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要求检察机关及时发现和纠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长期“挂案”等违法情形,坚决防止和纠正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
刑事诉讼过程中,一些案件既未撤案又未移送审查起诉、长期搁置,形成“挂案”。“挂案”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使涉案企业和有关人员长期处于被追诉状态,影响企业的健康发展,检察机关正在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7条,为了防止出现不批捕后的“挂案”现象,检察机关要督促公安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及时撤案或者终止侦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要求加大清理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力度。对既不依法推进诉讼程序,又不及时依法撤销案件的“挂案”,摸清底数,消化存量,杜绝增量,精准监督,推动建立长效机制,维护企业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指出,要平等保护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种所有制企业合法权益。深入开展涉企“挂案”清理。加大对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问题监督力度。(作者:徐日丹 戴佳 闫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