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 维护疫情防控法治秩序
——最高检有关负责人就发布的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犯罪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2021年7月以来,由境外输入引发的本土聚集性疫情先后波及10余个省份。目前,疫情传播叠加暑期出行高峰,疫情扩散风险加大,给疫情防控带来巨大压力和严峻挑战。近一个时期以来,依然有人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和管控措施,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的违法犯罪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加强法治宣传和警示教育,引导社会公众遵守疫情防控措施,指导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案件,针对当前疫情防控中发生的比较突出的违法犯罪现象,最高人民检察院从前期发布的14批典型案例中选取了5起妨害传染病防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的典型案件,充实法院经审判后作出的判决结果,予以发布。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就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记者:这批典型案例不同于以往的典型案例,是对2020年以来已经发布的典型案例的跟踪和回顾,这是出于何种考虑?
答:2020年疫情防控期间,最高检以每周一批的高频次,连续发布10批55个涉疫情防控刑事犯罪典型案例,之后,又根据疫情防控的需要,陆续发布了4批专题典型案例。出于疫情防控期间“依法防控”的紧迫需要,这些典型案例打破以往只发已有生效判决案例的惯例,选择在办的典型案件及时发布,有的还在审查起诉阶段,有的是在批准逮捕以后,还有的处于侦查阶段,大多属于尚未经法院审判的未决案件。目前,这些典型案例法院已经陆续作出生效裁判,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得到司法审判的确认,对所涉违法犯罪依法给予了刑事处罚,取得了良好效果。这也说明,司法机关对这些违法犯罪的认识和评价是一致的。
此次传播的病毒主要是德尔塔变异株,具有传播能力强、传播速度快、体内复制快、转阴时间长等特点。目前疫情防控形势异常严峻,加上当前正值暑期,人员外出流动增多,传播风险进一步加大,对防控工作提出更大的挑战,“外防输入、内防反弹”任务十分艰巨。
我们在此时,对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的典型案例进行跟踪回顾,并在充实了判决结果后再次发布,也是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对当前疫情防控形势有清醒的认识,对疫情防控措施有正确的理解,服从国家疫情防控大局,群策群力,严格守法,服从管理,携手战胜疫情,保护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记者:此次发布的这5起案例包含了哪些方面的案件?
答:此次跟踪回顾的这5起典型案例,主要涉及两个罪名: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之所以选择这5起典型案例,主要是考虑当前疫情防控工作中出现的多发性违法犯罪的实际情况。一是违反疫情管控措施。减少人员流动、聚集等疫情防控措施,是有效阻断疫情、保护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重要手段。尤其此次疫情发生时期为暑期,人员流动增强、人员聚集多发。针对此次疫情情况,有关地区提升了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等级,明确提出了“非必要不出省(市)、非必要不出境”、社区封控、居家隔离或者健康检测等管控措施和要求。如果违反了上述管控措施要求,造成疫情传播或者传播严重危险,要追究刑事责任。如案例二中,在武汉关闭离汉通道、实施封城管理的情况下,尹某某先后两次驾驶其小型客车接送乘客往返于武汉、嘉鱼两地;案例三中,韦某某在要求其居家隔离后,多次外出买菜或探亲访友、参加葬礼,并与多人有密切接触,造成大量人员被感染或者被集中隔离进行医学观察、部分区域被封闭等严重后果。
二是流调中隐瞒或者未如实陈述活动轨迹。准确的流调是实现疫情快速处置、精准管控、有效救治的保障。由于德尔塔病毒传染性和传播力强,传播速度更快,要求各地的流入人员排查行动要争分夺秒地迅速开展,要和病毒传播赛跑,才能快速阻断病毒进一步传播。因此,在流调过程中,流调对象有如实报告的义务。但是仍有少数人员谎报瞒报流调行动轨迹,造成疫情传播的严重危险,比如近期媒体报道的江苏毛某宁在社区人员对其进行流调时,拒绝说出来扬之后的行程,拒绝执行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扩散,造成十分恶劣的后果和影响。
三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疫情防控期间,人民群众对疫情信息十分关注,反映强烈。权威、真实、准确的信息,对于回应社会关切,安定人心,引导社会公众科学理性地应对疫情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极少数人出于满足虚荣、吸引眼球、博取关注等心理,编造虚假的疫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进行传播,严重影响疫情防控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案例五中,赵某某本系无业人员,为满足虚荣心,扩大网络影响力,以身着私自购置警服的照片为微信头像,以交警为微信昵称,发布公交停运、高速封闭、全城封路等虚假信息,被多名网友转发至朋友圈和微信群,导致社会公众恐慌,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秩序,对此,要坚决予以打击。
记者:我们注意到,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进行了修改,已于2021年3月1日生效。近期发生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的案件,可能涉及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适用问题。能否请您介绍一下修改的主要内容?
答: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刑法修订过程中将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进行了修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明确采取甲类传染病管理措施的传染病如新冠肺炎,属于本罪调整范围。二是补充完善了构成犯罪的情形。该条第四项规定:“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第五项将此前的“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修改为“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上述修改增加、完善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行为类型,将本次防疫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尤其是上述两大类行为予以犯罪化,完善了构成犯罪的情形,严密了法网,使得今后在惩治类似行为时有法可依。