、增加城乡就业、提高开放水平、助力脱贫攻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李慈强表示,印花税法以详细列举的方式规定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等凭证免征印花税,同时规定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等减征或者免征印花税,这体现了立法封闭性与开放性的有机结合。

翟继光解释说,这是因为印花税在调节经济社会发展中有重要作用,为了提高政策的效率,必须赋予有关部门拥有相应的调整权。

让传统税种获“新生”

印花税之所以叫“印花”税,是因为早期采取“印花”的方式证明已经纳税,后来采取粘贴“印花税票”的方式纳税。这种纳税模式目前已经不适应现代社会通过银行直接扣划税款的纳税方式。对此,印花税法第十七条规定,印花税可以采用粘贴印花税票或者由税务机关依法开具其他完税凭证的方式缴纳。

“印花税法在保留粘贴‘印花税票’这种传统方式的同时,鼓励企业采取与其他税种相同的方式纳税。它让一个古老的传统税种获得了新生。”翟继光说。

李慈强认为,印花税法摈弃了之前印花税统一采用纸质贴花的纳税方式,主动适应电子凭证的发展需要,有利于进一步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升纳税便利度。在他看来,印花税法紧跟立法实际,在民法典实施后,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相关的规定对涉及的合同种类和内容作了相应修改,例如将购销合同改为买卖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改为承揽合同;增加融资租赁合同等,这体现了立法与时俱进的特点。

席晓娟介绍,为了保持税制运行平稳,印花税法立法遵循税制平移原则,在保持现行印花税的税制框架及税负水平基本不变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对印花税的税法要素进行了必要调整。例如,新增纳税主体,调整印花税税目,在第五条明确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在第六条、第七条明确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在第十三条明确了纳税地点等。

“印花税法还有一大亮点是降低了五项应税合同的印花税税率。”李慈强认为,这一方面体现了稳定性的立法原则,将印花税暂行条例平移上升为法律,避免大幅变动,符合社会各界对立法的预期;另一方面,有选择性地降低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营业账簿等五项应税合同的印花税税率,进一步降低交易成本,减轻建筑、运输等企业负担,对增强企业竞争力、促进相关行业尤其是知识产权的快速流转与高效运用具有积极的导向作用。这体现了印花税法的政策导向、立法指引作用。

“印花税法将这些年降低税负的改革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使得印花税的‘优良属性’更加明显。”翟继光说。

责任编辑:赵子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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