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导问责办法》9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21-07-28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本报讯(记者任文岱) 近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印发《教育督导问责办法》(下称《办法》),《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结合教育督导工作特点制定,将自9月1日起施行。

《办法》分总则、问责情形、问责方式、问责程序、组织实施及附则六章,共29条。根据《办法》,教育督导问责指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在教育督导工作中,发现地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有关工作人员等被督导对象,存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教育职责的问题,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能和管理权限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一项工作制度。教育督导问责遵循依法问责、分级实施、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办法》规定,被督导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在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不力,对学校思想政治教育不重视,履行规划、建设、投入、人员编制、待遇保障、监督管理、语言文字工作等教育职责不到位,严重影响本地区教育发展的;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学校办学行为不规范,整体教育教学质量持续下降、教育结构失衡、侵犯学校合法权益、群众满意度低;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未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规定目标任务;对教育督导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推诿扯皮、不作为等导致没有完成整改落实任务等情形,应当被问责。被督导单位的问责方式包括公开批评、约谈、督导通报、资源调整等,并可以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单独使用或者合并使用。对被督导单位相关责任人的问责方式为责令检查、约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处分等。

此外,依据《办法》,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及其举办者、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等,如依据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的,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将由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视违法情形依法予以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招生、撤销办学资格或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依法对有关人员予以从业禁止处罚,并纳入其诚信记录。

责任编辑:郝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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